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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隐遁B 2024-01-05 发布于广东
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一类是程序性的诉讼性质与非诉讼性质的法律关系。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过程中,实际上是事实和两类法律关系双管齐下的效果。违反任何一类都属于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比如民诉法条文中的不符合立案条件、程序严重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等。
1适格主体
程序性救济先解决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再解决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事项。所以适格主体是程序性救济的前置条件。简单地说,适格主体就是诉讼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是否正确,仲裁程序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正确。原告和申请人搞错了,不符合立案条件。
适格主体错误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通过常识就可以初步判断的,比如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起诉条件中又没有证明与合同有利害关系的材料,请求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比较复杂,一审进行了实体审理,但二审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形。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适格主体认定错误
公司的意思表示往往是通过合同形式表现出现来,比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签署的民事合同等。公司法可以看做民法典合同编的特殊适格主体。公司的纠纷分为两类,即与公司组织性质相关的纠纷和其他。公司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适格主体是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确定的,以公司盈余分配为例,适格主体分为股东或股东权利的受让人。如果按公司法确定适格主体,需要看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适格主体需要看是否受让具体的利润分配权利利,而不是只要时股东权利的受让人就享有出让方请求分配利润的权利。如果适用合同编的规定认定受让人享有分配请求权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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