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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用户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最高罚3万,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来了

 江海博览 2024-01-08 发布于浙江

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周夏林 陈婕

开开心心网购,但却迟迟等不到包裹,一看短信发现快递被放进了智能快递柜或是快递驿站,说好的快递送上门呢?相似的经历很多人都遇到过,也成了当下困扰快递用户的问题之一。

如今这个问题有了解决办法,新公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提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

新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公布,今年3月起施行

1月4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共富新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交通运输部介绍,近年来,我国快递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截至2023年12月,我国快递年业务量已突破1200亿件。但随着快递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快递市场规模逐步壮大,需要加强市场经营秩序规范;促进快递业绿色发展,需要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加强快递业安全管理特别是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需要强化有关制度约束,针对以上现实问题,2013年公布施行的《办法》需要全面修订。

据了解,修订后的《办法》共 9 章 57 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促进快递发展的保障措施,建立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导向,优化快递市场秩序的规制方式,加强消费者使用快递服务的权益保护,体现快递安全发展的制度要求,完善快递行业治理的制度手段等。

其中在加强消费者使用快递服务的权益保护方面,《办法》提出了多项新规,《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如有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等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办法》也对快递运单规范做了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码号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实行码号使用信息、用户信息、快递物品信息关联管理,保证快件可以跟踪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倒卖快递运单。 

针对快递上门问题,浙江其实走在前面

快递上门的问题怎么解?快递大省浙江其实早就交出了自己的“答卷”。

2022年3月1日,《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正式实施,这也是全国首部以促进快递业发展为主题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在快递派件问题上第一次有了立法规范,清晰明了。

这个规定,曾被业内人士形容为“最严格、最明确末端派送的方案”,其中明确,对于面单上注明要上门投递的,快递员就不能投递到末端设施,也就是快递柜或驿站等。如果说没有征求收件人同意,投到快递柜的,收件人有权要求快递员重新上门投递。另外,如果不按照快递单注明上门投递,或者收件人明确要求要上门投递,快递员不上门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罚2000元。

条例还规定,快递员无法或者跟收件人联系不上的时候,至少要发送两次派件信息,中间间隔不得少于8小时。如果第二次发送信息给收件人,24小时后收件人还没回复的,快递企业再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记者注意到,为规范和提升快递服务,《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为收件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快递服务选择;明确快件上门投递的具体要求、快件投放智能快递柜的条件以及收费规则。

收件人要求或者同意投递到智能快递柜的,可以按照约定向收件人收取费用。但是,投递到公益性智能快递柜或者智能快递柜的场地提供方未收取场地使用费的,不得向收件人收取费用。

此外,《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对快递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也做了相应的规范。针对快递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日均工作时间长,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社保缴纳率低,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规定: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与临时聘用人员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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