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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开采企业这样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小楼昨夜游东风 2024-01-08 发布于河北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应急管理部近日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新修订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对于非煤行业调整了相关企业适用范围、费用提取标准以及费用列支范围,具体有哪些变化,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一起来看看吧。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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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回采、闭库等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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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非煤矿山开采行业的属性内涵。
本次修订调整了非煤矿山开采企业适用范围。一是将尾矿库回采列入非煤矿山开采范畴,主要考虑到尾矿库回采对坝体安全参数、地下水埋渗、排洪系统稳定性等会产生影响,近年来因回采操作不当引发多起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加强尾矿库回采的安全防范措施,通过明确回采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要求,为回采工作提供安全资金保障;二是将原纳入非煤矿山开采范畴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煤层气(地面开采)单列。‍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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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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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本条是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经对全国非煤矿山重点地区的矿山进行抽样调查和研究测算,本次修订调整了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金属矿山地下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10元提至每吨15元,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2元提至每吨3元、地下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4元提至每吨8元,小型露天采石场提取标准由每吨1元提至每吨2元。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次修订将原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修订为“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
其中,“低品位矿”是指按我国部、省级发布的相应矿种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相关规定,介于该矿床一般工业指标中边界品位和(最低)工业品位之间的矿产资源。低于边界品位可利用的矿产资源,属于超低品位矿。“尾砂”是指选矿厂在特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将矿石磨细,选取有用成分后排放的废弃物。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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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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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本条是尾矿库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本次修订将尾矿库开采细分为尾矿库运行、尾矿库回采两类规定提取标准。其中,运行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提取标准为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提取标准为每吨5元;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回采提取标准为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回采提取标准为每吨1.5元。
基于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发布的《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有关要求,考虑到尾矿库闭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周期较短,删除闭库尾矿库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要求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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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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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本条是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十八条修订。由于非煤矿山矿种多、数量大、地质条件复杂,其事故类型也存在多样性,包括冒顶坍塌、中毒窒息、边坡垮塌、爆炸、透水、坠罐跑车、尾矿库溃坝、火灾等事故类型。特别是地下矿山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尾矿库溃坝事故隐患易引发重大事故,成为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防治重点。为遏制重大事故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重点灾害防治,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避险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配置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尾矿库监控等十二个方面。与原办法相比,除增加其他行业企业相同增加的支出内容外,补充增加防冒顶片帮设备以及尾矿库销库费用支出
关于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相关费用,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费用可列入“安全生产咨询”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其灾害治理费用可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相关内容进行列支。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负面清单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护支出

1.“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

2.保障和完善生产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技改维修、技术服务等支出;

3.环保用防控粉尘等设施设备支出。

应急能力建设支出

1.应急救援人员工资及劳务费;

2.外援救护服务支出,如应急救援协议年费、外协医疗急救服务年费;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罚款等费用。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支出

1.重大危险源起火、爆炸、毒气泄漏等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善后处理等费用;

2.隐患项目治理过程中环保治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支出;

3.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后委托第三方实时监控运营支出。

安全检查、评价、咨询支出

1.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费用

2.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体系审核、报告审核、专家工时费用等服务支出。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职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护用品等劳保用品支出(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使用的防护用品支出除外);

2.防疫物资购置支出。

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支出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的岗前培训费、考试费、办证费等费用。

安全“四新”推广应用支出

“四新”(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生产专用机械设备(如矿车、凿岩机、掘进机、挖掘机、采矿台车、钻机、电机车等)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其他保险费用。

其它直接相关支出

1.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薪酬、社保、岗位风险津贴,保安岗位人员工资; 

2.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费用

4.爆炸品库建设以及购买生产用爆破器材、爆炸品费用支出;

5.列入非煤矿山企业维简费使用范围的项目支出、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日常运营费用等。

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来源:应急管理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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