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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未证实涉案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激扬文字 2024-01-09 发布于四川

  

【案情简介】

 李某因对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认为,县政府在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没有保障李某在内的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评估公司的权利,评估没有依法进行,李某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县政府主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且已给予李某自行协商选定评估公司的权利。目前,涉案房屋所在征收区域的安置房已经建设完成,置换房屋随时可以兑现;或者,在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价值上按照二手房市场涨幅给予货币补偿。

【法院裁判】

 县政府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区群众生活居住条件,提升城市总体形象,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李某房屋所在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评估机构经发布选择房屋评估机构通知后,因未在规定时限内选出,由公证处现场公证随机选择的房屋评估机构,并无不当。但评估机构出具的李某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县政府主张李某拒收便张贴在涉案房屋门上,并提供照片,李某辩称未在涉案房屋居住,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县政府亦不能提供有效送达的其他证据,且相关证人证言也证实送达涉案分户评估报告时未见到李某,故应认定涉案分户评估报告没有送达,该报告不能作为确定涉案房屋价值的依据。综上,法院依法撤销了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案例警示】

 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的送达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过程中的重要程序,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评估报告的,可能会剥夺房屋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本案行政机关提交的送达回证上记载“本人拒签”,因被征收人送达当日不在涉案房屋中,行政机关未提供确已将涉案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故其关于涉案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已经送达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被诉房屋补偿决定的依据不足,被法院予以撤销。实践中,对该类文书的送达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送达,对不能直接送达的,应留存相关送达照片及音视频资料等证据,核心是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关键点是送达证据留存要“充足”。


来源:行政复议应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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