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两个新的法律规定发布,一个是新修订的公司法,另一个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二)。笔者要讲的就是这次刑法修正案中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以前该罪名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董监高,这次将该罪名扩大适用到所有民营企业的董监高。
上面是这次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不过这个罪名对于民营企业做了一个限制性要求,民营企业董监高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可能构罪,可见它和公司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公司法中规定了董监高的义务,因此公司的董监高违反公司法中规定的程序要求的,属于违反公司法规定,如果再加上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可能构成上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那么公司法对于董监高经营同类业务的规定是什么样的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董监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的合法程序是: 1.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该事项,企业没有董事会的可以召开股东会并告知。建议采用书面的告知形式或者保留会议记录。 2.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 3.该事项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 注意: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监高没有走上述程序而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的,就属于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会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 总之,公司的管理者要注意上述法律风险,重视股东会的召开,重视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否则可能一不小心就因触犯刑法而锒铛入狱。 以上如喜欢,就点赞和在看关注一下吧!感谢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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