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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纪委今后追究党员酒驾醉酒党纪责任的最新几种情形——以解读两高两部最新颁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为视角

 新用户35966756 2024-01-11 发布于陕西

一、对《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解读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属于司法解释类规范性文件,颁布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今后办理涉及醉酒驾驶类案件中,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应当参照《意见》予以执行。《意见》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意见》于2023年12月13日颁布,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意见》共分为六大部分,总共设30个条文。意见》链接如下:(点击蓝字即可阅读

第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根据《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意味着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予立案侦查。同时,根据《意见》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中,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无罪判决或者有罪判决但免于刑事处罚。同时,根据《意见》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处理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

有一点需要格外注意,根据《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这对纪委处理党员醉驾类似案件十分重要,下面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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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意见》,探讨党纪关于酒驾醉驾的几种处理情形
党纪并未对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予立案侦查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也未对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那该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党员酒驾醉驾不涉及违反其他党纪规定的前提下(例如未违规吃喝,未违规送礼等),不考虑违纪时间等因素,分以下几种情形:
1.党员酒驾(血液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至80毫克/100毫升),受到交警大队行政处罚的,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
2.党员醉驾(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但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党员醉驾(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满150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不予以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意见》,公安机关对这两种情形都会给予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因为醉驾危害大于酒驾,违法情节也较为严重,追究党纪责任应当严于酒驾情形,可以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量纪规定。结合具体情节,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党员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刑罚的。因为刑罚规定,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所以,排除单处罚金的情形。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拘役为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且无论是否缓刑,党纪处理都是一致的。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党员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被法院判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的。因为此种情形下,其他犯罪受到的刑事处罚重于危险驾驶罪(最低判处拘役),所以法院判处的最低刑是有期徒刑,分为三种情形:
5.1.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故意犯罪判处刑罚的,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2.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过失犯罪判处刑罚的,如果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3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过失犯罪判处刑罚的,如果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是否可以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上级党组织申请免于开除党籍?笔者认为,不可以申请免于开除党籍。因为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即使判处拘役,也要开除党籍。而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过失犯罪,因为过失犯罪造成了实害后果,所以刑法处罚更重,法院才会根据《意见》以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纪委不能因为其他犯罪是过失犯罪,给予党纪处理反而轻于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否则,过错与追究党纪责任不相适应,不利于党纪处罚的统一适用,而且不匹配法院的刑事判决从重处罚的情形。所以,应当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因为醉驾,同时具备公职人员身份的,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还需要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配套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同时给予政务撤职。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一般同时给予开除公职。
注:此篇文章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因笔者学历学识不高,存在自身认知范围局限,部分观点不完整甚至错误,还请大家批评指正。创作不易,点点关注、点点赞就是对笔者的最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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