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纪报:浅谈党纪案件证据规则

 卓越睿鑫 2012-07-12
浅谈党纪案件证据规则
2012年6月25日 11:30   中国纪检监察报  

邢浩颖

  规范审理人员对证据的审查评价活动,进而规范对违纪事实的认识形成过程,对于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指导作用和调整内容的不同,可将党纪案件证据规则分为基本原则、排除规则和采信规则三类。
  
  
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
  
  一是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是指对于违纪案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证据裁判原则是无罪推定的体现,审理人员“以事实为根据”,即应是以证据为根据。
  
  二是真实发现原则。审理人员审查证据的目的应当是最大程度地接近和还原案件的实质真实。《关于查处违纪党员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代,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规定“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均反映了这一原则。
  
  
审查判断证据的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在党纪案件证据规则中的确立,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核心在于强调只要收集证据的手段是非法的,即使收集到的证据真实可靠,也不作为审查认定的证据,其目的在于遏制办案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防止对被审查党员权利的侵犯。《证据规定》要求“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确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违纪违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交代,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则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排除性。根据《证据规定》,非法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也应当包括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实物证据。执行这一规则,就是要做到在证据审查时对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审查判断证据的采信规则
  
  一是关联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基本涵义是,只有在正常推理过程中被视为能够证明某一争议事实的证据才允许被采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要求“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据之间矛盾时,审理人员不能仅凭数量多少决定其可靠性,认定主要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时,不能定案。
  
  二是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原始证据优先于传来证据,是因为有可能经历了传播环节而失真。党纪案件引入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其目的在于促使案件检查部门更加努力地收集更具真实性的原始证据,改变办案人员过分依赖人证而对现场物证重视不够,以及对物证材料提取、保存、移送不合法、不科学、不规范的状况。
  
  三是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要求言词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用其他证据加以补充和强化,防止过分依赖言词证据的倾向。《证据规定》要求“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
  
  基于党纪案件的特殊性,其证据规则与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有重合亦有不同之处。审理人员应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一方面,坚持审理党纪案件的特有模式和方法。另一方面,在审理涉刑案件时,审理人员审查和采信的相当于“准刑事证据”,需要借鉴和使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已明文规定或普遍运用的证据规则,如程序法定原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传闻排除规则等,努力使纪检机关提出的意见最大程度地被公诉机关采纳,为涉刑案件及时作出党纪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作者单位:浙江省纪委案件审理室)
                                                                                  
 (责任编辑:于洁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