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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想辞就辞吗?

 劳动法老曾 2024-01-11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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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爆全网的北京女高管违法辞退员工事件中,根据涉事公司的公告,孙某为试用期员工。

公司称因孙某工作能力不胜任,公司决定不予通过试用期。经协商一致,12月1日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公司按照协议与12月8日足额支付了11月工资和离职补偿金。

相信很多人看到公告,都一脸懵逼。

都工作能力不胜任了,还协商?

都工作能力不胜任了,还要给补偿金?

试用期员工,不是想辞就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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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视频中的对话来看,这位女高管,不是不懂法,是真懂法。
她是实在无法找到辞退这位试用期员工的法定理由(或者是证据不足),所以直接自认违法解除。
她应该也清楚违法解除的后果,可能赔偿2N,也可能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需要经历一裁二审的流程。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劳动仲裁排队的情况还是比较正常的。
是不是真的需要2年半到真不一定。但是大概率6个月到到2年之间都是有可能的。
其实从这起事件来看,我们心中已经有了答案。
因为不论这位女高管说话多嚣张,但也掩饰不了她的无奈。
她也知道,辞退试用期员工,真的不是想辞就辞的。
用人单位确实可以不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做出单方解除行为,但是单方解除如果没有法定理由和证据,最后需要承担违法解除的后果。
只是这个违法的后果需要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去主张。
因此,如果你跟公司谈离职补偿,张口就要2N,公司基本不会踩你。
因为通过一裁二审,至少可以拖6个月到2年,中院判了,公司还可以拖着不付款,你再走强制执行流程,公司最后再付款完全没问题。因为公司不需要多出一分钱利息。
既然如此,为什么要直接给你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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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辞退试用期员工,之所以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我认为最主要的是双方心态问题。
有些劳动者认为试用期就是双方的磨合期,任何一方觉得不合适,都可以终止试用,合情合理啊。
用人单位有些不懂法的管理者和HR也这样认为。
由于在心态上处于弱势,因此在与大部分试用期员工谈离职都会比较顺利。
这让部分管理者和HR产生错觉:试用期员工,还不是想辞就辞?
所谓的辞退员工,在劳动法领域,称之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而单方解除,是不用跟劳动者商量的,直接开辞退通知书,送达,然后完成解除流程。
但是最关键的还是解除的法定理由。
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中,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要求非常明确: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为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为无过失性辞退,其中第一项为医疗期满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第二项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如果仅从第二十一条来看,《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员工的保护甚至比正式员工更好。
因为比正式员工还要少两个法定解除理由。
第一就是不能以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方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第二是不能以第四十一条经济型裁员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
与正式员工有区别的是在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的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这一项是单独针对试用期员工解除的,也是很多用人单位视为试用期管理法宝的法定解除理由。
之前的女高管违法辞退员工事件,很明显,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该员工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否则直接开辞退通知书就行,根本无需协商和支付经济补偿。
除了不符合录用条件,很多用人单位喜欢用不胜任工作作为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说辞。
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但是大家只看到了不胜任,根本没有看后面的不胜任解除的流程。
首先,不是你说不胜任就不胜任?公司是否有不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和依据?该标准和依据有没有告知员工?
要不如何证明员工不胜任?张嘴就来?
第二有了认定标准和依据,不胜任的证据在哪?是否客观?
第三,如果要依据不胜任工作解除,需要执行培训或调岗流程以后,再证明不胜任,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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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的解读,相信大家应该已经非常明白,解除一名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其实并不简单。

法定理由、证据、流程,一样都不能少。

对于试用期员工,如果要主张最大权益,肯定不是2N。

因为2N只是1倍工资。

在能够基本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下,试用期员工的第一项仲裁主张应该是:恢复劳动关系,按照月****元工资标准,支付辞退之日至裁决之日期间的工资。

同时主张试用期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所有权益。

如果劳动仲裁最终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判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目前在部分地区,能够支持辞退之日至裁决之日的正常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五条:【仲裁或者诉讼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决定被确认违法且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上述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者诉讼期间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司法解释虽然还未正式发布,但是基本可以看到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被判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劳动者主张支付该期间正常工资的司法判决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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