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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影响系列(2)—扩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

 图新咨询 2024-01-13 发布于广东

各位老板注意了,如果股东想利用其控制的两个或以上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该股东以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都将承担连带责任。

2023版公司法将2018版第二十条中“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论述进行删除,同时在2023版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了“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论述。

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横向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将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再局限在债务发生的独立公司,将扩大到包括参与滥用股东地位的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

日常生活中,滥用公司地位是指公司或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控制公司资源,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权益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法规定,擅自使用公司资金、资产或资源。

2、违反公司决策程序,擅自决定公司重大决策。

3、违反公司财务规定,擅自支配公司资金或资产。

4、违反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擅自披露公司重要信息。

5、违反公司社会责任,擅自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权益。滥用公司地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

如果各位老板还想利用上述手段规避股东或是公司责任要小心了,新公司法扩大了承担责任的范围。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股东与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人员、资产、财务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股东关联公司之间建立独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由此建议公司股东充分保障控股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规范管理行为,避免法人人格否认,对于控股子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委任独立的财务人员】各关联公司应该有各自独立的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各自独立的财务流程,实现财务隔离。

【规范关联方的财务往来】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严格关联往来程序。比如,需要借用资金的,应当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相应借款协议的约定放款及还款,并应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

总之,新公司法对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各位老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切勿以身试法,以免给自己和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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