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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里戏外】闲话《玉堂春》金龙难娶玉堂春

 cxag 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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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近成型的传统剧目

      《玉堂春》是传统戏曲中的名剧,除了京剧外,秦腔、河北梆子、晋剧等剧种也演出此剧目,其中的折子戏也是独立成剧目,比如《女起解》(俗称'苏三起解'),《三堂会审》等,一直是作为单独的剧目上演。《玉堂春》全篇倒是出现得比较晚,直到民国后才成为完整剧目。

      戏曲《玉堂春》的内容大同小异,都取材自明代冯梦龙所撰小说《玉堂春落难逢夫》(《警世通言》第二十四卷)。故事情节大致为:京城名妓苏三(玉堂春),结识了礼部尚书子王金龙,誓偕白首。后来王金龙财尽,被鸨儿驱出妓院,落魄无奈,乞讨度日,在关王庙里落脚。卖花金哥代其送信给苏三,苏三赶到关王庙相会,并赠金使其回南京。苏三自王金龙去后矢志不接一客。鸨儿又计卖之于山西富商沈延林(或名沈宏)作妾,沈延林妻皮氏与赵监生私通,毒死沈延林,反诬告苏三,县官受贿,将苏三问成死罪。解差崇公道提解苏三自洪洞赴太原复审,途中苏三诉说遭遇,崇公道加以劝慰,结为义父女。苏三被解至太原,三堂会审;巡按恰为王金龙,王金龙见苏三后不能自持,为陪审之藩司潘必正、臬司刘秉义看破,以致不能终审。王金龙私入监中,与苏三相会,又被刘秉义撞见。刘秉义受潘必正之教,平反冤狱,王金龙、苏三破镜重圆。

      这个大团圆结局的剧目包含了才子佳人忠贞爱情,又有烟花场所风习,以及杀夫重罪案件、冤案得平反等刺激性情节,因此非常吸引观众,得以长演不衰。《玉堂春》的故事在民间也广为流传,在故事发生的山西洪洞县还保留着一座据说是曾经关押过苏三的监狱,号为“苏三狱”。

      事实上,如果从法律文化角度去观察这个剧目,还会有很多另类发现。

      王金龙不可娶苏三

      《玉堂春》剧目里,都提到王金龙一见苏三就决计要娶为妻子。“我自从见了那苏三,一时神魂颠倒,不知所以,恨不能立刻娶她回来才好。”只是在情节设计上,说明是由于要等王金龙父亲上京后再做决定,因此出了三万六千两银子在妓院里造起楼房,长期包了苏三,以夫妻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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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看一下原来的小说,就会发现小说的情节要复杂得多。小说《玉堂春落难逢夫》交待说玉堂春是太原人,出身良民之家,小时候被父母以八百文钱价格卖给了“乐户”苏淮夫妇。玉堂春设计让王景隆(即戏曲人物王金龙)卷走了妓院金银首饰后,遭苏淮夫妇责打。她就跑到大街上高声喊冤叫屈,说是苏淮夫妇暗害了王景隆,并向聚拢来的街坊邻居们诉说苏淮夫妇“买良为娼”、“谋财害命”两大罪状,要大家一起把这对夫妇揪到官府去问罪。街坊们都知道苏淮夫妇曾经讹了王景隆三万两银子的事情经过,调解说:“买良为娼,也是门户常事。那人命事不的实(古人口语,意为没法确认),却难招认。我们只主张写个赎身文书与你吧!”苏淮夫妇只得同意,写了一张文书给玉堂春。玉堂春就此脱离“乐户”身份,独立生活。后来是被苏淮夫妇骗出城去,卖给洪洞马贩子沈洪(戏曲人物名沈延林、沈宏)。

      现代人看到这一段可能会有一点疑惑,苏淮夫妇为什么这么心虚?“乐户”究竟是个什么户头?小说又为什么要节外生枝地专门设计这样一段情节?

      原来“乐户”是古代一种专门的贱民户籍。北魏的时候立法,将被处死的强盗的妻子、儿女都配为“乐户”,为官府提供娱乐表演及色情服务,世代沿袭,作为一种惩罚。以后历代法律都有这样的专门规定,“乐户”作为色情服务、娱乐表演业的专业户,是法律上和习俗上的贱民,不得与平民通婚,子孙不得参加科举考试,不得自由流动。同时历代的法律也都禁止“乐户”“买良为娼”,明朝律规定,如果“乐户”收买良民的女儿为娼妓,或者娶良民妇女为妻,或者买为妾,或者收养为子女的,都属于犯罪行为,一律要处杖一百的刑罚。所买卖的价钱、财礼入官,良民子女归宗。不过这些法律实际上很少在社会上发生效力。众邻居们在调解时都说这是“门户常事”,说明这早已是普遍现象。只是因为那三万两银子数目太大,万一告到官府,很有可能被官员看中勒索,因小失大,因此苏淮夫妇只得让玉堂春脱离本户为好。

      明文禁止的婚配

      戏曲《玉堂春》中,玉堂春是乐户的身份,所以实际上她和王金龙的婚配是存在巨大的法律障碍的。

      明朝法律明文禁止官员以及官员子弟娶“乐户”的“乐人”为妻。《大明律·户律·婚姻》:“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吏子孙娶者,罪亦如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规定非常明确,官吏不仅不得将“乐户”的妓女娶为妻子,就是买来做妾当小老婆都是不允许的。而且官吏子孙也被禁止娶“乐户”妓女为妻或为妾,不仅要按照法律处以杖六十的刑罚,还要作为一项重大过错记载于档案,将来有承袭长辈官员身份的机会时,要派到边远地区当官。

      小说中的王景隆,是“礼部尚书王琼”的三公子,完全符合这条禁止娶乐户为妻的条款。即使在中娶乐户妓女为妻妾的官吏比比皆是,可是作为明朝人写本朝事,冯梦龙是不能够把公然违法的故事当做正面人物情节写到小说里去的,因此他只好加上这一段玉堂春脱离“乐户”的情节,来给王景隆与她再续前缘做伏笔。即便如此,冯梦龙还是特意交代,王景隆父母已给他另外娶妻,苏三后来是作为“妾”娶进王家的。

      到了清朝,法律仍然保留了这条规定。并特意注明所谓“乐人”就是“妓者”。凡是官员子孙有“荫袭”资格的,娶妓女为妻妾,“罪亦如此”,只是“荫袭”时不再规定前往边远地方,而是“照荫袭本职降一等用”。不过清朝在官府的户籍制度里不再有“乐户”的专门种类。雍正年间还曾特意宣布豁免山西等地因习俗而流传下来的“乐户”贱民身份。因此理论上所有的人都可以开设妓院,色情服务业被放开,妓女不再有特定的贱民户籍(但在习俗上仍然被视为贱民),冒充良民的可能性要大得多。

      到了民国初年形成《玉堂春》全剧剧目时,这些制度自然已经不存在了,编作者因此也就不再忌讳苏三的身份问题,删除了小说里的这段情节。但在20世纪二十年代由荀慧生等编写的《玉堂春(全本)》剧本(现在的演出本)里,还是加上了一段苏三的台词:“奴本良家之女,不幸沦落烟花。久有逃脱之念,只惜未得机缘。”特意说明苏三原为良家女子。

      “三堂会审”审了些什么?

      《三堂会审》是一个独立的剧目,先于《玉堂春》全剧流传,以至于“三堂会审”后来成了民间一句俗谚。

      然而,戏里的“三堂”也是民国初年编剧者不熟悉明代司法制度而弄错的情节。明代每个省都有平行的三大机构“三司”:布政史司负责民政,按察使司负责监察与司法审判,都指挥使司负责军事守备。三个机关的首长平级,互不管辖,各自向朝廷报告。明朝时候,朝廷会定期派遣王金龙这样的“监察御史”到各省巡视,有权召集“三司”一起会审本省重大案件,因此实际上是“四堂会审”。而且在《警世通言》小说根本就没有“会审”情节,王景隆以监察御史身份亲自到洪洞县提审玉堂春一案,并委托了太原府的刘推官主审,得以为玉堂春平反。

      《三堂会审》这出剧目里另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实际上整场演出里,观众看到的情节主要是由苏三(玉堂春)在倒叙整个故事,讲她和王金龙的情谊,而参审的布政使潘必正、按察使刘秉义则不断找机会调侃王金龙。至于真正的杀夫案件,只问了几句话,篇幅还不到十分之一。

      显然,编剧者预想观众主要的观剧兴趣不在于破案大平反,而在于情人大团圆。因此还特意加了一场《监会》,王金龙私服化装入监探望玉堂春,以表现公子深情。至于最后的破案,只用了简短的一场《明冤》,也没有任何案情是如何大白的情节交待,只是刘秉义代王金龙宣判,将一干罪犯统统发落:贪赃枉法王知县王仁革职查办;两个责打玉堂春的皂隶赵曜、李虎“打入站笼毙命”(站笼是晚清普遍使用的非法刑具,迫使罪人站立直至累死);皮氏和与之通奸共谋毒死沈宏的赵旺,“皮氏凌迟”、“赵旺枭首”(在明清律里确实有这样的规定,妻子谋杀亲夫是凌迟,奸夫同谋处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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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小说里,搞清这桩冤案还是费了一番功夫的。接替王景隆的刘推官,先是对皮氏和赵旺刑讯逼供,都无法获取认罪口供。最后是将有关嫌疑犯都锁在一个大箱子的四角,箱子里暗藏一个带了纸笔的书吏,故意撤走周围的衙役人等,让这些人互相埋怨,讲出实情,由箱子里的书吏记录在案,然后再审,使得皮氏等人只好一一认罪。

      小说里的这段情节也非常有戏剧性,为什么《三堂会审》剧目里把这段全部删除?编剧肯定考虑的是观众口味。首先当然是因为编剧已经把这个剧目定为情感戏不想有过多的案件情节。其次,则是一个法律文化的因素。编剧者熟悉的观众群也就是中国的一般民众,习惯于看到惩恶扬善的审判结果,但对于如何在审判中发现、证明善恶所在,中国历代戏剧都缺乏这样的推断过程。即使是在各类讲破案的包公剧目中,这样的推断过程也几乎是不存在的,只要包公一拍惊堂木,案情就已经清楚了。所以作为定位为情感戏的《三堂会审》也就没有什么好审的,只要交代一个审判的结果也就可以了。

作者郭建,复旦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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