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发票能报销吗? 税务局这样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发票日期为2023年 2024年还能入账吗? 一、费用发生、发票开具均在2023年,但2024年才来报销比如,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发票开具时间为2023年,但经办人员2024年才来报销,这时应该怎么处理呢?发生的相关费用,在2023年的汇算清缴时(即2024年5月31日前)进行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甲公司与某电视台签了2024年一季度的广告合同,合同约定电视台从2024年的1月1日开始播放梅松公司的广告。假如甲公司在2023年12月底前支付了广告费,电视台也在2023年12月31日开具了发票,但甲公司的财务人员是在2024年1月15日收到发票。问:甲公司的财务人员该如何做账?相关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提醒:因为属于预付性质的款项,所以,即使发票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也可以将该发票做在2024年1月份的账里。)甲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采购一批货物,货物当天送达,发票也随货到达,但由于货物量巨大,该批货物于2024年1月3日才验收合格后入库。甲公司规定:货物在未经验收合格时,不得入账,因此,财务部门在2023年12月31日收到发票时,也未进行任何账务处理。问:该张发票如何进行处理?是否可以在2024年入账?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可以直接将该发票入账在2024年度。发票虽然是2023年的,但是可以在2024年度税前扣除,无纳税调整。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虽然在2023年12月31日收到发票,但也可以在2024年1月进行抵扣。属于2023年的费用 但发票开具时间为2024年,怎么处理? (1)会计处理:收到货物时,按照合同价格暂估入账,并确认相关负债。次年发票收到后进行冲销和成本费用的确认。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在发生的当年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发票的,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甲公司(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份购进一批商品,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130元(含增值税)。甲公司预计可以取得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3%。2023年12月31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 2024年1月10日,公司收到发票,并支付了相关款项。问:该笔业务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2023年12月份入库未收到发票,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应进行暂估入账。 2、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考虑到发票取得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加大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作冲回处理。 注:实务中,在判断是否需要暂估入账时,主要关注商品时否已经入库使用,如果是在途物资的情况,则不需要暂估入账处理,待实际入库使用时再做会计处理。(1)会计处理:年底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年后取得发票后,调整账面价值,按新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金额。(2)税务处理: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未全额取得发票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全额取得发票,其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计提的折旧额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允许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一定需要发票吗? 这10种情形,不需要! 工资薪金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以及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包括按月按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饭补等)、加班工资、年终加薪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工资薪金支出凭借内部自制凭证,工资单税前扣除。 员工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实报实销以外的差旅费补贴,比如伙食费补贴,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无需取得发票,凭借差旅费报销单即可税前扣除。实报实销的差旅费,比如来往交通费,需要凭借外部扣除凭证才可税前扣除,但这里的外部凭证不仅为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水路客票以及其他客票(注意需要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差旅费补贴对于企业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标准,企业在制定相关制度标准时,可参考当地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误餐补助是指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误餐补助可以凭借内部自制凭证,包括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关的领单税前扣除。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亡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的费用;救济金是指给予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用。比如吊唁金,慰问金(属于以上范畴的)无需提供发票,本身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凭借发放明细表,付款凭证等即可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这里的小额零星业务是指个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实务中,一般是指500元以下的销售额,即小额零星开支可以白条税前扣除。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可以以发票或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网络等费用,采用分摊方式的,比如房东和企业共同使用,相关单位开具发票给房东,企业作为承租方分摊的水电费等可以凭借水电费等分割单税前扣除,注意留存注明如何分摊的合同等相关资料备查。 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因未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可以凭借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劳务服务的协议,合同,赔偿协议等税前扣除。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包含企业员工代表企业境外从事差旅、会议等商务活动)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比如完税证明)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0、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准予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 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事业收费,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企业承担的员工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缴纳的准予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包括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以及直接计入相关资产成本通过折旧摊销税前扣除的,以完税证明税前扣除。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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