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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一方享有的居住权,可以撤销吗?

 北纬37度007 2024-01-16 发布于福建

本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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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与乙男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乙男将自己婚前房产提供给甲女及子女居住,等子女成年后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双方离婚后,甲女拆除了房屋的空调,更换了门锁,乙男便撤销了甲女小区门禁进入资格,双方对居住权多有矛盾,无法协商,遂甲女起诉要求乙男不得妨碍居住,乙男反诉撤销甲女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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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甲女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被告不得有任何妨害原告使用房屋的行为。二、被告乙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恢复原告甲女对涉案房屋的门禁使用资格。三、反诉被告甲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内拆除的两只空调恢复原状。四、驳回反诉原告乙男其他的反诉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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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划重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女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及乙男是否有权撤销甲女的居住权?

案件中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名下的涉案房屋,为男方婚前财产,自离婚生效之日起赠与儿子,供女方和孩子居住使用,乙男并未在一年内行使法定的撤销权,故其提出的撤销甲女居住权于法有悖,因此甲女享有居住权另双方在协议中对甲女的居住权未约定限制条件及期限,每个人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不得带他人入住的概念过于抽象、概括,与法律规定不符,甲女的居住权受法律保护,乙男不得妨碍行使。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的表述,这意味着,此处的除斥期间适用民法典第152条、199条的规定,即撤销权按照不同事由,适用不同的除斥期间:

(一) 因欺诈订立离婚协议的,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欺诈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二) 因胁迫订立离婚协议的,一方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 因重大误解订立离婚协议的,例如因欺诈性抚养而签订离婚协议

(对于子女非亲生通常认定为欺诈,特殊情形下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除斥期间还有一个五年的最长保护时间,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王祖红

  王祖红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现系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0年被评为“优秀律师”。

  该律师法律功底深厚,思维缜密,责任心强,一直秉持专业、精致、勤奋的理念,以求用更完美的方式为当事人去化解纠纷。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刑事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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