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内医养转换的基本要求、养转医、医转养、档案管理和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内开设医养转换服务。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T 42195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DB14/T 1528 养老机构院内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 DB14/T 1886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要求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医养转换 conversion between medical care and nursing care 以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为依据,所提供的日常住养服务与住院医疗之间转换。 3.2相关第三方relevant third party 老年人配偶、监护人及为老人提供资金担保或委托代理的个人或组织。 [来源:GB 38600-2019,3.1] 4.1机构应取得相应执业许可资质。 4.2应建立健全医养转换服务相关制度。 4.3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应符合GB 38600、MZ/T 032 的要求。 4.4 养老机构服务应符合GB/T 35796 的要求,医养结合服务应符合DB14/T 1886 的要求。 4.5应加强从业人员医养转换服务专项培训,熟练掌握医养转换服务内容及要求。 4.6 医养转换过程中,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应符合DB14/T 1528 的要求。 5.1基本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经医师诊断确需转医治疗时,应实施养转医: 一一老年人身体出现不适提出就医; 一一医护人员巡诊发现老年人发病或病情进展; 一一老年人突发疾病或出现意外。 5.2 养转医服务 5.2.1老年人出现身体不适时,养老护理员立即上报管理人员,并通知医护人员。 5.2.2 医师针对老年人病情进行诊断,确定检查治疗方案,确需住院治疗时,通知养老机构,并更新健康档案信息。 5.2.3 养老机构就老年人病情征求相关第三方同意后,陪同老年人转医治疗。 5.2.4 养老护理员根据医嘱调整照护计划,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并配合医护人员工作。 6.1基本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经医师诊断可转养休养时,应实施医转养: 一一医师通过综合判定老年人符合出院指征; 一一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与医师沟通,要求出院。 6.2 医转养服务 6.2.1 医疗机构同意老年人出院时,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安排老年人出院。 6.2.2 老年人出院(医院)时,结合老年人医保、长护险、商业保险等多元复合方式对费用进行结算。 6.2.3医护人员须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病历等住院信息,归入老年人健康档案。 6.2.4 根据医师意见及老年人身体情况选择离院方式。 6.2.5 必要时根据 GB/T 42195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之即时评估,若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时应变更照护等级,更新照护服务计划,征得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同意后,更新服务合同。 6.2.6 根据照护计划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料服务、个性化饮食、运动或康复服务、用药照护、心理照护及其他养老服务。 7.1老年人服务合同、老年人健康档案,按规定归档保存。服务记录、服务质量记录定期归档,指定人员管理。 7.2 老年人医养转换服务记录纳入健康档案。 7.3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综合管理。 7.4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保护老年人个人信息及隐私不被泄露。 8.1医养转换服务纳入机构满意度测评。 8.2对满意度测评中发现的医养转换服务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改进措施,实施持续改进。【整理摘编:时英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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