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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票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刘刘4615 2024-01-17 发布于辽宁




有合同、有走账还被认定虚开?查虚开发票,其实查的并不是发票!

 裁判规则


1.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或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霍某建、程某伟、杨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或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审理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8月16日第3版

2.以从国家获得不法税款利益为目的,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并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的,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李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例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目的要件不能限制为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对于以从国家获得不法税款利益为目的,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并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案号:(2021)浙05刑终2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5月

3.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骗取税款的动机,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既没有用于自己抵扣税款,也没有让他人以此非法抵扣国家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案号:(2021)鲁刑再4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4.虚开、代开增值税等发票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的,一般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王某某、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例要旨:从他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对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的,一般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

案例来源:《最高检发布第六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5.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与他人结伙,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上海市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司法观点

一、刑法隐含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目的的要求

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由于语言表达的局限性,特别是一些简单罪状形式的罪名,对其适用不能仅仅满足字面含义和简单的逻辑推理,还必须要结合立法的初衷、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进行实质解释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首先,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立法初衷是打击偷逃税行为。1994年以来,我国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财税体系。增值税对所有商品交易实行“环环征收,环环抵扣”的征管模式,即上一交易环节缴纳的税金到下一交易环节可以直接抵扣。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出口抵免退税和抵扣进项税额的特殊作用,个别不法分子利用政策上的漏洞以及信息上的不对称通过恶意虚开,套取国家利益。相比较传统的逃税手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需凭借一张虚开的发票即可获取巨额利益,大量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犯罪分子用来直接抵扣税款。这种虚开的手法简单、高效,极易造成国家巨量的税收流失。在本罪设立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打击只能按照偷税罪进行处罚,最高刑罚仅为三年,这对面对巨大利益诱惑的犯罪分子威慑力极小。为此,1997年《刑法》将虚开增值专用发票行为从偷税行为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尽管本罪现有条文并无主观目的的表述,但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入刑的历史沿革来看,将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入罪的初衷是为了重点打击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目的的行为,没有偷逃税款犯意的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应该是本罪的打击对象。

其次,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增值税法,现行关于增值税及其专用发票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专用发票管理相关的实施细则中。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中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客体一般会同时侵犯了税收征管制度及《发票管理办法》。根据增值税的计算原理,只有主观上有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恶意虚开行为才可能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且仅仅实施本罪行为而不着手使用虚开的发票去申请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不可能侵犯国家税收法益。因此,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抵扣税款的恶意,客观上也没有抵扣的行为,就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那么这种虚开行为仅破坏了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秩序,具有行政意义上的违法性,应当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行政处罚,而不应适用刑法对此类虚开行为进行处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20年第1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3月出版,第23-24页。)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并非有意虚开,只是因为工作失误、不懂财务知识而错开,或者不明真相、受骗上当而虚开,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即使故意虚开,如果虚开的数额不大、情节轻微,虚开的税款数额和骗取国家税款数额未达到一定程度,亦不应以犯罪论处。

行为人虚开专用发票,大多都是以偷逃、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但不能认为本罪属于目的犯,从而以是否具有偷逃、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作为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因为《刑法》第205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本罪属于目的犯,而且规定了虚开的4种行为方式,“为他人虚开”“介绍虚开”这两种形式可能追求的是“开票费”和“介绍费”,偷逃、骗取国家税款并非其行为目的。在行为属于“虚开”的情况下,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应以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本标准,而不应以主观目的为判断标准。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及危害税收征管,是本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指标。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功能并非单一服务国家税收,行为人也可能基于公司上市、招商、贷款、融资等而虚开,对于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逃、骗取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或产生风险的,可不以本罪论处。当然,如果其虚开行为所服务的公司上市、招商、贷款、融资等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亦应以犯罪论处。

据此,对于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者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在自己单位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以及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可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如果构成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论处。司法实践中,有种误区是认为在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行为人将本应开具给甲的专用发票,因甲并不需要而选择性地开具给乙,而乙将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因为行为人在自己的环节并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故认为行为人不构成虚开犯罪。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未偷逃和骗取国家税款,但其将甲的发票开具给乙,乙等于接受虚开的发票进行抵扣从而偷逃或骗取国家税款,其行为仍然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及其征管秩序,应以虚开犯罪论处。

(摘自胡云腾等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5版)》(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第482-483页。)

三、“代开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表面上“代开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不会造成税款流失,只是纳税主体发生了变化,但事实上,让他人代开而不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开票方、受票方(买方)、介绍方(卖方)均存在谋取不法利益。

第一,对于受票方而言,受票方(买方)与卖方具有真实交易,因卖方不直接为买方开具发票,买方实际支付的货款或服务款等价款数额均降低,其仅需要支付要求开票方开具发票的税点5%,税点从13%降低至5%。

第二,对于开票方而言,正常情况下开票方应向国家缴纳总货款或服务款13%的税额,因此开票方会在交易中要求受票方缴纳该税额,但其只收5%的税额远低于其需要实际缴纳的数额。现实中,开票方往往是不具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并不会真实缴纳税款,在利用不正当途径获取5%税额的不法利益后会逃匿,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第三,对于介绍方而言,为了出售自己的货物等,其并不必然会在税收方面有获利,但其在明知买方为了抵扣税款的情况下介绍开票方为买方开具发票,具有放任他人抵扣税款的目的。

(摘自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20年第12辑 总第15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3月出版,第11-12页。)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

三十二、 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5.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22〕12号)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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