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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上应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何观舒律师 2019-06-13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只是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表述,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的,处……”,但是,不能就此简单的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不需要主观上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法本意和设立的历史渊源上来看,主观上需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设立增值税制度之后才出现的新型犯罪。实行的初期,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这个功能和开票信息滞后等漏洞,虚开增值税专用,骗取国家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重大损失。为了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保护国家税款不被流失,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设立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

《决定》在开篇就表明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目的,即“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在当时的特定背景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要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个严重的经济犯罪,原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刑法为何对规定了如此重的刑罚?难道是因为形式上的虚开行为就可以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吗?显然不是,是因为这种犯罪的危害实质并不在于形式上的虚开行为 ,关键在于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以达到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因此,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法本意和设立的历史渊源上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需要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

二、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处的《刑法》章节来看,主观上需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于《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而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是以该行为侵犯的同类客体为标准的。本节中的其他罪名,如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其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打击逃税、骗税等税收犯罪行为,保护的法益是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税款,实质上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不受损失。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条文字上没有对特定目的进行表述,但结合本罪归属的章节所保护的法益及立法目的,得出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是当然解释的结论。

三、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上应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刑法》中许多主观上应具备某种犯罪目的的罪名均未明确规定犯罪目的,如诈骗罪、盗窃罪等,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情形应属于“非法定目的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方面的有机统一。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状进行理解时,不能简单地从字面表述来理解,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侵犯的客体为指导,对罪名的构成要件作出实质性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其实质上是保障国家的税款不被流失,因此,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应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应有之意。

四、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一些观点和司法判例,均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上应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1)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个典型案例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典型案例中明确了一个观点: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在崔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2017)鲁02刑再2号】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刑法的具体条文来看,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应当是认定此类犯罪的构罪要件,最高人民法院也曾通过多种形式对此类犯罪应如何认定进行了指导。2015年6月的法研(2015)58号复函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应当如何认定的进一步指导和明确。”

(3)在金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2010)长中刑二初字第0080号】中,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不但要有虚开的行为,还需要骗取税款的目的。被告人金某、袁某丙、袁某丁为他人代开运输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行为,但是,根据本案的证据,所能认定的事实是三被告人在其他运输从业人员向有关单位提供了运输服务之后,为这些运输从业人员代开运输发票,并将3.3%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均已缴纳,其行为导致的后果是其他运输从业人员偷逃了3.3%的个人所得税,受票单位凭运输发票抵扣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三被告人并无骗取税款的目的。”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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