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后公示: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告牌,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结束。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张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告牌。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听证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 《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批后公告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并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悬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告牌。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按要求张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告牌。 二、验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持放线测绘报告等材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验线,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线。验线测绘单位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测绘技术规范等对建设工程的平面位置、平面尺寸、间距及退让距离等进行现场实测。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验线。 第三十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组织验线。 按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验线。 三、主体及结构: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总高度与规划要求一致。 建设单位未按批准要求实施建设。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论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同意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要求进行建设。 四、外立面:建筑物立面造型、建筑色彩、外墙材料种类与规划批准一致。 建设单位未按批准要求实施建设。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论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同意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要求进行建设。 五、规划核实条件:(一)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的建设; (二)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施工临时设施应当拆除完毕,以及施工场地应该清理完毕等。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并且未拆除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施工临时设施应当拆除完毕,以及施工场地未清理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并且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施工临时设施应当拆除完毕,以及将施工场地清理完毕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六、规划变更:审图后、施工前确需变更的,应在实施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变更。 确需变更的,未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论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同意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确需变更的,应在实施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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