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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委托律师成功争取按60%赔偿

 五旨山律讼 2024-01-18 发布于湖北

基本案情

923日晚,小向在下班途中,在东山大道行走到斑马线遇红灯时,与被告驾驶轻型货车超速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小向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出警现场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小向受伤后被送往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本次事故造成小向颅脑损伤中型、髋臼骨折、耻骨骨折、骶椎骨折,住院46天。

小向治疗终结后,因赔偿问题未能与对方达成一致,于是想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赔偿事宜,后经过对比选择委托了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五旨山律讼团队为其代理维权。经法医鉴定小向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案件争议焦点

1. 责任划分是否等同于侵权赔偿责任?

2. 小向的误工费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律师团队在办理小向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围绕行人与机动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比例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并就小向在受伤后单位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还能否主张误工费问题搜集了相关司法观点和相关案例。

庭审中被告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被告驾驶机动车时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且超速行驶,法院认可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团队律师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主张小向负责任比例为40%,被告应负责任比例为60%,得到法院支持。

被告保险公司对小向误工费提出异议,根据小向工资银行流水其受伤后有相应收入,保险公司不认可小向误工费,团队律师结合小向的工伤认定书,主张为小向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侵权案件主张的误工费并不冲突,最终其误工费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律小讲堂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对应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职工因工受伤时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工伤职工有权根据社会保险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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