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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后不立案,谁来监督“不立案”?

 一言之美 2024-01-19 发布于北京

有事找警察叔叔,那警察叔叔得有多忙。因此很多时候,不是刑事案件,就不要找警察,浪费公共资源。不过话说回来,有些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也经常发生,当我们遇到这种不立案情形,怎么办?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

 一、报案后不立案,谁监督?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不立案的情形主要包括几种:

  1、不报案就不立案。所谓不报案就不立案,一般都是立案机关掌握了犯罪事实,但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者控告材料、举报材料缺乏,因此暂时不立案。

  2、不破不立的案件。不破不立案很显然就是,先破案然后再立案。很多时候刑事案件都比较复杂,因此在没有立案情形下就展开侦查工作,待破案后补办立案手续。

  3、应立案而不立的案件。立案机关对于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或者过失不立案。这种故意情形往往是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或者渎职。而过失不立案大都是由于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或者懒政思想等导致的。

  那么我们很多时候,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第三种情形,比如自己气冲冲跑到公安机关报案,讲述受害的过程,但是由于对方主观认为不应该立案或者没有达到法定立案条件,实际是可以立案的。那么这个时候我们怎么办?

  1、不属于当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是因为不属于当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去当地公安机关认为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两个公安机关“踢皮球”,那就找其共同的上级逐级的申请复议。

  2、不属于刑事案件:注意如果公安机关说不属于刑事案件,所以不立案,一定要求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因为这是你去申请复议的证据。先向本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不立案再向上一级复议,上一级也不立案,最后的监督权在检察院,向其举报。

  二、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监督的职责?

  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受害人认为应该立案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请求,检察机关就通知公安机关,让其进行及时立案(一般在15天之内就必须立案)。

  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的时候,要准确的把握好立案的监督范围和内容。解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一定划清楚,“没有立案”和“不立案”的界限。根据法律的规定,严格审查已经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案件。当然的有些时候要防止其拿“没立案”的假象掩盖“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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