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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并存

 普脩光明正大堂 2024-01-20 发布于广东

近代法制关于伤害致死的赔偿主要形成了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救济模式。扶养丧失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丧失了生活的来源,这种损害应当由赔偿义务人加以赔偿。按照扶养丧失说,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将来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则不在赔偿之列;继承丧失说认为,受害人倘若没有遭受侵害,在未来将不断地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本来是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使得这些未来可以获得的收入完全丧失,以致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在将来所能够继承的财产也减少了。按照继承丧失说,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10].因此,采继承丧失说的立法例往往在伤害致死赔偿项目上不再单独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表现为相互排斥的关系。

前文提及,我国法在伤害致死的赔偿项目上既有死亡赔偿金,也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多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两者都是一种并存的关系。有学者提出一定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论证这种并存关系的合理性,指出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虽然都是为了维护近亲属的一定物质生活水平,但功能有异,利益保护的层次和侧重点也不相同,可以实现二者并存[11].这种认识确实是对传统的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的极大超越,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理论的一个显著的发展。然而,我们也不难看出,这种观点在将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二者并存的理由上,还是有点勉强的。实际上,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各自独立而完全可以并存的两个赔偿项目。因为死亡赔偿金是对直接受害人的赔偿,赔偿的是死亡本身的损害,也就是死者的可得利益的损害;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间接受害人的赔偿,赔偿的是被扶养人的可得利益。两者的赔偿对象是不同的。

一、继承人之间如何分割交通事故赔偿款

赔偿款应按照各个赔偿项目来分配。车祸赔偿金应当归受害者所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依据法律规定,采用继承丧失说理论,对于死亡赔偿金之权利主体的确定,可参照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原则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金,本来原则上就是必须胜诉方原告人本人直接领取赔偿款,除非经过有效的书面委托,否则正常程序下其他任何人都不可能领取。

因交通事故及其他侵权导致受害人死亡时,侵权人赔偿的款项不属于遗产。因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而死亡赔偿款是受害人因生命遭受侵害,而由赔偿义务人赔偿给受害人近亲属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它是受害人的死亡为前提的,是在死亡之后才产生的,所以,理当不属于遗产。但如果受害人未当场死亡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死亡的,该期间产生的误工费应作为遗产处理。

丧葬费及丧葬支付的相关费用,谁垫付的该笔款项归谁;被扶养人和抚养人生活费,由被扶养人和抚养人享有。被抚养人未成年的由其监护人保管。若有误工费,则误工费应属于遗产,按照继承顺序继承。就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参照遗产处理方式,由有资格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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