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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账买卖彩票,两败俱伤?

 如意松 2024-01-20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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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彩票”,经营者与购彩者都将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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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送 | 彩通

赊账,在彩票经营中,三令五申被禁止。每一次赊账,都面临着两败俱伤的风险。杜绝任何形式的赊账,对于经营者与购彩者都很有必要。

跨年之际,近期多地法院披露因赊账买卖彩票而引发账目纠纷的案例。1月8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彩票纠纷案。判决结果如何?双方都需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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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赊账纠纷

宋某在肃州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刘某多次在宋某彩票店购买彩票,一来二去两人成了熟人。此后,刘某提出让宋某先垫付彩票款,等中奖了再向其支付。结果,不到半年时间,宋某替刘某垫付的彩票金额高达到了7万余元,虽然在宋某催促下刘某后期陆续支付了部分欠款,但还有3万元至今未付。宋某多次催要款项无果后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刘某无异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宋某彩票款30000元。

事情到这还没完。实际上,在“彩票赊账”纠纷中,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在部分案件中,也时常因此引发争议。

另一起案件显示,原告万某从事彩票代销工作,被告杨某多次从万某处赊购彩票,杨某共计欠万某彩票款61000元。后万某多次催要,杨某表示,万某赊销彩票的行为违反彩票相关法规中不得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规定,双方的合同应属无效,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那么,在此情况下,事情应如何解决?是否有哪些法律规定可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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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例

《彩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等行为。如若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将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此,赊销彩票的确是违规行为。那么,购彩者赊账,能否以彩票店违规为由拒还呢?

有法律人士表示,有关赊销的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效力性强制规定,是指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这类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是被严格禁止的,而且如果这样的民事合同得到履行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甚至导致刑事犯罪,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一般是指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强制性规定并不禁止该法律行为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而对于赊销彩票事件,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的该项规定并不导致彩票销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会导致因赊销彩票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效。也就是说,在相关事件中,尽管万某向杨某赊销彩票的行为的确违反了《彩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杨某赊欠万某的彩票款项还是要一分不少地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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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彩票赊销”

在“赊账买卖彩票”行为中,没有任何一方会成为受益者。无论是经营者还是购彩者,均应杜绝赊销及与“赊销”性质类似会产生不良结果的行为。

类似彩票的赊账行为中,账面上的数字容易麻痹购买者,滋生“非理性购彩”风险,造成购彩过程中的过度消费,进而产生其他损失。而作为管理或经营者,除要面临违规处罚之外,放任赊账购彩这类行为将助长风险滋生,损害彩票的形象,阻碍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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