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基本条件: (一)证据要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二)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必要性(社会危害性要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安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必须逮捕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院决定逮捕权: 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刑诉法》79条第一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检察院逮捕权: 省级以下检察院自侦案件的逮捕决定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最高检、省级检察院自侦案件的逮捕决定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检察院批准逮捕权: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审查批捕中意见的听取: 检察院审查批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四)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五)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审查决定: 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救济:公安机关认为不批捕有错误,可以向原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但必须将被拘留的人释放。 执行逮捕后,应当立即送到看守所羁押,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24小时内讯问。 变更逮捕申请主体: 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变更逮捕措施。 (一)可以变更: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 (二)应当变更或释放: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