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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传唤超过法定期限,被责令赔偿

 隐遁B 2024-01-25 发布于广东

案号:甬慈政复决字〔2021〕14号

案由:不服传唤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C市公安局某派出所

复议结论:确认违法

审结日期:2021-06-16

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传唤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1年3月10日上午去国家信访局再次依法反映Z省三级公安机关包庇C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部分警务人员犯罪的恶行,H街道办事处恼羞成怒,组织地痞流氓进行绑架(另案处理)。

此后,被申请人接受C市公安局指派,对申请人实施非法传唤,从2021年3月11日23时30分起至12日11时30分止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滥用职权,侵害了申请人的人身权利,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传唤行为违法,赔偿申请人人民币10000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3月10日,申请人在北京国家信访局信访,后于次日晚被H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从北京劝返回C市H街道。

H派出所以申请人涉嫌越级走访为由,于2021年3月11日23时25分行政传唤其至H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询问后于次日上午对申请人作出训诫决定。经信访法制教育后,申请人于3月12日11时30分许离开公安机关。

被申请人认为,首先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至北京国家信访局信访,属于越级走访行为。

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涉嫌越级走访行政传唤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非法传唤;

其次,传唤只是公安机关责令申请人到案接受询问的方式,市公安机关执法过程,并不是处理结果;

第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训诫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0日,申请人至国家信访局反映C城区交警中队有关执法问题,后被劝返至C。

同年3月11日16时57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涉嫌越级走访的报案。同日,被申请人经批准作出慈公(浒)行传字[2021]00658号传唤证,认定申请人涉嫌越级信访。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传唤其于2021年3月11日23时25分前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同年3月11日23时25分,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

同年3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2021]第1号《训诫书》,对申请人进行法制教育。同日11时30分许,申请人离开公安机关。

另,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Z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决定书》(Z公信终[2019]25号),浙江省公安厅于2019年4月1日作出“C市丁某信访事项(丁某反映:2014年C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弄虚作假;城区交警中队操控他人做伪证,办关系案、人情案;交警中队工作人员对其殴打、非法拘禁,其报案后派出所未按规定处理等问题),已经省厅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委员会审批认定终结”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违法嫌疑人身份资料、呈请行政传唤报告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Z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决定书、训诫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C市公安局H派出所作为申请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其实施的涉案行为具有管辖权。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在省级公安机关已认定其信访事项终结的情况下,仍至国家信访局信访,被申请人以其涉嫌越级信访违法适用传唤方式进行询问,符合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传唤时间为2021年3月11日23时25分起至3月12日11时30分止,显然已经超过8小时期限,且被申请人未提供延长询问查证时间的相关证据,因此,被申请人所作涉案传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确认违法。

关于申请人要求赔偿人民币10000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5月20日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本案中,被申请人所作涉案传唤行为程序违法,应按每日373.10元的标准赔偿申请人373.10元(按一日计算)。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作出C公(H)行传字[2021]00658号传唤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37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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