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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什么?

 tmz1326 2024-01-26 发布于广东


在征地拆迁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可谓是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之间的最后一道程序,协议一旦签订,那么则意味着以后的征收就与被征收人没有多大的关系了(当然这也只鉴于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依法及时地给予被征收人了合理、公平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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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这里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为了避免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地审查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补偿是否公平,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有没有明确在协议里等等。

如果被要求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空白的,或是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中并没有具体的拆迁补偿金额,或是安置房具体的位置、面积、朝向,甚至是违约责任等,那么,该协议从原则上来说是不合法的,签订这样的协议,通常对被征收人来说有很大的风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一般一份合法的补偿安置协议中,上述内容是不可少的。实践中,倘若相关部门要求你签订这要样的协议,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拒绝与相关部门就补偿签订书面的协议,这也是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那么,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作为被征收人需要注意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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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证据的收集

在认为补偿不合理,补偿标准偏低而拒绝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工作。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项目工期是比较紧张的,所以,一旦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就会试图采取各种方法来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常见的几种“手段”就有以被征收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为由,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来达到征收目的,或是采取甜言蜜语式的“手段”,试图让被征收人自己乖乖地掉入其设好的陷阱里,心甘情愿地交出土地,拆除房屋。

一般情况下,当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时,如果被征收人没有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的话,此时,被征收人的房屋可能就会保不住了。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无论自己有没有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强制拆除危房通知书等文件,都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部门下发的一些基础性文件,如土地征收预公告、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同时还需要对自家房屋里外进行拍照、录像,实践中的绝大多数强拆,基本都非常地突然,因此,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我们有证据证明我们的损失,对房屋结构全面拍照、录像是很有必要的。

另外,除了要收集这些证据之外,还需要保存好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宅基地使用权证等等证照,有这些文件,那么就算房屋被强制拆除,那也是有证据证明我们的房屋是合法存在的,同时,也可以通过这些证件来确认房屋面积,土地使用面积等,当然最主要的是,我们收集这些证照,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他们来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在我们有证据证明房屋具体的情况下,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要求他们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一般情况下,赔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实践中,如果赔偿低于这一原则,那么,这就对被征收人来说不公平。

二、注意收到的文件

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有的征收方迫于征收工期紧张,就会在一段时间内,先针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求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或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在收到这样的文件后,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因为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已经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了实际的影响,所以,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我们可以先审查该文件的合法性,看看该文件是否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看看该决定中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是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如果不是,或是对收到后的补偿安置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认为该文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就需要马上采取相关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三、注意救济途径的期限

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认为补偿不合理,收到了相关部门作出的各种法律文件,或是遭到了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强制占用等,那么我们就需要在了解过具体的情况之后,马上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征地拆迁纠纷对被征收人较为有利的一种方式,行政诉讼更是解决征地拆迁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一定要注意救济期限。

一般行政复议的期限是三个月,而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六个月,而且通常都是自当事人知道该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的。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总会认为,只要违法行为一直存在,其什么时间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事实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如果自己不注意导致错过救济期限,那被征收人的相关纠纷可能就无法再通过复议或是诉讼来解决了。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一旦遇到征地拆迁纠纷后,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的律师,千万不要拖延,否则就算再好的拆迁律师,可能也帮不了争取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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