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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失职渎职案件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言之美 2024-01-28 发布于北京

 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作为以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为表现特征的失职渎职案件,根据其违纪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涉及问责、党纪政务处分、渎职犯罪认定三种处置方式,如何正确区分适用,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厘清问责、党纪政务处分、渎职犯罪的边界

作为对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行为的三种追责方式,问责、党纪政务处分、追究渎职犯罪在实践中可单一适用也可合并适用,依据权责统一、罚当其责原则,三者处罚程度也随着违纪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加重而依次递增。

问责包括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党内问责适用于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从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和党组织追责的一种方式。监察法颁布实施后,在党内问责的基础上,也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失职失责问题纳入问责范畴。在脱贫、环保等工作中,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因没有正确履职而导致脱贫攻坚不力、污染治理不到位等不良社会影响,就属于问责的适用情形。党纪政务处分包含两个层面,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对违反党规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依据监察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相应政务处分。从构成要件看,问责更侧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党纪政务处分更注重违纪违法事实的存在。渎职犯罪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刑法意义上涉及滥用职权类、玩忽职守类、徇私舞弊类、侵权类、泄密类五大类共44个罪名。

构成渎职犯罪的失职渎职行为在客观行为表现方式上与问责、党纪政务处分具有一定的竞合性,都表现为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其中,问责与渎职犯罪都要求因渎职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存在,而渎职行为只有在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相应的渎职犯罪。是否达到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的危害程度和严重后果,是区分渎职犯罪与适用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的关键所在。

二、注意划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区分失职渎职与工作失误的关系

四、严格程序运用,规范问责调查程序

(陈凤娇 作者单位:海南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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