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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编【2023版】(下)

 benben1677 2024-01-30 发布于山东

编者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3年9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新规规定,对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编进行了新的修订。新补充进来的内容以红色字体表示。由于内容较多,分上、下两篇推送,今日推送下篇。上篇内容详见此链接: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编【2023版】(上)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编【2023版】(下)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编(2023)——下篇

第六章 质证

224.【质证公开】

民诉法第七十一条第一句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句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225.【质证公开的例外】

民诉法第七十一条第二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证据新规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226.【视为质证】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证据新规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227.【书面方式质证之适用】

证据新规第六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228.【质证的内容】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229.【质证顺序】

证据新规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230.【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质证】

  证据新规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证据新规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31.【书证提出命令之辩论】

证据新规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232.【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件质证之例外】

证据新规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233.【摘录之质证要求】

  证据新规第四十四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234.【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知产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235.【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

证据新规第八十条 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236.【鉴定的质证内容】

证据新规第四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37.【自行鉴定异议的处理】

生态环境侵权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方当事人对该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提供意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出具意见的机构或者人员出庭陈述意见;未出庭的,该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3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

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句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39.【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

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句+第二句前半段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证据新规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240.【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对质】

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句后半段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证据新规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241.【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证据新规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242.【不得威胁、侮辱鉴定人、勘验人】

证据新规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第七章 证据审核

243.【证据审核的法定性、全面性、客观性】

民诉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44.【证据审核之自由心证】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45.【证据审核之综合判断】

证据新规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246.【审核质证】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句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247.【审核质证的内容】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48.【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民诉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依法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未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49.【其他机关收集材料的质证】

生态环境侵权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 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所属或者委托的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等材料,以及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取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50.【证据采纳之理由公开】

证据新规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251.【未经质证不得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52.【自行鉴定异议的处理】

生态环境侵权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方当事人对该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提供意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出具意见的机构或者人员出庭陈述意见;未出庭的,该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53.【违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54.【认可证据的确认】

证据新规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55.【不同意审前意见的处理】

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256.【反悔认可证据的处理】

证据新规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257.【单一证据审核】

证据新规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58.【不能单独认定的证据】

  证据新规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259.【证明妨碍的法律后果】

证据新规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知产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260.【书证提出命令妨碍之推定】

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句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证据新规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61.【举证客观障碍之审核】

证据新规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262.【视为未逾期证据】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263.【逾期提交证据之不采纳】

民诉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句后半段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64.【推定书证证明事实真实】

证据新规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妨碍书证提交)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265.【公文书证内容推定为真实】

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266.【行政公文书认定事实免证】

生态环境侵权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处罚决定等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267.【公文书证副本的证明力】

  证据新规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268.【档案文件副件的证明力】

证据新规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269.【私文书证的真实性】

证据新规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270.【私文书证涂改证明力判断】

证据新规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271.【书证复制品的审核】

  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前款(提交原件确有困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72【当事人陈述之审核】

民诉法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273.【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反言)之审查】

证据新规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264.【拒绝保证情形下当事人陈述的审核判断】

证据新规第六十六条第一句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

275.拒绝到庭或保证情形下当事人陈述的认定

证据新规第六十六条第二句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276.【负有举证责任又拒绝到庭或保证的当事人陈述的不利认定】

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277.【证人证言的审核认定】

证据新规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278.【拒绝保证证人不得作证】

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据新规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79.【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

证据新规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80.【对鉴定意见的审核】

知产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一)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二)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相关专门性问题应有的知识、经验及技能;

  (三)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

  (四)送检材料是否经过当事人质证且符合鉴定条件;

  (五)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

  (六)鉴定人有无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

(七)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

证据新规第四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81.【鉴定材料未经质证不得作为鉴定根据】

证据新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 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282.【鉴定人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采信】

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二句前半段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新规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句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83.【不配合鉴定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证据新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84.【重新鉴定后之原鉴定意见不采信】

证据新规第四十条第四款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85.【自行鉴定的审查】

生态环境侵权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86.【视听资料的审核】

民诉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87.【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核】

  证据新规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288.【电子数据真实性之确认】

  证据新规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89.【公证事实的审核】

民诉法第七十二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90.【公证文书异议的审核】

知产证据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出具说明或者补正,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对该公证文书进行审核认定。

291.【公证文书的不予采纳】

知产证据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文书不予采纳。

292.【专利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认定】

知产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293.【知产案件赔偿数额证据的审核认定】

知产证据规定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进出货单据、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网站或者宣传册等有关记载,设备系统存储的交易数据,第三方平台统计的商品流通数据,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部门的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侵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

294.【知产案件许可使用费证据的审核认定】

知产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对许可使用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一)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

  (三)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四)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

295【环境私益诉讼和生态侵权原告关联性举证责任的审核】

  生态环境侵权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方式、污染物的性质、环境介质的类型、生态因素的特征、时间顺序、空间距离等因素,综合判断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是否成立。

296.【环境私益诉讼与生态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生态环境侵权证据规定第三十条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中,损害事实成立,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程度、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

297.【生态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的确定】

生态环境侵权证据规定第三十一条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损害事实成立,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等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生态环境及其要素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

298.【法院调取证据的审核】

民诉法第七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299.【单位证明材料拒绝的不利后果】

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八章 证据保全

300.【证据保全】

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证据为案外人持有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持有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301.【生态环境侵权证据保全】

生态环境侵权证据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一)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二)证据对证明待证事实有无必要;

  (三)申请人自行收集证据是否存在困难;

(四)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其他因素。

302.【证据保全以有效固定证据为原则】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句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  

303.【证据保全以影响最小为原则】

证据新规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句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生态环境侵权证据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生产、生活的影响。

304.【证据保全及时质证原则】

  生态环境侵权证据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确需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的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当事人对保全的证据进行质证。

305.【诉前证据保全】

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06.【诉前证据保全的移交】

证据新规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307.【证据保全申请期限】

民诉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新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308.【证据保全的申请书】

证据新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309.【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已就其主张提供初步证据;

  (二)证据是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收集;

  (三)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及其对证明待证事实的影响;

  (四)可能采取的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

310.【证据保全当事人到场】

证据新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句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311.【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与技术调查官到场参与】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句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场,也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证据保全。

  312.【证据保全的措施】

证据新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证据保全涉及技术方案的,可以采取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复制设计和生产图纸等保全措施。

313.【证据保全笔录、清单】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六条第一句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制作笔录、保全证据清单,记录保全时间、地点、实施人、在场人、保全经过、保全标的物状态,由实施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314.【证据保全笔录不签章不影响保全效力】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句 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影响保全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笔录上记明并拍照、录像。

31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保全】

证据新规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316.【专门性证据的保全特殊规范】

生态环境侵权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或者勘验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专门性问题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必要时,可以通知鉴定人到场,或者邀请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派员协助。

317.【证据保全担保】

民诉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证据新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18.【证据保全担保方式和数额】

  证据新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319.【证据保全赔偿】

证据新规第二十八条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20.【拒不配合和妨害证据保全的不利后果】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三条第一句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321.【拒不配合和妨害证据保全的处罚】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句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322.【破坏证据保全的不利后果】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当事人擅自拆装证据实物、篡改证据材料或者实施其他破坏证据的行为,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323.【破坏证据保全的处罚】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当事人擅自拆装证据实物、篡改证据材料或者实施其他破坏证据的行为,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324.【证据保全异议及其处理】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对证据保全的范围、措施、必要性等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可以变更、终止、解除证据保全。

325.【放弃使用被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信】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八条 申请人放弃使用被保全证据,但被保全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查明或者其他当事人主张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326.【证据保全参照适用】

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证据新规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证据新规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九章 在线诉讼证据规则

327.【在线诉讼及效力】

民诉法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8.【证据材料电子化处理与上传】

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将线下的诉讼文书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诉讼材料为电子数据,且诉讼平台与存储该电子数据的平台已实现对接的,当事人可以将电子数据直接提交至诉讼平台。

当事人提交电子化材料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辅助当事人将线下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导入诉讼平台。

329.【证据材料电子化使用及仍需提供原件原物的情形】

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二条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诉讼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一)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

  (二)电子化材料呈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格式不规范的;

  (三)人民法院卷宗、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的。

330.【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的电子化材料】

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

(一)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异议的;

(二)电子化材料形成过程已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

  (三)电子化材料已在之前诉讼中提交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

  (四)电子化材料已通过在线或者线下方式与原件、原物比对一致的;

  (五)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一致的。

331.【在线证据交换】

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和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在线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在线举证、质证。

各方当事人选择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登录诉讼平台,通过在线视频或者其他方式,对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或者线下送达的证据材料副本,集中发表质证意见。

各方当事人选择非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查看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并发表质证意见。

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线证据交换,但对具体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同步在线证据交换。

332.【在线证据的审核认定】

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依法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未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33.【区块链存证推定真实】

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34.【区块链存证真实性异议之审核判断】

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335.【区块链存证上链前真实性之审查】

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336.【核对在线证据的方式】

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337.【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线出庭】

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六条 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证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

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线出庭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338.【电子笔录效力】

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四条 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同步形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章 其他

339.【涉商业秘密证据的保密义务】

知产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

340.【接触涉商业秘密证据的限制令】

知产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申请对接触前款所称证据的人员范围作出限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

341.【授权委托书证明手续一次办理】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条 在一审程序中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在后续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不再要求办理该授权委托书的上述证明手续。

342.【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保护】

证据新规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343.【举证妨碍行为的处罚】

证据新规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知产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实施前款所列(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行为,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知产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知产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证人作伪证,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344.【拒不配合和妨害证据保全的处罚】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句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345.【破坏证据保全的处罚】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当事人擅自拆装证据实物、篡改证据材料或者实施其他破坏证据的行为,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346.【参照询问证人规定】

证据新规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句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

347.【书证规定适用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新规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句 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348.【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证据新规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句 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349.【本解释效力规则】

证据新规第一百条第二款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知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句 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生态环境侵权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条第二款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350.【施行日期】

证据新规第一百条第一款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知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侵权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上述内容转自法學悅讀匯館、证据君言,整理:晓月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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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9月版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编【2023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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