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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计算及各种违法类型汇总

 moyurw 2024-01-31 发布于甘肃

图片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

问:在食品违法案件中,如果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关于货值的金额和违法所得能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来呢?

十一、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图片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答:食品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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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食品案件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问:食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是按照全部收入法,即按销售价格计算,还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规定要扣除成本?

图片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不适用于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办理工作中,如本辖区内没有具体规定,建议按照全部收入说,即销售价格不扣除成本计算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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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销售特种设备

问:1、对于特种设备法第八十二条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如何定义。

2、对于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是否相当于某种意义上的安全评估。

3、销售经检验合格且处于合格期内但已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算不算违反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如果销售上述特种设备违法,是否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案件违法所得认定法》来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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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答:您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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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

市监稽发〔20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年来,天津市、浙江省、山东省等多个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如何计算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依照《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货值金额计算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计算范围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成品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
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未付款已到库的涉案产品应当计入货值金额。案件查处期间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
二、计算方式
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
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也可以委托法定价格认定机构确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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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标注虚构生产日期的食品该如何处罚
问: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的食品标注虚构生产日期,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定依据食品货值金额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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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答: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货值金额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计算。一、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成品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未付款已到库的涉案产品应当计入货值金额。案件查处期间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二、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也可以委托法定价格认定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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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适用问题
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在适用本条款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具体范围有哪些?

2、是否包含当事人用于违法行为的车辆、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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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答:参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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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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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价格类违法所得认定问题
问:我局查处药品哄抬价格一案,对违法所得认定存在不同观点,我省省局认为药品为市场定价,原价、销价不能准确界定,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此观点我局找不到相关依据,请问是否适用,依据是什么?
第二种观点,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故违法所得就是全部款项,违法所得可以算清。请问该观点是否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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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答:请通过公文渠道咨询业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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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食品销售违法所

问:2022年9月15日检查中发现,某食品销售商店的销售货架上有20个面包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日,保质期30天),现场下达扣押后予以立案。

商店无购进票据,无自查制度,无销货记录。询问中得知:负责人总共购进50个面包,购进价为每个2元,销售价为每个3元,销售30个,剩下20个被依法扣押,面包购进时间为2022年7月10日。
1、货值金额150元是否准确?
2、关于违法所得:第一种认为全部说:即销售的全部的面包金额,即30个*3元=90元;第二种认为利润说:扣除成本,即(3-2)*30=30元;第三种认为无违法所得,因为不知道销售的30个面包哪些是在有效期内销售的,哪些是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且没有销货台账,故无法计算。
哪种违法所得计算更加准确呢?

图片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答:1、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货值金额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执行。

2、违法产品数量的计算请你局结合案情和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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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特种设备经营违法所得认定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1、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已经销售的特种设备是否需要没收。
2、其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认定是如何认定。是需要扣除必需支出项,还是不予扣除必需支出项没收全部所得款项。

图片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答: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判定及处罚问题,不宜采用公众留言的方式答复,请咨询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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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违法所得认定
问: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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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答:此处的违法所得是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以及合法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所获得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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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对违法所得作出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 以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支出,为违法所得;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收到但尚未实际收到的应收账款、未完成兑付的应收票证计入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 认定的违法所得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并因该行为获得收入;

(二)所获收入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客观的、常识认可的因果关系。

第五条 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支出是指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必须投入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直接成本; 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违法生产产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扣除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材料购进价款、工人工资、固定资产折旧、水电费用计算。

第七条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销售人员工资计算。

第八条 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扣除直接使用的一次性耗材的购进价款、服务人员工资计算。

计量检定、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商标代理、专利代理、临床试验等领域的业务活动,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垄断案件,违法所得按当事人实施垄断行为期间因该行为多得的收入或者减少的支出计算。

第十条 价格违法案件,违法所得按当事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多收的价款计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

(一)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登记的;

(三) 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违法向社会推荐商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商品经营活动的;

(五)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超出收费范围收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或者强制、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六)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集中定价权限措施或者冻结价格措施行为的;

(七)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收取费用的,或者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八)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违法对商品或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九)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十)当事人拒不如实提供认定违法所得所需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完整文件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删除上述文件资料的;

(十一)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按全部收入计算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部分的支出不作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需支出予以扣除:

(一) 生产的产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或者监督销毁的,但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除外;

(二)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仍进行经营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假冒商标、专利,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三) 明知或应知是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仓储、运输、保管等便利条件或者制假生产技术的;

(四)当事人主张扣除的必需支出与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或者明显不合理的:

(五)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扣除的其他情形。

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的,违法所得按标称值和实际值之差计算,不扣除支出。

第十三条 认定违法所得时,对当事人举证证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经依法缴纳的税费、依法退还和赔偿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但法律、法规明确将违法所得作为确定罚款数额的基数时,当事人依法退还的费用应当计入违法所得的基数。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认定违法所得所需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完整、可信资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使用调查获取的部分数据、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数据或者其他相关且合理的数据,经综合判定后认定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违法所得可以优先使用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中确认的数据、经过审计的生产经营数据、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等信息。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且具有相关业务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违法所得的核算、评估等工作。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独立开展相关工作,并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予没收违法所得,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予以考虑:

(一)因当事人拒不提供完整、可信资料或者存在其他非主观因素导致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仍无法合理计算违法所得的;

(二) 价格违法行为中多收价款无法确定的;

(三)法律、法规在法律责任中未明确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内容,且违法所得依据本办法无法合理计算的。

第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 年 月 日起施行。2008 年11 月21 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37 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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