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西宁中院:法院认为民事案件涉嫌犯罪移送纪委的,仍应继续审理

 姜勇律师 2024-02-01 发布于江苏

核心提示:刑民交叉案件中并不当然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

案例来源: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民终5105号(2024年1月26日裁定)

案情:

1、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转让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等。
2、原告陈述:案涉款项系2016年8月17日由其及其姐姐将各自持有C酒店的股权转让给通航集团和航空俱乐部、其于2016年8月26日将其持有的S酒店股权转让给航空俱乐部产生的;2019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资产出售的补充协议》。
3、被告陈述:“2016年我是通航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原告是我朋友,得知通航集团马上被国有企业收并掉,并有大量资金支持,他就找我说把C酒店和S大酒店装入到通航集团,让国企买单,他可以晚上一年再收转让款……把他三千多万买下的S酒店,以四千八百万的价格作价收购,安排通航集团全资子公司航空俱乐部收购了……”
4、二审查明:2024年1月4日,一审法院将本案材料移送至纪委监委,由该委签收。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股权受让主体并非被告个人,在投资集团投资通航集团后,其双方私自达成该补充协议,将公司事务作为个人事务进行处理,权利来源不明、主体混乱;且根据被告当庭辩称,还可能存在影响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西宁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将本案案卷材料已送至纪委监委后,该部门仅是签收了相关材料,并没有就本案是否涉嫌构成犯罪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也没有在审查中发现本案涉嫌经济犯罪证据而得出本案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结论。一审法院仅以已送至纪委监委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故裁定如下: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笔者分析: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有些案件需要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继续审理民事案件,有的案件仅仅是“刑民关联”,需要由刑事和民事程序分别进行处理。在本案中,移送刑事案件本身并不能证明当然要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而是要根据公安机关的受理通知或者相关认定,再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判断,不得随便裁定驳回起诉,否则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点击关键词 跳转进入本公众号专题
热点事件 <婚姻家事>  说执行难
    【民间借贷】   【民商事】  【案例研究
民法典秩序请求权裁判规则
执行异议】  司法拍卖
刑事辩护    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法规】   【执行规定】 
律师如何代理执行案件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