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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甲烷总烃监测技术规范更新衍生问题与思考

 书洋康乐 2024-02-02 发布于辽宁
2023年12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针对HJ1332-2023实施后相关监测数据应用方面的衍生问题,在线大数据分析进行梳理如下,便于相关人员学习及实践,思考技术规范更新对环境监测、环境执法以及企业环境管理产生的影响和应对之策。以下内容仅供参考,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现行非甲烷总烃测定方法及问题(HJ38)     

2014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发布HJ38-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现场采集样品送至实验室由GC-FID进行非甲烷总烃浓度的测定,结合现场采样时测定的烟气参数(湿度、温度、流速、压力)数据计算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量,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用于排污单位排放达标判定及排放量统计、排污许可、环保税征收等。同时HJ38采样结合GC-FID测试数据也常用于非甲烷总烃 CEMS系统测定数据准确性的判定及日常比对测试。经过将近9年HJ38气袋采样+GC-FID测定非甲烷总烃浓度的应用和探索,其测定数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样品测试涉及环节多,测量数据存在滞后性。HJ38现场采样完成后需要送至实验室进行测试,样品经过转运、交接、预处理等工序进入GC-FID进行测试,整个过程持续时间较长,经手人员较多,测量过程往往超过8h,形成数据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其数据应用于执法监测尚且还可以具有一定参考性,对于排污单位治理设施运行及调整不具有时效性和参考性。

2.采样时长及代表性直接影响测量数据。实际采样中由于采样泵(真空泵)流量较大或流量不可调,采样气袋体积与采样流量不匹配,形成采样时间较短(采样时间不足一分钟),同时一些采样人员采样过程中为省事儿,未对采样管进行加热,直接将采样管(聚四氟乙烯管)插入管道内进行采样,部分场合采样位置直管段不满足要求流场不稳定,采集样品为管道壁附近废气浓度,样品不具备代表性。采样不具备代表性且采样时间较短,测量数据往往偏低,形成监测结果满足要求的假象,为下一步监测数据的应用埋下了隐患。

3.不同成分的有机物在气袋中的吸附损失不定。排放口样品温度和存放样品的气袋内温度有所不同,样品采集后经过温度变化后不同成分在气袋内的吸附损失无法进行评判,往往形成测量数据的偏低,在非甲烷总烃 CEMS比对监测中经常看到气袋法采样监测数据偏低,甚至超出相关技术规范误差要求的情况,而采用气袋法测试数据能比对合格,数据准确性及测试规范性应引起关注。

气袋法与便携式FID比较     

1.适用范围:HJ38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和部分 VOCs 的采样,HJ1332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即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时即可以采用HJ38+GC-FID的方法,也可以采用HJ1332便携式FID方法,具体到什么工况下适用哪个方法,技术规范没有明确的表述,为两种方法测试数据差别较大时监测数据的应用埋下了隐患。

2.数据影响因素:HJ38采样代表性及规范性对测量数据影响较大,同时样品转运保存条件、气袋材质、测试前气袋加热情况均可能影响监测数据,尤其是气袋内样品吸附损失对数据影响的不确定性尤为突出,湿度对测量数据的影响不易判断。HJ1332对于多数管径不是非常大的场合,采样枪可兼顾多数管径采样代表性的要求,现场通过插拔采样枪测量不同点位浓度,数据在2min内可更新一次,相对具有一定的实时性,可指导治理设施的运行调整;同时采样枪及管路进行加热,防止样品及水的凝结吸附损失,测量数据状态为湿基浓度,可实时将数据进行转化为标干浓度,由于采样环节取消了转运、降温升温的过程以及气袋的吸附,监测数据最大程度上降低了损失,监测数据更接近与排气筒内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情况。

便携式FID实施后可能存在的衍生问题     

1.涉VOCs排放企业因超标排放与管理部门的司法问题增加。部分行业由于非甲烷总烃成分沸点及湿度不同,采用HJ38气袋采样后非甲烷总烃部分组分在气袋中吸附变质,升温后吸附于气袋内的组分不能从气袋释放进行测量,致使测量数据偏低,排放结果显示达标;采用HJ1332便携式FID现场直接测试由于采样全程加热,不同沸点的有机物状态转化后测量数据相对较高,可能出现一些测量数据超标排放的情况。两种不同方法测试数据相差较大,或者处于超标和不超标两种结果时,如何判定是管理部门和排污单位矛盾的焦点,同时技术规范也未对两种方法适用的行业和情况进行界定划分。同时极容易出现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采用气袋法,测量结果对己方有利,执法时环境监测部门采用便携式FID法,测量结果对执法判定有利,且执法时按照执法监测结果进行判定,选择性监测将是排污单位和环境执法争论的矛盾点。排污单位在遭受到超标处罚时,与环境管理部门对峙公堂的事件将增多。

2.推动VOCs治理设施的更新或淘汰,增加工业企业成本。现行涉VOCs排放企业多数已经配备了治理设施,且部分治理设施已经投运几年,运行中自行监测和监督监测均采用HJ38方法进行测试,测试结果显示达标排放,如果更换HJ1332方法进行测试后数据超标,且数据与HJ38数据相差较大时,通过调整治理设施的运行参数,部分企业可以做到达标排放,但是运行成本有所增加;部分企业调整运行参数后数据仍无法达标的,需要面临治理设施升级改造,致使工业企业运行成本和负担增加。工业企业及地方政府面对经济、就业指标和营商环境等多方面因素考虑,HJ1332技术规范的落实需要一个长期的博弈过程。

3.涉VOCs排放企业排污许可量的更新与减排的矛盾加剧。多数涉VOCs排放企业排污许可量核发多数是依据原料核算和自行监测数据确定排放量,同时各地在减排的要求下,排污许可量逐年降低,如以前排污许可量采用HJ38测量数据进行核算,排放量相对较低,采用HJ1332进行监测后核算排放量可能存在排放较以前增加较多的情况,以及超排放总量排放的问题,排污单位更新排污许可量,且无新增许可量使用,同时更换监测方法后可能存在否定减排量的情况,监测技术规范的更新或许将引发排污单位与环境管理排污许可矛盾的加剧,矛盾博弈过程中,管理部门的强势将造就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的流失和倒闭。

4.环保税征缴问题增多。当前涉VOCs排放企业环保税的征缴多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进行申报,技术规范更新后手工监测浓度的升高,在生产无明显调变动的情况下,排放量增加,环保税也将增加,部分企业增加的量较多,税务机关对比同期环保税申报情况,变化较大时易引起涉嫌偷逃环保税的质疑,排污单位及环境管理部门需要进行相关说明。

5.涉VOCs监测数据造假问题将加剧。由于排污许可浓度、排放量及环保税多方面给排污单位带来的成本及生产运行压力,在成本管控和工业企业正常生产的驱动下,以及第三方检测和技术服务市场化环境下,排污单位要求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检测数据操作,满足排放浓度、排放量管理要求的情况将有所增加,新技术规范监测数据深层次的数据造假将被开发和应用,也将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和曝光,监测技术规范的更新引发的数据造假更应引起管理部门的重视。

相关衍生问题建议     

1.环境监测部门及第三方监测机构完善硬件配置及采样监测规范化。新的技术规范发布后地方环境监测部门和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及时购买新设备,并进行检定和内部培训,对新旧技术规范进行规范化的要求和培训,采用规范化的操作方法对两种监测方法同一工况下监测数据进行比较,摸清数据差距,对不同行业不同治理设施排放VOCs进行两种方法数据比对测试,探索不同方法数据影响因素及适用场合,针对不同行业工况初步确定适用监测方法,适用监测方法确定时应考虑监测数据的应用情况,重点关注对治理设施运行的参考,以及排污单位环保管理工作开展的可行性和延续性,禁忌采用一刀切式的管理模式,形成排污单位负担加剧或营商环境的恶化。

2.监测数据的应用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及可执行性。面对HJ38监测数据可能偏低,HJ1332监测数据可能偏高或者超标的情况,应当对技术规范进行贯宣,对技术规范发布后排污单位可能面临的工作和难点进行分析,同时评估技术规范实施后对环境监测和减排带来的影响,也要评估技术规范实施后对排污单位带来的困难,尤其是应评估技术规范对排污单位生产、治理设施更新升级带来的投入,以及涉VOCs排放单位的承受能力,多数涉VOCs排放企业产品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切莫因技术规范的更新造就一些涉及民生的排污单位的倒闭或转移生产线,形成民生基本产品的紧缺或涨价。监测技术规范的更新必将带来生产生活的改变,评估技术规范更新后数据应用的影响是实现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化发展的必须要思考的事情。

3.实事求是核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量。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其合法排污的证明,排污许可证上注明了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的量,许可排放量往往依据物料和监测进行核定,尤其是在监测技术规范更新后形成监测浓度变化较大时,在排污单位生产和治理设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监测技术规范的变更就形成了排放量的增加,环境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监测技术规范更新后排污许可量增加的事实,对排污单位因监测方法不同形成排放量增加的及时对许可排放量进行审批变更,防止出现因技术规范变更后排污单位许可量增加,环境管理部门本着排放量只能减少不能新增的减排原则,不予以变更和审批,形成排污单位无法生产的情况。监测技术规范的发布实施直接影响排污单位生产经营,环境管理部门应实事求是的统筹各个方面的因素,让技术规范促进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切莫成为排污单位生产经营的拦路虎。

4.加强管理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监测方法的变更引起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的改变,涉及环境管理部门内部以及管理部门间相关工作的开展,诸如排放量的增加,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部门、环境执法部门对相关工作的认识往往只是立足于本部门工作职责,形成监测数据超标就要处罚,排放量只能减少不能增加,生产企业相关工作从正常流程不能开展的局面。同时监测技术规范的变更引起的排放量的增加,以手工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环保税时,当期环保税申报额度较往期明显增加,税务部门对比分析后可能会形成排污单位往期涉嫌偷税漏税函件,需要排污单位和环境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税务部门与环境管理部门沟通机制不畅通时,排污单位相关工作开展较为被动。监测技术规范更新后与之相关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研究本职工作的应对调整策略,强化部门间的沟通与协商,让管理服务市场主体和企业生产。

END

作者:在线大数据分析_Z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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