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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之再解读(二)

 双木大爷 2024-02-04 发布于四川

继续接上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之再解读()》予以解读。

(六)投标报价

1、一般规定

投标人投标报价是通过填报发包人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实现的。工程量清单经投标人填报后,成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双方达成合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投标报价由若干文件组成,并与其他文件一起构成投标文件。规范明确了编制主体、编制依据,也明确了报价的原则,即自主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有标底的,不得低于标底价)、与工程量清单一致、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2、编制与复核

投标人所编制的投标报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税金等五部分组成。规范明确了投标人编制与复核的具体依据,应当注意填报的综合单价对应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并赋予投标人提请招标人明确风险内容与范围的权利。规范填报应当遵守如下规则:(1)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按实填报,不得自主填报;(2)暂列金额、暂估价按招标人确定的金额填报;(3)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除去文明施工费)、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结合项目内容、特征、计量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自主填报;(4)填报时,不得漏填多填,漏填报价的项目,视为已包含在已标工程量清单中,结算时,不得调整合同价款;(5)填报的各项金额、各汇总金额、总报价金额均应一致,无数学计算错误。

(七)合同价款约定

规范认为工程招标的,价款依据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规范明确了其他的实质性内容,比如工期、质量、工程范围等同价款的约定,并确定了订立时间。非招标的,合同价款按双方协商确定。规范推荐了单价、总价及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适用情形。规范认为价款的约定体现在合同中,分别为如下事项: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工程量的确定、价款的调整因素、索赔、签证、综合单价计价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组价及重新组价、价款的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与价款相关的违约责任、价款争端解决途径、其他事项等。每个事项对应所约定的内容为支付数额、时间、调整方法、预留、程序等。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无法协商的,规范认为应当按本规范执行。

(八)工程计量

1、一般规定

工程计量是结算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及总价合同范围外工程的必备条件之一。规范明确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或者返工的工程量,不得计量,也明确工程量必须按国家计量规范中所确定的计算规则计算,比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应当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计算。规范推荐双方按月或者工程形象进度计量工程量。

2、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的计量

单价合同计量是为了支付进度款及结算工程款。规范明确工程招标的,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量负责,出现缺项、偏差的应当计入工程量;非招标的,按合同约定。规范明确了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核实、现场核实、复核、双方签字确认、逾期视为认可、争议解决等程序性规定。

成本加酬金合同按单价合同计量。

总价合同的计量是为了变更工程、支付预付款、完成工程形象目标等。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按单价合同计量;采用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确定合同工程内容与范围的,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增减不调整合同总价,且为最终结算工程量。规范推荐了计量周期、计量的依据、发包人复核等内容。

(九)合同价款调整

1、一般规定

规范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实践,总结了与价款调整相关的十五个事项,分别为:实施新的法律及政策、工程内容、项目特征、清单缺项漏项、清单上的工程量存在偏差(以工程量清单作为计价依据)、计日工、物价变化(影响综合单价人材机,且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暂估价、不可抗力、发包人要求赶工、工期延误的赔偿、索赔(比如对停窝工、施工降效等损失提出赔偿)、现场签证、暂列金额、其他事项。规范推荐了调整价款的程序规则,并认为调整的价款与双方所约定的进度款或者结算款一并支付。

2、实施新的法律及政策

规范认为此处的法律为广义上的概念,具体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规定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或者合同订立前28天,在该日之后所实施的新法律及政策影响合同价款的,应该调整,但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期间的价款调增的除外。主要表现为人工费、接受政府定价及指导价的材料。

3、工程变更及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变更及工程量的偏差影响的是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及措施项目的价款。

工程变更为合同所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的增减,表现为项目的增减或者项目不变下的项目内的工程量的增减。规范推荐调增的规则为:调增的项目或者子项目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的项目的,直接适用;没有相同有类似项目的,参照适用;没有相同没有类似的,按定额基价或者信息价以及承包人让利的报价浮动率(招标的,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非招标的,1-合同签约价/施工图预算),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没有定额基价或者信息价的,按照市场价格,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发包人调减的规则为:承包人有权主张已发生的费用及调减部分的利润。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及措施项目变更的,规范认为应当提交发包人确认,措施项目费变更的规则为:单价措施项目费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调增规则处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计取,其他总价措施费应当考虑报价浮动率。

工程量的偏差,是指施工图纸上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上的工程量的偏差。规范认为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变化超过15%的,应当调整综合单价,规则为超过15%的部分调低综合单价,减少15%的,剩余部分调高综合单价。单价措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调整。总价措施费的,量增则调增,反之调减。

4、项目特征不符

项目特征不符,最终主要体现为项目的增减、项目不变下的项目内的工程量的增减,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调增或者调减规则执行。需要厘清几个概念,即施工图、招标工程量清单、实际施工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概念之间的关系如下: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发包人按照施工图编制的,一般情况下施工图纸上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上的工程量是一致的,两者不一致的,按实际施工项目确定价款;承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上注明综合单价后,形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双方结算的依据。规范重申发包人对清单上的工程量负责,承包人按发包人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规范明确施工图上的项目特征与工程量清单上项目特征不符的,按实际施工项目特征,即施工图纸的项目特征或者工程量清单上项目特征,调整综合单价。

5、工程量清单缺项

产生的原因是工程量清单未完全按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等同于存在项目的增加或者项目不变下的项目内的工程量的增加,综合单价按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调整规则处理。

6、计日工(作)

即零星工作。单价的确定按分部分项工程调增调减规则执行。单价表现为综合单价或者工料单价,综合单价内容为人、材、机、利润、管理费及一定范围内风险,工料单价内容为人、材、机。双方通过现场签证,确认工程项目的数量。计日工计价的前提是取得发包人同意。规范明确签证的内容为:工作名称、内容、数量、工种、工时、材料名称数量、施工机具台班等,也推荐了现场签证的程序,并认为双方确定计日工价款后列入进度款支付。

7、物价变化

本条规则适用于承包人提供的人、材、机的价格因物价变化发生调整的情形。甲供材按实际物价变化调整,如实填报,不适用本条的调整方法。规范推荐了两种方法,一是价格指数法(调整公式),一个是造价信息法(约定风险幅度,超出部分按造价信息法调整,计算基数为投标价格与基准期信息价)。价格指数法调整时,现行价格指数及基准日的价格指数在支付月或者当月的造价信息中,可以查阅。如果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现行价格指数取延误期内与原计划期内两者信息值的低值;非承包人原因的,现行价格指数取延误期内与原计划期内两者信息值的高值。注意的是,由于调整的方式不同,造价信息法不适用上述取值法。

8、暂估价

暂估价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必然发生的、暂估的、不准确的价格。常常用于甲供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价格的填报。规范认为通过以下途径、方式将不准确的金额变为准确的价格。

1)必须招标的,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投标,发、承包人通过招标确定准确的价格,替代暂估价,合同价格发生调整,招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参加投标,发包人通过招标确定准确的价格,替代暂估价,招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非必须招标的,按经发包人同意的单价或者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规则确定准确的价格,替代暂估价。

9、不可抗力

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是不抗力所致的承包人成本增加,表现在工程本身毁损后的重建与修复费用、现场的材料及待安装的工程设备毁损后的重新采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派员所增加的人工工资、现场清理等费用。不可抗力所致的工期延误不属于违约的情形,承包人可主张顺延工期。发包人承担其要求赶工的费用。

10、赶工费、提前竣工补偿(赶工补偿)

赶工费属于措施费的范畴,是通过压缩工期实现的。规范推荐了压缩工期超定额工期20%的,承包人才可主张该费用,也明确了发包人要求赶工的,需以承包人同意为原则。承包人主张赶工费需有合同依据。规范认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支付补偿,作为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11、误期赔偿

误期赔偿是承包人原因所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赔偿。依据合同约定,双方在结算工程款时扣除违约金额,调整合同价款。规范明确延误工程与非延误工程同时存在的,应当依据合同按比例扣除。

12、索赔

索赔是赋予发、承包双方的权利。规范明确索赔应当有事由及证据,并按合同约定的程序提出。

承包人索赔的,规范推荐了承包人的索赔程序及发包人处理程序,并认为承包人可以主张工期、增加的费用、损失、利润等索赔以及违约金。规范要求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索赔一并作出决定。发承包双方按合同已办理竣工结算/最终结清的,规范认为承包人索赔权利已行使完毕,双方权利义务已结清,承包人不得再提出竣工结算/最终结清前的任何事项的索赔。

发包人索赔的,规范建议按承包人索赔程序。规范认为发包人可以主张违约金、额外费用、延长质量缺陷责任期限(但不得超过24个月)。

13、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承包人调整合同价款常见的手段与方法。现场签证适用的情形有: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工程变更、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与现场场地条件或者地质水文不一致、发包人所认可的承包人建议等非承包人原因所致的工作内容及范围的变更。规范推荐了承包人签证的程序、签证后支付的程序、签证单上所必备的内容(项目名称、数量、单价)及相关资料(是内容的佐证,供发包人审核用)。规范认为签证单上的工程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承包人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14、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属于发包人预备费。暂列金额转变为索赔金额、签证金额、因工程变更所致的价款调增款等的,向承包人支付。暂列金额有剩余的,归发包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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