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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速拆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法律依据及流程】

 琴心剑417 2024-02-06 发布于陕西

【依法速拆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法律依据及流程】依法快速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法律依据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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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拆除执法流程

执法流程

(一)发现受理通过投诉(举报)、执法检查发现、物业居委报告、相关部门移交、各级部门交办等及时发现,并依据程序填写案件受理表。

(二)现场调查。执法部门接到相关信息后应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到达现场。

对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执法人员应当在接到指令后的2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要求其提供规划许可等相关资料。同时,对违法建筑进行现场拍照、录像、测量,确定违法建筑的地点、层数、面积、高度、性状结构以及参照物(四至道路、相邻建筑物等)间距等建筑形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勘察图,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请见证人签字见证。

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还需把握的: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包括不仅限于(根据各地情况而定)当事人、物业、居委会,理由:按“公众参与原则”当事人有知情权,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然当事人来不来是他的自由。通知居委会干部(或员工)到场,考虑到当事人可能不在现场或拒绝到达现场,需要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时,居委会的同志最了解业主和房屋实际居住人情况,这样为确定行为人做好准备;同时在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居委干部还可以作为见证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通知物业到场,考虑到很多小区是老公房,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一定有当事人的相关房产资料,但一般物业服务公司有业主的资料,这样对确定当事人有帮助;物业公司还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管理,并可以物业公司的名义向当事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该《责令整改通知书》可作为执法证据使用,同时物业也可以在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作为证人在文书上签字。

(三)快速拆除

为制止正在搭建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24小时内自行拆除

通过现场调查,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批准文件,承认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书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24小时内自行拆除。

对于现场无法直接认定的违法建设行为,执法部门应当于当日向区规土、市政、房管等部门发出《协助》,协助认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通知书》后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当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进行公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24小时内自行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的措施。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的,应当制发《暂扣物品决定书》。

责令限期拆除的24小时内,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2.责令24小时内自行拆除的履行

执法人员在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24小时后,应当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当事人自行拆除。拆除完成后,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复查、拍照,并按规定及时结案、归档。

当事人同意帮助拆除的,立即帮助其拆除。当事人确有困难,同意代为拆除的,由当事人签署《帮助拆除违法建筑委托书》。委托书签署1日内,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帮助当事人完成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拆除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进行拍照、录像。拆除完成后,执法人员按规定及时结案、归档。

3.当事人拒不拆除的,立即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

复查。当事人拒不拆除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行拍照、录像;

催告。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将《限期拆除正在搭建违法建筑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在24小时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在催告的24小时内,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执法部门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给予答复;

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经审批同意,在催告满24小时后,执法人员将《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进行公告

4.实施强制拆除

违法建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及时组织、指挥、协调区(县)执法部门、公安派出所及其他协助单位,按预案要求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进行拍照、录像。拆除完成后,按规定及时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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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拆除违建步骤


 


快速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法律依据及流程

今天提这一话题是自《行政强制法》出台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最为重视的问题之一,原因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设施的特别规定,因此,按通说对于违法在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适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属于正常的理解。然而,全国各地在实务中,为制止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违法行为防止控制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执法部门按照行政效率原则和为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有意无意地规避《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在实施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筑、构筑物、设施等适用,个人认为执法部门的做法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下面就说一说实务中,排除适用的法律依据及操作流程等。

一、执法依据

(一)相关行政法原则提供了法理依据。快速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符合行政效率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这里不在赘述)

(二)最高院《纪要》提供了实务依据。最高院会议纪要对在建违法建筑、构筑物、设施排除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如何理解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同时,《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还就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规定,规划部门有权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法定职权。逾期不自行拆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有权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有关部门对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采取查封或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受《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限制。

(三)具体法律规范提供了适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由于上述(一)(二)排除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特别法条的适用,所以在这里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执行就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了。

    从上面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排除《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适用,行政复议和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此时,快速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法律依据已经成立了。

二、执法流程

(一)发现受理通过投诉(举报)、执法检查发现、物业居委报告、相关部门移交、各级部门交办等及时发现,并依据程序填写案件受理表。

(二)现场调查。执法部门接到相关信息后应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到达现场。

对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执法人员应当在接到指令后的2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要求其提供规划许可等相关资料。同时,对违法建筑进行现场拍照、录像、测量,确定违法建筑的地点、层数、面积、高度、性状结构以及参照物(四至道路、相邻建筑物等)间距等建筑形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勘察图,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请见证人签字见证。

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还需把握的: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包括不仅限于(根据各地情况而定)当事人、物业、居委会,理由:按“公众参与原则”当事人有知情权,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然当事人来不来是他的自由。通知居委会干部(或员工)到场,考虑到当事人可能不在现场或拒绝到达现场,需要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时,居委会的同志最了解业主和房屋实际居住人情况,这样为确定行为人做好准备;同时在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居委干部还可以作为见证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通知物业到场,考虑到很多小区是老公房,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一定有当事人的相关房产资料,但一般物业服务公司有业主的资料,这样对确定当事人有帮助;物业公司还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管理,并可以物业公司的名义向当事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该《责令整改通知书》可作为执法证据使用,同时物业也可以在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作为证人在文书上签字。

(三)快速拆除

为制止正在搭建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24小时内自行拆除

通过现场调查,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批准文件,承认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书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24小时内自行拆除。

对于现场无法直接认定的违法建设行为,执法部门应当于当日向区规土、市政、房管等部门发出《协助》,协助认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通知书》后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当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进行公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24小时内自行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的措施。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的,应当制发《暂扣物品决定书》。

责令限期拆除的24小时内,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2.责令24小时内自行拆除的履行

执法人员在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24小时后,应当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当事人自行拆除。拆除完成后,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复查、拍照,并按规定及时结案、归档。

当事人同意帮助拆除的,立即帮助其拆除。当事人确有困难,同意代为拆除的,由当事人签署《帮助拆除违法建筑委托书》。委托书签署1日内,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帮助当事人完成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拆除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进行拍照、录像。拆除完成后,执法人员按规定及时结案、归档。

3.当事人拒不拆除的,立即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

复查。当事人拒不拆除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行拍照、录像;

催告。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将《限期拆除正在搭建违法建筑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在24小时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在催告的24小时内,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执法部门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给予答复;

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经审批同意,在催告满24小时后,执法人员将《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进行公告

4.实施强制拆除

违法建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及时组织、指挥、协调区(县)执法部门、公安派出所及其他协助单位,按预案要求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进行拍照、录像。拆除完成后,按规定及时结案、归档。

三、相关问题

(一)文书送达。

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文书送达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接受执法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证人见证、拍照录像等固定证据的方法实施留置送达。

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告示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不少于10(各地可根据情况自定)

(二)财物处置

执法部门在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使用人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自行出违法建筑中的财物。

当事人或者使用人拒不出财物的,执法部门在强制拆除时应当对其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物品清单经当事人或者使用人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使用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由执法部门代为临时保管,并通知当事人或者使用人及时领取。

附:立即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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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执法实务乔卓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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