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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企业家成功维护自身姓名权——“姓名权”侵权判定和保护

 朝九晚九 2024-02-06 发布于北京

争议商标基本情况:济宁市百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申请了第39435230号“汪博炜”商标,该商标于2020年3月21日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清酒(日本米酒),烧酒,白兰地,白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原汁,青稞酒,食用酒精,黄酒”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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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要理由: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汪博炜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汪俊林是父子关系,争议商标与汪博炜先生姓名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未经授权,注册使用在与汪博炜先生旗下企业核心经营领域关联程度极高的商品上,损害了汪博炜先生的姓名权。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

评审认为:汪博炜授权申请人在本案中代为主张其姓名权及其他权益,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姓名权主体适格。根据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关于汪博炜百度百科、媒体报道、搜索结果等证据可知,汪博炜是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被多次报道,在酒企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指向关系。被申请人为酒类行业经营者,结合其名下注册其他酒企高管姓名的行为可以推定,被申请人对酒企高管汪博炜知晓。被申请人未经汪博炜授权,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与汪博炜知名领域高度关联的烧酒等商品上,有对他人姓名权造成损害的可能。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商标市查审理指南》则指出“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此处需注意两点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译名、别名等;“他人”是指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在世的自然人。此外,《商标市查审理指南》对姓名权保护的适用要件做出了如下规定:
1.姓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

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

在个案中综合考虑姓名的知名程度以及系争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姓名权人知名领域的关联程度,具体确定该在先姓名权的保护范围。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损害。

3.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经姓名权人许可。
结合本案情况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适用要件,就如何判定侵犯“姓名权”展开论述:

首先,是关于姓名知名度的判定。这里的“知名度”并不需要达到普通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地步,只需要在某一领域内,拥有较高知名度,为公众广泛熟知即可。例如本案的汪博炜先生并非大众所普遍知悉的名人,但其为郎酒公司的副董事长,系郎酒董事长汪俊林的儿子,在酒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

其次,是关于姓名知名度与指定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的判定。一方面是考虑诉争商标指定商品/服务所涉及领域与姓名权人所从事行业的关系强弱,另一方面还是要考虑该姓名权人的知名度大小。例如本案的汪博炜先生在酒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又是酒产品,两者相关联极高,争议商标被判侵犯汪博炜先生姓名权毫无悬念。但如果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是与酒行业关联性较弱的领域,则判定侵犯姓名权的可能性就不是很高了。又或者姓名权人是极具知名度的人物,比如“马云”“马化腾”等,即便系争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与姓名权人所从事的行业关联性没有这么密切,但仍然有判定侵犯姓名权的可能。

再次,是关于诉争商标与他人姓名的近似程度的判定。不仅仅是与他人姓名相同的,也包括完整包含,或者在字形、发音、含义方面与他人姓名构成近似,足以导致混淆的,也有可能判定侵犯姓名权。

最后,是关于他人主观恶意的判定。此处恶意的认定要求并不高,只要能证明系争商标申请人明知、应知为他人姓名,有攀附的故意即可。

由上可知,就“姓名权”去无效“商标权”的案件中,需要结合以上几点展开具体论述,但如何判定侵权并不是关键,最主要的还是怎样去更好的保护姓名权。随着网络的发达,不乏能够看到一些企业家活跃在社交平台上,特别是随着直播带货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家选择跳转到幕前,直接为自家品牌带货宣传,就比如号称“珍珠爷爷”的欧诗漫创始人沈志荣近期就出现在了李佳琦《所有女生的OFFER2》的带货活动中,在一众国际大牌的品牌方代表中“脱颖而出”,圈粉无数,其本人知名度得到大大提升。通过查询,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早在2010年就在珍珠类目上申请注册了“沈志茉”商标,可见欧诗漫公司极具前瞻性。

结合以上案例,建议企业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更好的保护企业家的“姓名权”,一方面是“前瞻性”,尽早在与企业核心业务密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将企业家姓名去申请注册为商标进行防御性申请,这种做法不仅保护了企业作为利益相关者的核心知识产权,而且为其多元化经营发展和品牌扩张预留了空间;另外一方面是“勤监测”,注意日常商标监测,一旦发现他人抢注,及时提出异议或无效,避免引起消费者对相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进而影响企业或企业家个人的正当利益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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