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坛特哥 七十四、什么是公司债券?必须公开发行吗?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七十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需要核准? 不需要,只需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七十六、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公开哪些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8.公司净资产额;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七十七、纸面公司债券应载明哪些事项? 应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七十八、可以发行无记名债券吗?公司债券可以转让吗?转让方式? 1.必须是记名债券。 2.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七十九、公司债券可转化为股票吗?发行可转换债的主体有哪些? 1.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2.发行可转换债的主体有: (1)股份有限公司 须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并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2)上市公司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八十、发行了可转换债,公司必须换发股票吗?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不转换股票吗? 1.是的,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 2.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不转换股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十一、如何组建债券持有人会议?有什么权限?决议效力范围? 1.组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在债券募集办法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
重要事项作出规定。 2.权限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对与债券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 3.决议效力范围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但是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十二、如何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有什么权限?能否变更?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聘请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 2.权限 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与债券相关的诉讼以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等事项。 3.变更条件 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4.赔偿责任的承担 债券受托管理人有下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违反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八十三、公司如何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涵盖了向股东的分红,需要注意的是分配的是税后的利润,即必须先缴税后分配。应按下列顺序提取各项资金 1.法定公积金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注册资本×50%,可以不再提取。 2.弥补亏损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任意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股东分红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向股东分红。 (1)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禁止分红的情形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八十四、公司违法分配的处理措施有哪些? (1)退还分红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2)赔偿损失 违法分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十四、分配利润的决议是谁做出?法定分配期间是多久? 分配利润的决议由股东会作出,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 八十五、资本公积金有哪些款项组成? 1.发行股份,超过股票票面金额所得的溢价款; 2.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 八十六、公积金的种类有哪些?有什么作用? 1.种类 公积金分为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三种。 2.作用 (1)弥补公司的亏损 ①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②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八十七、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谁决定? 按公司章程,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八十八、可以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吗? 不能。 八十九、公司合并有哪些方式?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1.种类 (1)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债权债务处理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九十、简易合并和小规模合并如何操作? 1.简易合并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
但需经董事会决议。并且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2.小规模合并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经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十一、公司合并如何操作? 1.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债权人通知 (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九十二、公司分立如何操作?分立前的债务分立后由谁承担? 1.操作 (1)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2.债务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十三、公司减资即减少注册资本如何操作?什么是同比例减资? 1.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债权人: ①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同比例减资 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
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存在除外情况,才能适用同比例减资。 九十四、简易减资的规定有哪些? 1.简易减资: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2.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3.无需通知债权人,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4.公司简易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50%前,不得分配利润。 九十五、违法减资的后果有哪些? 1.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十六、增资时股东有无优先认购权? 需要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一个是有优先认购权,存在例外;一个是无优先认购权,存在例外。 1.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2)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九十七、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院予以解散。 九十八、出现哪些解散事由时公司可以继续存续?用何种方式存续? 1.继续存续的事由 出现下列两种情形,且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2.存续方式 (1)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2)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十九、什么情况下哪些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1.人员: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一00、公司自行清算义务人有哪些?未履行清算义务承担什么责任? 1.董事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2.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0一、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 1.利害关系人:公司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 2.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公司登记机关:公司被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一0二、清算组的职权有哪些?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一0三、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可以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吗? 不能。 一0四、清算组制订的清算方案,应由谁确认? 股东会或法院。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一0五、清算方案中公司财产的分配顺序是什么? 1.清算费用;2.职工的工资3.社保费用;4.法定补偿金;5.所欠税款;6.公司债务;7.股东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一0六、清算组成员失职应承担的责任?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1.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0七、简易注销的条件、程序是什么?不实注销有什么后果? 1.条件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2.程序 (1)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2)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3.不实注销的后果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债务清偿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0八、强制注销的条件、执行主体、程序、是什么? 1.条件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2.执行主体 公司登记机关。 3.注销程序 (1)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 (2)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4.责任承担 依照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一0九、公司未公示或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公司或相关人员应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1.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 (1)对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0、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相关人员应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 (1)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一、抽逃出资,相关人员应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二、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报告的责任是什么?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一三、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原有出资期限超过五年期限的,如何处置?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 1.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2.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未规定具体的过渡期时限。注册资本实缴5年内缴清的起算点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公司成立已经超过5年,对未全部实缴,需要未雨绸缪,要么提前进行资金调度,要么减资。 现实生活中,公司控制权之争远比看到的狗血剧要残酷得多,很多空壳公司在东窗事发才被发现没有实缴一分钱的注册资本。当然,也有大量中小企业的老总们兢兢业业,努力经营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本次新公司的修订,重新构筑了公司治理的底层逻辑,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所说:本次公司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为便利公司投融资、优化治理机制提供更为丰富的制度选择,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亮点纷呈,有许多制度创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举措。 作 者:张 虹,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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