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交通事故 大家都唯恐避之不及 但万一不幸遭遇了交通事故 免不了要涉及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标准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要准备哪些相关的诉讼证据…… 沙市区人民法院 就大家普遍关心的上述问题 梳理了一份交通事故赔偿费用表 供参考 医疗费 计算方式: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总额。 所需证据:医院医疗发票、费用付款凭证、住院费用清单、药品购买发票(如在药店买药,需提交相关医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营养费 计算方式:营养费/天×营养天数。根据年龄、受伤部位、受伤程度等综合考量营养费标准。目前本地一般按照30元/天计算。 所需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加强营养的证明、司法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方式:住院伙食补助费/天×实际住院天数。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为标准,目前本地一般按照50元/天计算。 所需证据:出院小结、医疗发票等可以证明住院天数的证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误工费 计算方式:分以下三种情况 1、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天×误工期限(天); 3、无固定收入的,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期限(天)。 所需证据:劳动合同、收入流水、单位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记录、诊疗证明、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护理费 计算方式:护理人员(人)×护理费/天×护理天数。有实际支出的按照实际支付给护工的费用计算(过高的应调整),没有凭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目前本地一般按照135.8元/天计算。 所需证据:护理费票据、出院医嘱、鉴定意见、护理人员收入证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残疾赔偿金 计算方式:截至定残之日受害人≤60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截至定残之日受害人60-75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截至定残之日受害人≥75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以上所称伤残赔偿指数为伤残等级十级至一级,赔偿指数为10%至100%。 所需证据:护理费票据、出院医嘱、鉴定意见、护理人员收入证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死亡赔偿金 计算方式:受害人死亡时≤60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受害人死亡时60-75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实际年龄-60)】年; 受害人死亡时≥75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所需证据: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被抚养人生活费 计算方式:截至定残之日被扶养人≤18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截至定残之日被抚养人≤60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被抚养人60-75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截至定残之日被抚养人≥75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所需证据:户口簿、社区或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17条。 丧葬费 计算方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荆州本地丧葬费目前为40764.5元。 所需证据: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交通费 计算方式: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所需证据:正式票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精神损害赔偿 计算方式:根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情节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目前本地十级伤残一般赔偿2000-3000元,死亡或一级伤残一般不超过50000元。 所需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注:因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在诉讼请求中可明确在交强险中有限支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鉴定费 计算方式:鉴定所实际支出费用。 所需证据:鉴定费发票。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64、66条。 财产损失 计算方式:车辆维修、施救损失等。 所需证据:定损报告、修理发票、财物损失清单及相应发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84条。 来源:沙市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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