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单位新财务,该单位2019年1月因为一直税务未申报被认定为税务非正常户。今天我到税务窗口为该单位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手续,税务窗口对2019年1月之前的未申报记录进行补报和处罚,我没有意见。但2019年1月之后金三系统因为该户非正常户是没有产生未申报记录的,税务窗口说也要进行处罚,是否合理,有没有什么政策依据? 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