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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Wain X-Ding 2024-02-22 发布于广东
企业会计核算时,记入金及附加”科目的税金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申报缴纳情况以下几种:
一、当期申报税款缴纳入库当期记入本科目;
二、当期记入本科目,次月申报期内全额申报缴纳;
三、当期记入本科目金额大于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金额;
四、当期记入本科目,次月申报,但税款未缴纳入库;
五、当期记入本科目,只是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金额,按税法规定无须申报缴纳。
财税微波以为,已申报缴纳入库税款,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这是毫无疑义的。
只是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金额,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对于已申报未反缴纳的税款,有人认为根据28号公告,不能税前扣除,财税微波表示不敢苟同。
首先,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则其已经确定性的向税务机关承担了有具体金额的债务,逾期不履行(缴纳税款)则承担相应责任(滞纳金、罚款……)。
其次,企业已申报未入库的税款,原因会有很多,有些延期入库税款,是得到税务机关批准的。
再次,28号公告所云“支出已经实际发生”,歧义颇多,但如果说所谓“支出已经实际发生”是指已经实际支付款项,则其与企业所得税法“权责发生制”根本原则相背。企业已经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财税微波理解为就是“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又次,有人说,28号公告第八规定了完税凭证是税前扣除的外部凭证,据此认为税金在所得税前扣除就必定要取得完税凭证。但是,财税微波建议持此观点的朋友再读一下该第八条,“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最后,财税微波想说的是,企业申报未按期缴纳“税金及附加”,企业会承担相应责任,而该部分“税金及附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加重了企业的责任。这与当前形势,仿佛不相一致。
还是大世老师说的好:


建议阅读:未缴纳的税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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