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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命名和功效宣称问题结合大数据分析(功效和命名篇)

 泛泛行舟 2024-02-25 发布于云南

首先看第一组数据,这组数据主要体现的是产品文案使用的词语和使用的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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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规77号公告“标签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比原来的100号令“标识管理规定”,最大变化或最大影响的一定少不了“功效”,因为以前监管不严,不能说法规不完善,法规有规定,只是行业发展逼着没办法,监管也好、企业也好、审评也好、合规人员也好都在学习规范的过程。

新规以后,很多大的品牌产品标签文案都比较精简了,受“功效”的影响,都把心思放在营销上了,比如网红直播(可以形容为监管空白),各种虚假夸大,大家在写文案的时候,不能再沿用或复制原来的文案了,需要结合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也就是“化妆品定义”来写,必须保证什么?

标签: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

功效: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可追溯性

而化妆品功效宣称目录,只规定了26种,如果只局限于26个功效词去写,相信是非常难的,但是中国文字博大精深,很多词汇不同语境、不同的人肯定会有不同的理解,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没有规则,没有裁判,一但认定为新功效,就按特殊用途化妆品处理了,未经注册备案上市的产品,干嘛?《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九条,属于最高处罚项。目前注册备案审评说的算,审评驳回都还好,起码帮企业把了关,规避了一些风险,审评没有驳回,上市以后出问题最终企业自己买单。

少则300/500、1万几千,严重点的十万八万上百万,如果是上市公司就无法评估了,分分钟以亿计的,比如前几天的“马某某”事件,市值2万亿当天一度跌逾9%。

下面这组数据跟产品命名相关

首先是根据备案网结合自己多年的经验总结,找出化妆品命名高频使用的通用名数据(通用名词汇),进行了汇总分析,统计数据来源化妆品违禁词网审核文案时触发该词的次数,根据总数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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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多一组来自非特备案查询平台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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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前三的:修护、保湿、滋养

重点是“修护”和“滋养”,修护35万,滋养10万条,(委托和受委托),先说产品本身的问题,产品是否真有这个功效?有这功效是否有钱做功效评价?品牌方是否有注册新系统账号?这些大家需要考虑的,接下来说法规的问题,两个功效必须选择人体功效评价(毒理、斑贴、人体功效评价)用到人体做评价都不便宜,周期也长,估计很多品牌都选择放弃了,很多人问修护滋养还有祛痘这些产品,不生产可以继续销售吗?再说一次,如果产品本身不具有宣称的功效,这时继续销售,肯定是有很大风险的,大家不要用什么法规节点讲道理。

修护:有助于 维护 施用部位  保持  正常  状态

注:用于疤痕、烫伤、烧伤、破损等损伤部位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滋养:有助于为施用部位提供滋养作用

注:通过其他功效间接达到滋养作用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祛痘有助于减少或减缓  粉刺(含黑头或白头)的发生;有助于粉刺发生后 皮肤的恢复

注:调节 激素影响的杀(抗、抑)菌的和消炎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一)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祛痘国际法规:美国(OTC专论药品)、欧盟(化妆品或药品)、日本(医药部外品)、韩国(医药品)

总结祛痘,药监将祛痘指向粉刺,表面上降低了大家对祛痘误解,到底跟痤疮是否有关联,可能要等后续监管的说法了,暂时先简单理解为:非炎症性皮损表现为开放性和闭合性粉刺,也就是说黑头白头吧,宣称上要注意,要往黑头白头真“粉刺”这个方向去描述,一但往消炎杀菌激励方向描述,基本就有很大的风险了。

接下来再看2组数据,关于用“原料/成分”命名的数据,来自非特备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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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有何要求?

《办法》规定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如产品名称为“某某氨基酸面膜”,产品功效宣称为抗皱,则产品配方中应包含氨基酸,并且氨基酸的使用目的应当与抗皱相关。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后缀注明,如黄瓜味洗面奶或者洗面奶(黄瓜味)。

1)一个产品配方,含一种或多种原料,然后不同原料有不同的功效

2)不同的原料在配方中有不同的使用目的或原料功效,所以一个配方可能有一种或种功效

3)原料是原料的功效,原料有的功效不代表产品具有原料的功效,最终可能看原料在配方中是否达到起效的浓度

4)功效涉及到(产品实际的功效,原料的功效,备案的功效,文案宣称的功效,广告宣传的功效等)法规和中检院的意见也很明确,产品功效就要符合标签管理办法和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科学性、可靠性、可追溯性

简单说一下第一种情况,也是大家最关心的情形:

如产品名称为“某某氨基酸面膜”,产品功效宣称为抗皱,则产品配方中应包含氨基酸,并且氨基酸的使用目的应当与抗皱相关

换个角度思考,上面只提到到一种功效,如果产品宣称多种功效,同理,一个原料的使用目的或原料的功效也要对应产品宣称所有的功效。

如产品名称为“某某氨基酸面膜”,产品功效宣称为抗皱、保湿、修护,品名不含功效词”,则产品配方中应包含氨基酸并且氨基酸的使用目的应当与抗皱、保湿、修护相关

举例一种情形:氨基酸能对应保湿,但对应不了抗皱和修护,但产品宣称宣称抗皱和修护,除氨基酸以外,还有其他成分可以支持抗皱和修护功效评价,这种情形是否合规?个人观点,根据上面提到的8种性,这种情形是合规的。具体大家咨询药监审评那边

产品命名要注意,如果是命名为:“某某氨基酸抗皱保湿修护面膜”,则属于第一种情形了。

氨基酸的使用目的或原料功效要对应三种功效(抗皱保湿修护

另一种情形:擦边球产品,可能只剩下一种可能,原料具有多种功效,比如:烟酰胺、水杨酸等……

如:烟酰胺保湿精华液,备案,宣称,评价都是保湿,但实际企业可能复配协同其他植物美白成分,产品实际干的是“美白”功效,走这个漏洞。

法规上理解是合法的,实际上你要是不说是美白产品,谁也奈何不了你,只是举个例子,不是建议大家干这样的事情,这些都是有很大风险的,国家药监局在“浅谈美白化妆品与美白剂”一文中提到:相关部门正在筹备起草化妆品美白剂清单,预计清单发布后会对我国美白化妆品的界定产生进一步的影响

标签: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

功效: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可追溯性

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 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

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

原料功效: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的,应当开展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证实原料具有宣称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

所有涉及到宣称原料功效的,首先先证实原料本身的功效,再就是原料的功效与产品宣称的功效具有关联性。

老产品涉原料/成分命名的,请尽快排查统计,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新产品必须符合以上法规几点要求!

监管部门简直是给行业来了一场海啸,请所有重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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