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术合同登记 42.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合同中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43. 技术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 (1)无效合同或未生效的合同、非技术合同; (2)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 (3)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未予补正的; (4)合同条款含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 (5)涉密合同未进行脱密处理的; (6)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 (7)当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44. 签订技术合同的合同文本有什么要求? 45.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各主体签字或者盖章,有什么具体要求? (1)法人: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或盖章/授权书。 (2)自然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3)非法人组织:组织的印章/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46.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要点有哪些?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二十一条。 47. 技术开发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 (1)合同标的为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3)合同标的技术上没有创新,仅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4)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5)只制定规划和工作计划; (6)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就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所订立的合同; (7)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二十三条。 48. 技术转让(许可)合同认定要点有哪些?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合同标的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技术秘密使用权等知识产权。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二十六条。 49. 技术转让(许可)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 (1)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或许可未约定转让权或使用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2)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分的; (3)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50.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要点有哪些?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是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发展战略、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决策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三十四条。 51. 技术咨询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 (1)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2)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3)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认定登记。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52.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要点有哪些? (1)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四十条。 53. 技术服务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 (1)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做、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2)就扫描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3)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4)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四十二条。 54. 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有什么区别? 55. 合同超出签订的有效期限但还有部分款项未结清如何认定登记? 56. 合同已经登记完成,但买方提出增加内容如何办理? 57. 签订后的合同由认定机构审核后发现缺失内容或条款等,只能各方重新再次签订合同吗? 58. 技术合同已经认定登记完成但合同未执行完如何办理? 59. 检测活动能否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此外,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60. 多卖方开发类合同是否可以认定技术合同?如认定应哪方认定,如何做免税? 61. 技术作价入股的合同如何认定? 62. 给企业做培训,相关合同可以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吗?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四十三条。 63. 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哪些? 64. 科技成果评价(鉴定)、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什么关系? 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是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对科技成果的水平进行评价的活动,是市场行为。 科技成果登记是成果完成单位将形成的成果向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活动,属于行政服务事项。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报告可作为科技成果登记的佐证材料。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卖方自愿登记,属于行政确认事项,经认定登记后的技术合同可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来源:Biomed望鹿人 |
|
来自: wangwangyaoyao >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