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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过度作为, 怎么就成了美国政体50年大变局的一大铁证?|文化纵横

 老王abcd 2024-02-27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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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亦鲁
北京大学法学院

【导读】据媒体报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近日开始审理特朗普参选总统资格上诉案,其判决将影响2024年美国大选。如何看待最高法院介入美国大选与政争之中?它反映出当下美国司法与政治之间怎样的关系?

本文以美国最高法院对“哈佛招生案”的判决为切口,分析近年来最高法院如何成为参与和塑造美国政治的重要力量。文章指出,最高法院对哈佛招生案的判决涉及两种平等观之争,其一是保守派立场的反分类原则,即不应予以弱势地位群体分类和优待的形式平等;其二是自由派主张的反屈从原则,即应当给予弱势地位群体优待的实质平等。作者认为,该案中看似针锋相对的价值冲突,实则缺乏实质的理论交锋,这表明美国最高法院的政治化已达到峰值,因为保守派与自由派的胜负与各自的法律论证关系不大,而变成如何争取多数人认同的政治游戏。

作者指出,美国正经历新旧政体交替的动荡,美国宪法也处于“五十年未有之大变局”,最高法院的权威与信任降至历史最低,现在的最高法院不仅难以充当“稳定器”,反而类似哈佛招生案与多布斯案的判决可能成为冲突和矛盾的根源。美国后世如何评价这两份判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来的新政体。

本文原载《文化纵横》2024年第1期,题为《哈佛招生案与美国政体变迁》,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读者参考。



哈佛招生案与美国政体变迁

正如“黑人的命也是命”(Black Lives Matter)运动所体现的,种族平等在今天的美国仍旧是最重要和最具争议性的议题之一。近期因巴以冲突和国会对哈佛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校长听证会所引发的风波则表明,精英大学正成为冲突“前线”和风暴中心。把“种族平等”和“精英大学”两个因素叠加,这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哈佛招生案中面对的积极行动(affirmative action)问题。围绕平等和自由产生的争议多数现代社会都会遇到,但美国的相对特殊之处在于,绝大多数这些争议会转化为宪法问题并最终涌向一个机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也由此成为观察甚至塑造美国政治的重要窗口和力量。

在更宏观的意义上,隐私(或堕胎)和平等代表着20世纪美国宪法最重要的两笔遗产。继2022年在多布斯案中推翻了罗伊案所确立的堕胎权之后,哈佛招生案意味着最高法院开始对平等问题“动手”。如果说多布斯案是突然扔下的第一只靴子,那么,2023年6月,第二只靴子终于落下。最高法院对哈佛招生案做出判决,宣布延续近半个世纪的积极行动违宪。

背景:平等、教育与积极行动

哈佛招生案涉及的是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招生中的积极行动。积极行动是指在招生和就业等环节,对少数族裔(特别是黑人)予以一定优待。“平等”和“教育”是理解哈佛招生案和积极行动的两个关键词,其底层逻辑是:由于教育在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促进平等自然要求提升教育领域的平等。积极行动则是过去半个世纪,在高等教育领域提升平等最主要的手段。

但积极行动自诞生起就伴随着巨大的争议。在具体层面,就像罗伯茨在哈佛招生案的法庭意见中所说,学校招生本质上是零和博弈。当给黑人或其他群体多切一些蛋糕,必然会导致另外一些群体受损。这就是所谓的“逆向歧视”。早期积极行动诉讼中的原告多是认为自己“利益受损”的白人,而在哈佛招生案中则是亚裔群体。在理念和价值层面,积极行动背后是美国宪法两种平等观之争。第一种平等观可称为反分类原则(anti-classification)另一种则是反屈从原则(anti-subordination)。前者认为平等就是不得区别对待,即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后者则要求不能使某一群体居于“二等公民”的地位。表面上,两种平等观都旗帜鲜明地反对歧视黑人,但它们的分歧恰恰体现在如何看待以积极行动为代表的优待政策上。在反分类原则看来,在入校和就业等领域给予少数族裔或其他群体优待同样违反法律的平等保护,因为这种做法涉嫌通过“分类”来区别对待。反屈从原则却欢迎和鼓励积极行动,因为这种区别对待有助于改善少数族裔或其他群体的弱势地位。简言之,反分类原则对平等采取一种形式主义的理解——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类;而反屈从原则追求的是实质平等——区别对待如果能促进实质平等,那就应被允许。哈兰大法官在普莱西案中曾写下美国宪法是“色盲”(color-blind)的金句。反分类原则和反屈从原则也对应着对“色盲”的两种理解:反分类原则认为“色盲”意味着宪法看不出黑白,因此既不能歧视黑人,也没必要优待任何人;反屈从原则眼中的“色盲”只代表着不歧视黑人,但对优待和优惠政策会网开一面。

在1978年的巴基案中,最高法院第一次就积极行动的合宪性给出答案。该案原告是一名白人男性,在连续两年申请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被拒后,他以自己因种族受到歧视为由提起诉讼。虽然最高法院认为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在100人中为少数族裔预留16个名额的做法违宪,但为积极行动的合宪性指出了方向(尽管这种指示现在看是相当含混甚至矛盾的)。第一,承认多元是积极行动的正当性基础。第二,所有积极行动必须接受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即必须服务于压倒性的州利益(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且制度和政策设计必须狭窄剪裁(narrowly tailored)。第三,在具体设计上画出了两条红线:录取政策必须基于个体,不能搞种族配额制;种族只能是决定录取的诸多考虑因素之一,不能是唯一因素。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的积极行动就因触碰这两条红线,从而被宣布违宪。

在巴基案之后,最高法院继续在2003年的格鲁特案和格拉兹案以及2013年和2016年的费舍尔案中对积极行动做出判决。对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后续几份判决最突出的特点是原告从白人男性变为白人女性,这无疑代表着反积极行动一方在诉讼和公共舆论策略上的改变。在哈佛招生案中,这进一步升级为“为亚裔代言”。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看,格鲁特案涉及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招生政策,该法学院要求每年录取的少数族裔要达到“临界质量”(critical mass);格拉兹案则涉及密歇根大学本科录取,相关政策要求为每位少数族裔申请者自动加上20分,评估满分为150分,超过100分就可以被录取。最终,最高法院支持了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模糊的“临界质量”,否定了密歇根大学本科录取的加分计划。在很大程度上,这仍是对巴基案两条红线的延续。在费舍尔案中,接受审查的是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本科录取的“前10%”政策。根据这项政策,得州各高中“前10%”主要根据成绩录取,而后90%的录取则需要考虑种族。经过两次审理,最高法院最终还是认可了“前10%”政策。

从巴基案到费舍尔案,最明显的趋势是审查日趋严格。一是在具体政策设计上,最高法院按照巴基案画的两条红线不断收紧积极行动合宪性审查的标准。二是在判断是否存在“压倒性州利益”和“狭窄剪裁”时,对各大学的“遵从”(deference)不断减少。三是强调积极行动只能是“临时措施”,必须存在一个“终点”。在格鲁特案中,最高法院甚至加上了一个明确的期限——50年。格鲁特案与巴基案相隔25年,最高法院希望格鲁特案之后再过25年,积极行动将没有存在的必要。用卡瓦诺大法官的话说,格鲁特案只允许积极行动再延续一代人。

判决:两种平等观与“色盲”的宪法

巴基案判决于1978年,格鲁特案判决于2003年,哈佛招生案距50年或25年之期已经不远。在此意义上,最高法院在2023年叫停积极行动,倒也算“言而有信”。

这是一份六比三的判决,共形成六份意见。法庭意见由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撰写,另外五位保守派大法官托马斯、阿利托、戈萨奇、卡瓦诺和巴雷特加入。自由派的异议由索托马约尔撰写,卡根和杰克逊加入。托马斯、戈萨奇和卡瓦诺还分别发表了附议。由于自己是哈佛大学监督委员会的成员,杰克逊在提名听证时就表示会在哈佛招生案中回避。因此,杰克逊自己撰写的异议只针对北卡罗来纳大学的招生政策,她也只加入索托马约尔异议中涉及北卡罗来纳大学的部分。

在罗伯茨撰写的法庭意见中,他一如既往地在守住保守派立场的前提下,尽量让意见和言辞变得平衡温和。在梳理历史和先例时,罗伯茨从建国、内战一直讲到布朗案和当代,非常政治正确地将历史塑造成一部从不平等走向平等的线性进步叙事。但在这一大叙事下,罗伯茨对小叙事——涉及教育平等和积极行动先例——的梳理却主要是基于反分类原则理解的平等。这意味着,罗伯茨眼中美国宪法所认可的平等观,是看不见黑白和种族因素的“色盲”平等观。正因为看不见种族,所以宪法要求既不能歧视某一群体,也不应给予任何群体以优待。定下了这一基调,推翻哈佛和北卡罗来纳大学的积极行动就变得顺理成章。罗伯茨进一步给出三个具体理由:1.“多元”这一目标无法量化和评估;2. 积极行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种族“一票否决”和种族刻板印象;3. 两校现有政策遥遥无期,看不到终点。

托马斯的附议主要是运用自己的“老本行”——原旨主义——来论证美国宪法对平等的原初理解就是反分类原则和看不见黑白的“色盲”。戈萨奇的附议则主要针对1964年民权法第6章。在他看来,不仅宪法对平等的理解是基于反分类原则,1964年民权法亦是如此。卡瓦诺的附议则主要着眼于“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强调今天的判决其实符合最高法院关于法律平等保护一系列先例。

在自由派这一边,索托马约尔撰写的异议基本体现了自由派在平等和积极行动上的立场与逻辑。她从“道”与“术”两个层面来为积极行动辩护。首先,从“道”的层面,她认为保守派无视黑白的“色盲”平等观是对宪法的歪曲,美国宪法所保护的平等从来都是基于反屈从原则的实质平等,而非反分类原则的形式平等。其次,在“术”的层面,索托马约尔强调积极行动属于对种族因素合理的运用,哈佛和北卡罗来纳大学的招生政策更是完全能够通过严格审查。

杰克逊大法官的异议虽然看似只针对北卡罗来纳大学一案,但其实比较全面和充分地体现了杰克逊在平等和积极行动上的立场与风格。在立场上,杰克逊的异议与索托马约尔的意见高度一致,两位大法官都旗帜鲜明地主张反屈从原则的实质平等观,而反对反分类原则的“色盲”平等观。这里之所以强调风格,是因为除了法律人常见的论证方式,杰克逊在异议中大量使用了种族批判理论(Critical Race Theory)阵营学者的修辞武器——讲故事(storytelling)。杰克逊大法官虚构了白人约翰和黑人詹姆斯两个人物,通过对两人及其家庭背景的虚构写作(比如约翰已经是家里第七代大学生,而詹姆斯则可能是其家族第一位大学生等),杰克逊试图说明两人在大学申请时的差距很大程度上是由黑白两个种族历史上的地位造成的,而积极行动的功能和价值就在于拉平、补偿甚至“还债”。

总体上,与2022年的多布斯案相似,2023年哈佛招生案的判决看似针锋相对,但双方缺少那种你死我活、刺刀见红的理论“肉搏”。双方(尤其是作为少数派的自由派法官)更像是例行公事般地表明立场和“撂下狠话”。这种“走过场”显然不是因为堕胎和积极行动不够重要,而可能是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第一,不管是堕胎还是积极行动,两派都已经厮杀了近半个世纪,各自的论点、论据和论证早已经充分展开和交锋。所谓“太阳底下无新鲜事”,双方其实都是在重复已经吵了五十年的内容,并没有新的理论或问题出现。第二,与多布斯案相比,哈佛招生案毕竟是第二只靴子。堕胎要比积极行动更具撕裂性和象征性,如果最高法院连罗伊案也敢推翻,推翻积极行动更不在话下。在多布斯案之后,人们一方面已经对哈佛招生案的结果有了预期;另一方面,背后也未尝不是某种“哀大莫过于心死”的绝望。

机构:政治化的高峰与合宪性审查的双重困境

两只靴子都落下后,一个最直接的观察是:多布斯案和哈佛招生案代表着美国最高法院政治化已累积到峰值。首先,“政治化”是强调美国最高法院目前最本质的问题是“政治化”,而非批评常见的“保守化”。两者的区别在于,政治化包含着向左向右两个方向,而保守化只是其中的一个方向——向右的政治化。目前,自由派攻击保守派“开历史的倒车”,而保守派则认为自己只是在“拨乱反正”。两种叙事看似对立,其实是一个故事的两面。自由派眼中“历史”的开端自然是布朗案和罗伊案代表的民权运动。但在保守派看来,这段“历史”恰恰是一切错误的起点,所谓拨乱反正,就是要通过取消自由派的“历史”,回到更早的“正确”原点。虽然布朗案和罗伊案等判决在今天看来是正义和进步的,但判决的正义性不应遮蔽判决的政治性。其次,“累积”则是希望突出,虽然自由派开启了政治化的进程,但保守派的确使这一进程达到高峰。这并非是说保守派政治化的幅度超过了自由派(当年布朗案和罗伊案的振幅可能远大于今天),而是因为两次摇摆之间是叠加,而不是抵消关系。今天的最高法院就像是一座年代久远的高楼,经历了向左向右各一次猛烈摆动,已变得十分脆弱。

此外,政治化还可以解释为何两派在判决中缺少那种实质、硬核的理论交锋。深层的原因可能是:双方都意识到胜负与各自的法律论证其实关系不大。经过在堕胎和积极行动上的“翻烙饼”,人们愈发清楚地认识到,胜负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数人头——哪一派能凑够五票。当自由派拥有五票时,就有了罗伊案和一系列支持积极行动的判决;当保守派控制最高法院后,就迎来了多布斯案和哈佛招生案。借用“所谓政治,就是把拥护我们的人搞得多多的,把反对我们的人搞得少少的”的经典表述,本应中立的判决和宪法解释,却也变成了如何“把我们的人搞得多多的”,判决离“理性”(reason)论证越来越远,而距离“意志”(will)和“强力”(force)赤裸裸的展示越来越近。

在更深层和普遍的意义上,多布斯案和哈佛招生案体现了各国违宪审查机关都必须考虑的一个普遍性难题——合宪性审查的双重困境。从政治化的角度看待美国最高法院,并不是走向彻底的虚无和相对主义。对中国读者而言,比讨论是自由派“对”了还是保守派“对”了更有价值的,是在一个更普遍的层面分析——一个国家的违宪审查机关选择以这样一种方式介入某类议题是对还是错。或者说,是否从介入积极行动那一刻起,就注定了美国最高法院做什么都是“错”的?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积极行动是某类议题的典型代表,其背后往往涉及基本权利和价值的冲突。不管是最高法院还是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一国的违宪审查机关一旦选择介入,就会陷入一“高”一“低”双重困境。以积极行动为例,在“高”的层面,积极行动背后涉及的是平等。是否支持积极行动关乎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反分类原则与反屈从原则间两种平等观之争。这本质上是理念和价值的冲突,而价值冲突的诸神之争基本是无法调和的。就像很难抽象地说自由重要还是平等重要,任何一个机构也很难在两种平等观之间作出判断。每一种立场和价值的“信徒”都只会认为己方掌握了真理和正义,而最高法院无论如何选择或平衡,在取悦一部分人的同时也注定会得罪另一部分人。

在“低”的层面,积极行动又涉及非常具体、技术化的政策和制度设计。这在巴基案以来的一系列积极行动中得到了最好的印证。在面对“一校一策”、高度技术化的积极行动时,与立法、行政机关和地方相比,最高法院九位长期“脱离群众”的大法官是否具备足够的信息、知识、资源和经验去做出判断?在哈佛招生案之前,最高法院对各校积极行动很大程度上是采取“遵从”态度,即在很多时候选择相信校方的“善意”。但这种“遵从”的悖论在于:一方面,它的存在正表明最高法院意识到自己无力做出判断,很多时候只能选择相信或推定;但另一方面,过度遵从又会使审查形同虚设。因此,最高法院在“低”层面的困境就是:想管管不过来,不想管又不甘心。罗伯茨在哈佛招生案的法庭意见中说,对于积极行动中的很多问题,最高法院无法很好地判断,这并不全是虚伪和借口。

因此,当任何一国的违宪审查机关选择处理此类问题,是否就注定会“高不成低不就”和“两头不讨好”?不仅是积极行动,堕胎也是一样,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当代几乎所有重要争议都具有相似的性质。在“高”的层面,此类议题背后必然涉及自由、平等、隐私、尊严等基本价值;很多时候,甚至还牵扯这些基本价值间的冲突。在“低”的层面,这些价值在落地时又需要具体的、非常技术化的政策和制度设计。毕克尔曾将美国司法审查最核心的困境定性为反多数难题。之后几代宪法学人都试图破解毕克尔提出的挑战,为司法审查重新奠定正当性基础,而他们的最终选择是权利保护——即司法审查或合宪性审查的正当性在于为基本权利提供保护。但多布斯案和哈佛招生案则暴露了这一新正当性基础的困境,而且这种挑战并不亚于当年的毕克尔。简言之,当代几乎所有的争议都可以转换成某种权利话语和主张,这些重要的、新型的权利之争又几乎都会涉及一“高”一“低”双重困境。深度介入权利争议会让违宪审查机关吃力不讨好,从而伤害司法权威;但反过来,不去触碰这些议题又会让违宪审查机关沦为“花瓶”。如何在这两难间取得平衡或走出一条新路,其实是包括中国人大在内的全球违宪审查机关需要共同思考的问题。

影响:美国宪法“五十年未有之大变局”与政体变迁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一直处于里根政体之下。但近年人们逐渐意识到,伴随着里根政体进入晚期,美国正经历新旧政体交替的动荡。多布斯案和哈佛招生案也应置于政体变迁和美国宪法“五十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思考。

对很多人来说,一个可能的疑惑是:既然里根政体是由共和党主导,为什么这两份判决没有出现在里根政体全盛期?这是由于在政体变迁时,最高法院和宪法的调整相对于白宫和国会具有滞后性。在一个政体初期,白宫和国会会迅速被拥有民意授权(mandate)的“新贵”占领,但由于人数和终身制任期等因素,最高法院往往仍然由“前朝遗老”把持。布鲁斯·阿克曼曾说美国总统制与议会制的最大区别就是,在议会制国家,理论上赢得一次大选就可以发动一次革命;但在美国三权分立体制下,由于存在某种滞后性,似乎赢几次大选都很难确保一次变革或革命的成功。最高法院的“换血”是一个漫长和充满偶然的过程,一般要到政体的中期甚至晚期,最高法院才可能被主导政党占据。

对共和党来说,虽然他们比较幸运地在里根政体早中期就占据了最高法院多数,但也经过半个世纪和至少两代人,才在近年得偿所愿,推翻罗伊案和积极行动。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人员。早期最高法院的保守派仍是传统的温和保守派,而非后来经过保守主义法律运动改造的“运动法官”(movement justices)。对前者而言,虽然内心可能对罗伊案和积极行动不以为然,但“遵循先例”和司法节制的哲学仍然让他们不会贸然推翻这种“超级先例”(super precedent)二是储备。要在堕胎和积极行动这种量级的议题上做翻案文章,耗费的政治资源和资本是巨大的。1992年的凯西案就是最好的例子。在凯西案功亏一篑之后,保守派又经过了近三十年的准备,才最终在多布斯案推翻了罗伊案。

但另一方面,假如多布斯案和哈佛招生案是在里根政体早期或中期判决,那时保守派还处于强势,整个社会因此也会对判决有更多认同,或至少是更少反对。但在里根政体摇摇欲坠的今天,保守派缺少足够的力量对冲和整合,政治极化和高度撕裂的社会又会使反对声音被无限放大和强化。在过往的政体变迁之际,美国最高法院时常凭借节制的美德和高超的技艺扮演稳定器的作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其实就是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政体变迁——从联邦党人政体转向杰弗逊政体——的关键时刻,马歇尔和最高法院通过克制甚至“撤退”换来了权力平稳交接。甚至在2000年布什诉戈尔案以及2020年特朗普拒绝承认败选时,最高法院也至少都发挥了“定分不止争”的作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无政府状态的出现。但最高法院的权威和信任就像银行账户,法院的每一次节制、审慎的行动甚至不作为相当于往账户里存钱,而每一次激进、能动、政治化的行动则是向外取钱。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政治化程度不断攀升,不管是自由派还是保守派,都是取得多存得少。到了今天,虽然美国又一次进入政体变迁周期,但最高法院的信任账户也降到了历史最低点。因此,现在的最高法院不仅很难起到稳定器的作用,反而可能成为冲突和矛盾的源头之一。多布斯案和哈佛招生案这两份判决因涉及性别和种族议题,更可能成为催生和定义下一个政体的关键因素。

在此意义上,多布斯案和哈佛招生案涉及三个——而非两个——政体间的关系,应放在“新政-民权政体—里根政体—新政体”的连续性中思考。里根政体是对新政-民权政体的“反动”,而多布斯案和哈佛招生案则是这种“反动”的高峰。保守派可以推翻新政-民权政体的遗产,但保守派自己的宪法遗产,同样需要交给新政体和后代来评判。换言之,这两份判决会在历史上留下什么印迹,后世会如何评价这两份判决,这些问题的答案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未来的新政体是什么样的。

在自由派的愿景中,他们呼唤“第二进步时代”来终结里根政体。如果新政体的确由自由派和民主党主导,我们将见证美国宪法政治像钟摆一样,从右边来到左边。在此背景下,就像反对罗伊案和堕胎曾成为里根政体下保守派最大的认同一样,反对多布斯案和哈佛招生案有可能变成自由派整合的关键。在这种前景下,多布斯案和哈佛招生案可能与斯科特案和洛克纳案一样,成为人人喊打的“反经典”(anti-canon)。但考虑到最高法院人员换血的滞后性,在新政体早期,充斥着“前朝遗老”的最高法院可能会与白宫和国会爆发激烈冲突。不过,除了向左回摆,新政体完全有可能进一步向右下探,变得更加极端或“特朗普主义”。之前美国国会围绕议长的争论也多少从侧面提醒了这种可能性的存在。若果真出现,多布斯案和哈佛招生案可能只是某种更大变革的序曲。

政体变迁的框架之所以在近年兴起,一个重要原因是特朗普上台的确让不少人认为“改朝换代”的宪法时刻即将出现。在这种叙事下,特朗普将是葬送里根政体的断裂型总统,而战胜特朗普的拜登应成为开创新政体的重建型总统。但目前来看,拜登显然距离这一期待有相当的距离,而特朗普卷土重来的可能性也暂时无法彻底排除。而最新的发展是科罗拉多和缅因等州宣布取消特朗普的党内初选资格,特朗普也已经就此向最高法院上诉。一些学者开始承认这一次政体变迁可能不会像之前那样“无缝”,而是会有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期。不过,在巴尔金眼中,政体变迁仍然会在2024年大选见分晓,因此新政体仍然取决于拜登和特朗普谁是本次大选的胜者。

这种预测的问题在于:拜登和特朗普分别出生于1942年和1946年,如果这次当选,两人将分别以82岁和78岁的高龄就职。问题倒不是数字本身,而是代际。政体变迁是美国宪法政治量级最大的变化,重建型总统和新政体的主导政党之所以能够“改朝换代”,是因为他们能代表新一代而不是旧一代(甚至旧两代)的理念和方向。特别是拜登,目前他更多只是以特朗普的反面出现。在很多时候,拜登不是在“做”什么,而是他“不做”或“少做”特朗普做过的什么。对重建型总统而言,仅仅说“不”是不够的,他需要在重大问题上说更多、更新和更激励人心的“是”。但今天的拜登和民主党显然还不足以担此大任。因此,2024年大选(尤其是如果拜登连任)可能仍然不会是美国政体变迁的宪法时刻,新旧政体更迭的过渡期可能会更长。

更漫长的过渡期意味着可能更长的动荡。如前所述,过去人们或许可以指望美国最高法院在非常时期扮演稳定器的角色,但今天的最高法院正处于权威和信任的最低点,像多布斯案和哈佛招生案这样的判决反而会成为矛盾和冲突的根源。多布斯案判决提前泄露以及大法官托马斯礼物申报所引发的争议,都从不同侧面反映出最高法院今天的困境和乱象。有学者将多布斯案和哈佛招生案视为保守主义法律革命的顶峰,但顶点往往也是终点。如前所述,特朗普已经就丧失党内初选资格问题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这意味着继2000年布什诉戈尔之后,最高法院又一次有可能影响甚至决定大选结果。布什诉戈尔案对最高法院权威的伤害至今仍在延续,而在24年后,信任和权威处于历史最低点的最高法院会如何或者说能否平稳拆除这一“定时炸弹”,这或许也是美国正经历的这场“五十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值得观察的变量之一。


本文原载《文化纵横》2024年第1期,原题为《哈佛招生案与美国政体变迁》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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