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因醉驾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可以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2018年《条例》第31条)规定,党员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据此,对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因醉驾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视情节轻重适用不同处分档次。 本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可以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需要说明的是,无职可撤的党内严重警告和一般的党内严重警告是不一样的,在审理报告和处分决定中需要说明,并且影响期是两年。如该党员系公职人员,同时应当参照党纪重处分匹配相应的政务处分。(编者注:《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文书范式 1.审理报告表述: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x条之规定,建议同意审查组意见,给予xx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其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 2.处分决定书表述: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x条之规定,经xx研究决定给予xx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其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x年x月x日起生效(影响期为二年)。如不服本决定,可按程序逐级向本委(党组)、市纪委、市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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