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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施行!珠海正式出台住宅小区业主共有收益管理办法

 QQ少主 2024-02-28 发布于广东

为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共有收益

(以下简称:共有收益)的管理,

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珠海出台新管理办法,

要求共有收益管理单位每半年

将上一半年共有收益收入、

明细账目进行公示。




日前,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珠海市住宅小区业主共有收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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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管理办法》共四章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珠海经济特区加强

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规定,

分别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

共有收益范围、获取、管理单位、

账户开立、使用,

共有收益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

一起来关注👇👇👇

规范管理行为


《管理办法》指出,建立管理制度,单独立账,专项存储,使用共有收益时留存发票、收据、银行对账单、合同等,做到收支明细。

📑对应部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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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共有收益由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物业服务人在代为管理共有收益期间应当遵循勤勉尽职、诚实守信原则,如实登记账目明细,并留存与共有收益相关的发票、收据、银行对账单、合同等凭证,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明细账目和相关凭证提交业主大会。

第九条  共有收益应当专户储存、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共有收益。

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在首次接管后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单独开设共有收益专门账户,并对共有收益相关材料专门建立档案,鼓励以楼栋单元为单位设立二级子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开立共有收益账户。提倡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开立账户。

共有收益账户需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共有收益账户开通电子支付渠道的,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开立录入支付信息、复核支付信息两个以上的电子支付密匙,并分别由共有收益管理单位的不同人持有。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电子支付共有收益管理制度,规范录入资金支付信息、复核资金支付信息的行为。通过电子支付渠道使用共有收益的,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至第十六条规定,并在电子支付共有收益的3日内,将电子支付的相关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开。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共有收益管理单位的,负责管理共有收益或者办理共有收益账户手续的人应当是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人管理共有收益的,负责管理共有收益或者办理共有收益账户手续的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员工或者经业主同意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由其他人管理共有收益或者办理共有收益账户手续。


实行公示制度、严格审计制度


《管理办法》要求,共有收益管理单位每半年将上一半年共有收益收入、明细账目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个月。建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前、物业服务企业退管前和业主有较大质疑时三种情况下的第三方审计制度。

📑对应部分条文

第十八条  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半年末对共有收益予以结算,与共有收益账户开户银行核对共有收益账目,并至少在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前,将上一半年度的具体收支信息(样张详见附件)分别张贴于小区管理处、公告栏、每个门牌幢出入口等显著位置,鼓励同时通过小区业主微信群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并在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上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业主有异议的,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10个工作日内接受业主查询并进行书面答复。业主对答复仍有异议的,镇街、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规范移交行为


《管理办法》提到,业主委员会换届或物业服务企业退管,对共有收益专户,审计完成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移交给新一届共有收益管理单位。

📑对应部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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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原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届满、全体委员集体辞职或者被依法罢免,但未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且原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在其停止履行职责之日仍是共有收益管理单位的,原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停止履行职责之日起不得从共有收益账户支付资金;并在停止履行职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共有收益移交给镇街临时保管。

含有委托管理共有收益内容的合同终止,暂未决定新共有收益管理单位的,原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所有共有收益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保管,无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移交镇街临时保管。

符合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遵照下列规定处理共有收益:

(一)临时保管共有收益的单位在接管移交共有收益的3个工作日内,持原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停止履行职责的相关书面材料,告知存放共有收益开户银行原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停止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在共有收益开户银行开立账户临时保管共有收益,原共有收益管理单位注销已开立的共有收益账户;

(二)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书面通知材料当日,应当暂时停止共有收益账户的支付业务。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应当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每三年对共有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若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对管理的共有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上公示,审计费用经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在共有收益中列支。审计过程中,共有收益开户银行应当予以协助。


做好对共有收益
责任主体的指导监督


《管理办法》明确对共有收益责任主体的指导监督的部门、单位及职责。

📑对应部分条文

第二十一条  镇街负责每半年对辖区共有收益的管理、公示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作为物业招标投标、物业项目考核评优、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监管等工作的评价指标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街加强业主共有收益信息公示工作的日常巡查。


共有收益收支公示表

具体应该载明哪些事项?

根据《管理办法》,

示范文本如下👇



珠海市住宅小区共有收益
收支公示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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