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标准(the standard for the environment noise)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噪声容许范围所作的规定。制定原则,应以保护人的听力、睡眠休息、交谈思考为依据,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现实性。环境噪声基本标准是环境噪声标准的基本依据。各国大都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的基数,并根据本国和地方的具体情况而制定。一、噪声的主要来源1.交通噪声:主要指的是机动车辆、飞机、火车和轮船等交通工具在运行时发出的噪声。这些噪声的噪声源是流动的,干扰范围大。2.工业噪声:主要指工业生产劳动中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机器和高速运转设备。3.建筑施工:主要指建筑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在施工中要大量使用各种动力机械,要进行挖掘、打洞、搅拌,要频繁地运输材料和构件,从而产生大量噪声。4.社会生活:主要指人们在商业交易、体育比赛、游行集会、娱乐场所等各种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喧闹声,以及收录机、电视机、洗衣机等各种家电的嘈杂声,这类噪声一般在80分贝以下。如洗衣机、缝纫机噪声为50--80分贝,电风扇的噪声为30~65分贝,空调机、电视机为70分贝。二、噪声的基本标准1.环境噪声基本标准:较强的噪声对人的生理与心理会产生不良影响。在日常工作和生活环境中,噪声主要造成听力损失,干扰谈话、思考、休息和睡眠。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调查,在噪声级85分贝和90分贝的环境中工作30年,耳聋的可能性分别为8%和18%。在噪声级70分贝的环境中,谈话就感到困难。对工厂周围居民的调查结果认为,干扰睡眠、休息的噪声级阈值,白天为50分贝,夜间为45分贝。美国环境保护局(EPA)于 1975年提出了保护健康和安宁的噪声标准。近年来,中国也提出了环境噪声容许范围: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噪声不得超过30分贝,白天(6时至22时)不得超过40分贝。2.环境噪声标准制定的依据:环境噪声基本标准是制定环境噪声标准的基本依据。各国大都参考 ISO推荐的基数(例如睡眠30分贝),并根据不同地区、一天内的不同时间和室内噪声受室外噪声影响的修正值,以及本国和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来制定环境噪声标准。中国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听力基本标准为依据,考虑到中国工业经济的现状制定的。三、噪声的户外标准环境噪声引起人们烦恼的是对交谈、思考、睡眠和休息的干扰。中国环境噪声标准中的特殊住宅区,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如休养区、高级宾馆区等;居民、文教区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域;一类混合区指一般商业和居民的混合区;二类混合区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和居民的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区域;工业集中区指当地政府指定的工业区域;交通干线两侧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表6所列的标准值为户外容许噪声级,测量点选在受噪声影响的居住建筑窗外1米,高于地面1.2米。夜间频繁出现的噪声,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尔出现的噪声,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 昼间 夜间0类 50分贝 40分贝1类 55分贝 45分贝2类 60分贝 50分贝3类 65分贝 55分贝4类 70分贝 55分贝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四、噪声的室内标准室内噪声标准可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种。住宅室内噪声标准是根据生活安静的要求和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参考住宅窗户条件制定的,一般不应低于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20分贝。中国住宅室内的标准规定为低于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0分贝,因为中国城市有较多的小工厂紧靠住宅。非住宅的室内噪声标准,是根据房间用途规定的。1.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标准的洁净室内噪声应符合下列要求:(1)动态测试时,洁净室内的噪声级不应超过70分贝。(2)空态测试时,乱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大于60分贝;层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应大于65分贝A。注:①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或噪声大于70分贝对生产无影响时,噪声级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大于75分贝;②上述噪声级是指在室内每一个工作点人耳位置(人离开)的测量值。对于变动噪声,则取相同位置处在一个正常工作日内的等效连续声压级。2.洁净室的噪声频谱限制,应采用倍频程声压级;(1)洁净室的平、剖面布置,应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其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宜使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2)洁净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噪声超过洁净室允许值的设备,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如隔声间、隔声罩等)。(3)洁净室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隔声、消声、隔振等控制措施。除事故排风外,应对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进行减噪设计。(4)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室内噪声级的要求,风管内风速宜按下列规定选用:a总风管为6~10米/秒;b无送、回风口的支风管为6~8米/秒;c有送、回风口的支风管为3~6米/秒。(5)洁净室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要求,不得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五、具体标准参考表 1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dB(A))
(1)夜间突发的噪声,其*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 dB。 (2)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3)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北京地区为白天6:00-21:59,夜晚22:00-5:59) (4)标准规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测量位置在居住窗外或厂界外1米处。一般地,室外环境噪声通过打开的窗户传入室内大致比室内低10dB。 2.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标准限值等效声级dB(A)
(1)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 (2)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3.GB/T17249.1-1998《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推荐的各种工作场所背景噪声级 稳态A声级 dB(A)
4 GBJ87-1985《工业企业场区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脉冲噪声除外)控制设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5 GBJ118-19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室内安静程度的要求:民用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 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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