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长风石皮浪 2024-03-01 发布于湖北

企业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0时至次日8时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2米以内的区域)。(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2)工艺系统管网。(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区域用火。

(5)生产装置、灌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木材加工厂等禁火区。(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

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二篇:动火等级的划分和审批程序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动火审批程序

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负责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动火证当日生效,如动火地点发生变化,则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建立防火制度

(1)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

(2)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数的10%。(3)建立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电、气焊切割作业时,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并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动火前,要清除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必要时采取隔离等措施,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方可离去。动火证当日有效并按规定开具,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消防器材的配备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m2配备2只lOL灭火器。

(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时,应配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池,且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3)临时木料间、油漆间、木工机具间等,每25m2配备一只灭火器。油库、危险品库应配备数量与种类匹配的灭火器、高压水泵。

(4)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

(5)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消防箱内消防水管长度不小于25m。

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消防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对设置于消防箱内的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在消防箱的底面上,但消防箱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15m。

第三篇:动火等级暂行规定

关于动火等级与审批权限划分的暂行规定

安1-6-122007年10月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有关明火作业的规定,严格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管理,规范作业行为,致力于消除与杜绝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我司依据工作特点,对施工现场动火等级与审批权限暂作以下规定,并要求项目部遵照贯彻执行。

一、动火登记划分

1.一级动用明火: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动火作业。

2.二级动用明火: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

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

3.三级动用明火: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审批范围

1.电焊、气割、砂轮打磨、切割金属、使用打凿子煤炉时动用明火或产生火星、熔渣的作业均列入动火审批范围,动火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

2.作业之前需履行审批手续的不限于上述工作内容的明火作业。

三、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审批

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班组在动火作业之前,由安排施工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并附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项目部负责人审批交其安全员填写好动火登记表后,动火证再报送总包项目负责人审核,之后由总包向地区消防部门报批。

2.二级动火审批

二级动火申请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作无证动火。

班组在动火作业前,由安排施工的管理人员提出申请,附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动火证经项目部负责人审批交其安全员填写好动火登记表后,然后再转呈总包审核存档。

3.三级动火审批

三级动火审批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办证,否则作无证动火。

班组在动火作业之前,由作业组提出申请,交项目部负责安排施工的管理人员明确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后,交其安全员填写好动火登记表,动火证然后交总包审核存档。遇国定假日,三级动火许可证终审时相应提升一级。

四、审批注意事项

1.审批人在签发动火许可证前,应了解动火作业的环境状况,组织实施必要的现场清

理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做好交底工作。

2.动火许可证必须明确动火部位、作业范围宜小不宜大,动火许可证签发做到动火人、监护人、签发人各留一份,另我司项目部安全部门需备案一份。

3.施工单位动火审批人必须落实相应的诸如盛器、灭火器、防火布等防火灭火措施,保证“两证一器一监护”的全面落实,必要时采取多人监护的方法,确保过程控制。

4.动火审批人在查看现场时,如发现多单位立体垂直作业或动火下方有可燃物、易燃

物等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总承包部反映,待协调处理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组织明火作业。

5.凡签发的动火许可证(复印件)应在动火作业之前送交项目部安全部门备案,否则

视作违章作业。项目部安全部门将动火许可证(复印件)应迅速送交总承包安全部备查。

6.我司检查时一旦发现无证动火作业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

其相应的责任。

五、动火现场检查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人员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注意督察动火作业区域有关安全技术

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防火安全。

上海威煌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2007年8月修改稿

第四篇:动火作业

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实施日期:2010年3 月 1 日

1.0 目的

规范公司用火管理,防止用火过程中意外事故(火灾)发生。2.0 适用范围

适用生产厂区内的用火作业管理。3.0 通则说明

用火作业范围:气焊、电焊、铅。

4.0 权责区分

4.1 环安课负责动火证和固定用火区的审批。

4.2 各部课主管负责掌控所属现场状况,审核动火的需要性。4.3 监护人负责掌握动火现场的情况,不得擅离动火现场。5.0 作业程序

5.1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个级:三级、二级、一级 5.1.1 凡属下列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5.1.1.1 道系统管道、易燃易爆部位; 5.1.2 凡属下列区域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5.1.2.1 正在生产的聚合反应装置区域(指聚合、固聚、料仓、研发中心厂房内); 5.1.2.2 桶槽区、乙

5.1.2.3 化学危险品仓库、PTA仓库、物料仓库、切片仓库; 5.1.2.4 工业污水处理现场及工业下水系统之油池、油沟; 5.1.2.5 主变电站、电力中 以外之临时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5.1.3.1 空压机房、冷冻机房、水处理区生产场所; 5.1.3.2 全厂生活水、消防水系统管网区、物料楼; 5.1.3.3 在生产区域焊接护栏、护手、水管及厂区围墙; 5.1.4 生产部门可在没有危险区域内划出固定用火区。5.2 用火审批权限

5.2.1 三级用火保全)负责人、主任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及应急措施可靠后,方可动火;等整个动火作业全面展开,正常运行十分钟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离开;(监护人员必须全程在场监护)。注:除休假和参加公司级的会议外,各级人员务必亲自到现场确认,不得以工作繁忙和其它任何理由派职位代理人对三级动火作业进行现场确认,否则环安有权拒绝动火作业,由此耽误的工程进度由现场单位负责。

5.2.2 二级用火由生产单位申请人会同施工单位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实施日期:2010年3 月 1 日

订出并落实可靠的防火措施,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表格编号SMP03-03),报质环课审批,质环课人员根据动火位置,重点防火部位:桶槽区、道生罐区、柴油罐区、仓库、PTA/IPA输送管道、易燃易爆、及危险部位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及应急措施可靠后,方可动火;其它部位由现场安全员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及应急措施可靠后,方可动火。

5.2.3 一级用火区由动火所在部门经理审批,同时将审批后的【动火申请许可证】(表格编号SMP03-01)由现场安全员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可靠后,方可动火。报备质环课。

5.2.3 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如各室分析需动用喷灯、火炉、电炉等经常性用火项目,应由用火部门提出申请,经质环课审查批准,发给“动火许可证”牌。

5.2.4 生产单位在非正常工作日及节假日时,原则上不允许动火,因生产需要,针对可事先预见的三级、二级动火作业,需提前报备环安、工务副总核准后方可动火;一级动火作业,需提前报备质环课,核准后方可动火;但因生产故障需紧急处理所必须的动火作业,需先口头报告课主任、部门经理,并口头报备质环课、工务副总,安排好监护人员,相关安全措施经现场专员确认后,方可动火(动火票可在正常班或节假日结束后补办);如遇三级动火或动火位置危险程度高,须经环安人员进厂现场检查核准后,方可动火。

5.3 外单位在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现场单位负责人会同外单位施工负责人,按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办理申请动火许可证,批准后方可动火,如工程施工时间长(三天以上),需办理较长的动火作业,可申请固定动火点,经质环课批准后,发给“施工固定动火点”牌,可在固定用火区域内动火,安全员不定时进行现场督查,外来施工单位须做好防火工作及交叉施工安全工作,工程结束后现场单位需将“施工固定动火点”牌返还环安课。

5.4 用火申请单位应指时刻掌握用火现场的情况,如发现异常要及时采取措施或有权停止用火。

5.5 用火的基本原则

5.5.1 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先办理“工作票”,落实安全措施,再办理动火申请,并将“工作票”编号填写在动火申请单备注栏上,环安课核准后,方可动火;

5.5.2 生产过程中,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生产的用火一律禁止;

5.5.3 一张动火许可证限定一处(区域)、有效期不超过叁天;

5.5.4 防火监护人和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不符合防火措施和防火监护人不在场,动火人不得动火;

5.5.5 生产装置计划性停车检修,动火工作量大,生产单位应将动火施工计划提前报备质环课。

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实施日期:2010年3 月 1 日

5.6 三级、二级、一级动火审批流程:

5.6.1 三级动火审批流程:经办→ 安全员→主任→ 经理→ 副总经理→ 质环课(环安人员、现场安全员、运行许可人、检修(保全)负责人、主任到场确认)

5.6.2 二级动火审批流程:经办员到场确认)

5.6.3 一级动火审批流程:经办→ 安全员 →主任→ 经理(报备质环课;现场安全员到场确认)

5.7 动火作业监护人职责

5.7.1 动火监护人必须熟悉本作业区域的生产特点及安全注意事项; 5.7.2 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7.3 对动火全过程进行监控,善始善终;

5.7.4 动火作业完成时向本课主任及安全员报告作业结束。6.0 附件

6.1 动火申请许可证:SMP0

第五篇: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 作业分级

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1.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作业基本要求

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2.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2.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2.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2.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8 铁路沿线25 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2.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2.10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3.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b)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d)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 应随时进行监测;

e)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 格。

4.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动火作业 作业分级

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1.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作业基本要求

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2.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2.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2.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2.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8 铁路沿线25 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2.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2.10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3.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b)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d)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 应随时进行监测;

e)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 格。

4.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