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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有感 │ 郁 土

 郁土 2024-03-01 发布于上海

读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商务版)了,感触颇多。

而之所以读此书,与电影《第二十条》有关。那日与妻去市北高新园区散步,听视频中的罗翔就《第二十条》说法,他引用了耶林此书中的话。《第二十条》电影没兴趣看,然罗翔的话却记在心里,归而去孔夫子旧书网下单购得此书,一读不能放下。

巧的是,园区有座和园,其简介首句便是“和,中华文明的精神特质”。“和”原义为音乐和谐,《老子》“音声相和”是也,引申义为“和睦、协调”,《荀子·王制》“百姓和”是也。古人云“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朱熹注“和者,无乖戾之心;同者,有阿比之意”。其实便是说君子既能和谐相处,又不互相阿比;小人反是。

俗语也有“以和为贵”“家和万事兴”等。演变至今,便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可见,说“和”是中华文明的精神特质之一,应该没什么问题。

很显然,“和”与耶林提倡的为权利而斗争,相差甚大。

此书是耶林1872年3月11日在维也纳法律协会所做的关于为权利而斗争的报告之整理,这是清同治十一年。其演讲主旨是

“世上一切法权是经由斗争而获得的,每一项既存的法律规则必定只是从对抗它的人手中夺取的。每一项权利,无论是民族的还是个人的,都以坚持不懈地准备去自我主张为前提……正义环绕着法权,她一手提着天平,以此去衡量法权,一手握有干戈,用之去维护法权。无天平的干戈,是法权赤裸裸的暴力;无干戈的天平,是法权的软弱无能”。

他进一步阐述道:“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人的道德存在的条件是权利。人类用权利来占有和捍卫其道德的生存条件——没有权利,人类将沦落至动物的层面,恰如罗马人从抽象法立场出发,始终把奴隶与动物同等看待。”

他认为,“用一切供我支配的手段去与这种对我个人权利的蔑视作斗争,是我的义务;由于我对这种蔑视的姑息,就决定了我生活中有某段无权利的时光,且对此无人可援之以手”。

他这样论述财产与人格的关系,“当我使物变成我的之时,我就使之烙上了我的人格之印;谁侵犯了它,就是侵犯了我的人格,人们对它的打击,就是打击置身于其中的我本身——财产只是我的人格在物上外展的末梢”。

为权利而斗争,非但是一种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也是一种对集体的义务。耶林这样论述到:

在私法领域,这也完全适合于反抗不法的为权利而斗争。这是一个共同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中,所有的人都必须紧密团结,这是一个民族的事业,逃逸者犯下了背叛共同事业的罪行,因为当他大张了敌人的胆量和气焰时,就是增强了敌人的力量。恣意妄为和无法无天放肆并无耻地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时,是因为这总是肯定地表明,肩负捍卫制定法的人没有履行其义务。然而,在私法中,每一个被赋予使命在自己的岗位上捍卫制定法的人,是制定法的守护着和执行者……当他主张其权利时,他就在维护法律。

他呼吁每一个公民,“法律和正义在一个国家成长发育,不仅仅是通过法官长久地坐在其椅子上待命,警察局派出密探,而且是每一个人必须为此做出自己的贡献,每一个人有使命和义务,当任意妄为和无法无天的九头蛇敢于出洞时,就踩扁它的头”。

他高度赞扬在欧洲旅行的英格兰人,“他以男子汉的气概,拒绝客栈老板和马车夫行骗的企图,就像维护古英格兰法一样,在必要时,延迟起程,在那里滞留几日,支付十倍于他拒绝付出的费用”。“在他奋力争辩的古尔登金币中,蕴藏着英格兰的政治发展,无人能从一个普遍习惯于每个人在微不足道的事情上坚持自己权利的民族那里抢走他所拥有的宝物”!

相反,“一个在私权的低层领域中没有勇气进行公正斗争的民族,也将没有勇气在关涉到国家和国家的权力时进行斗争”。

阅读至此,不禁想起了那个著名的三尺巷故事,说的是清代开国状元傅以渐,官至秘书院大学士,在京城接到老家因宅基纠纷的来信,希望他能为家中撑腰。他复信道:“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接信,深感惭愧,主动让出三尺。邻居知道后,也让出三尺来,于是就形成了今天山东聊城的“仁义胡同”。此故事共有明清的六个版本,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纠纷之普遍。三尺巷的故事可谓对“和”的最为形象之阐述了。

傅以渐在诗中对家人晓之以义,论之以理。义之核心便是“让”,理之核心便是秦始皇所修的万里长城,城在而人已早亡,却独独没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半个字眼。好在只是三尺,假如所争为三十尺,又将如何呢?

我的一名大学同学,老家在晋南农村,与邻居发生宅基地纠纷,对方在县城有关系,而他家没有,处于下风。于是他旁听法律系课程,毕业后考上了法律研究生,并最终成为一名律师。立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有之权利,这才是一名现代人应有的观念。

然而,因农村宅基地纠纷而酿成人员伤亡悲剧的新闻,也屡见不鲜,令人叹息。此也反证了“三尺巷”之类的说教故事效果十分的有限。在这个充满利益冲突的世界上,解决纠纷要靠“争”(依法)而非“和”(仁义)。

而在城市,因房屋动迁与遗产继承而引发纠纷并闹上法庭的事例多矣,有些发生在家人之间,有些发生在个人与政府之间。当此之时,怎一个“让”字了得:必须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像耶林所言,“为权利而斗争”。当你这么做时,你就不仅仅是在履行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在履行对集体的义务。

不得不承认,我们这个老大农耕文明的民族,自秦汉迄今,受“三纲五常”之束缚,缺乏个人权利观念,而只知单方面的义务付出,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有道是缺什么就补什么,鄙意以为,耶林在152年前所倡导的“为权利而斗争”,正是当今国人所急需的“补药”,唯有服下此一补药,增强权利意识,方能恪尽我们对自己、对集体的义务,完善我们的人格,中和掉“和”一家独大的情况。

当然,来自传统观念的阻力也是巨大的,正如俗语所言“枪打出头鸟”“出头的椽子先烂”等,这些俗语并非凭空而来,而是长期人世经验之累计。当你为维护自己、集体的权利而斗争时,那沉默的大多数,会打破沉默帮助你?还是会在沉默中看你的笑话与不幸?

所以说,拿起法律的武器,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做斗争,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却是非做不可的事情。否则,我们恐怕永远无法跻身现代文明民族之林!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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