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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业务通报来了!

 丁丁猫猫6i0ucd 2024-03-02 发布于四川

近期,金融监管总局向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行和直销银行下发《关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检查发展主要问题的通报》,对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中存在主要问题进行了通报,发现六大方面问题,包括经营管控、“五个自主”、授信管理、模型管理、合作机构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这是第一次从监管视角内部通报银行在从事互联网贷款业务时暴露出的庞杂问题,监管针对部分银行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上述六大方面问题,提出了七大工作要求,分别是: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健全治理架构,稳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加强授信管理,注重抓好风险源头管控;强化模型管理,不断改进风控技术水平;坚持自主经营,持续防范合作机构风险;落实普惠要求,切实保护好消费者权益;做到举一反三,扎实推动自查整改工作。
表1 关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检查发展主要问题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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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行业领域释放出持续加强监管的信号,本文将从互联网贷款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运行模式、相关法规、风险与监管、实例分析及发展趋势七个方面进行解读讲述。
 本文纲要 
一、基本概念
二、发展历程
三、运行模式
四、相关法规
五、风险与监管
六、实例分析
七、发展趋势
一、基本概念
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9号),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简单来说,它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提供的一种线上贷款服务,涵盖了从贷款申请到贷后管理的整个流程,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用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从而实现快速审批、授信,并依托于风险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管理,能够极大提高贷款的便捷性和效率。

二、发展历程
互联网贷款的发展历程同互联网借贷平台(P2P)的盛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同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之中,自2007年,一方面中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另一方面阿里巴巴与建行的网络联保贷款产品“e贷通”也首次放贷,是最早的助贷模式之一。
而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等事件使得银行对于此类互联网贷款的模式保持了十分谨慎的态度,此段时间P2P平台发展良好,为互联网贷款市场注入大量资金,再到2015年前后,互联网金融进入高速发展期,P2P平台的资金注入已不足以满足庞大的市场需求,且其受到严格监管,在逐步边缘化,而网络小贷公司的规模急剧扩张,于此,互联网贷款的助贷模式再度登上历史舞台。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个有关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互联网金融概念首次在政府文件中亮相,互联网金融行业逐步进入金融规范期,这也极大程度上促进了互联网贷款的发展。2017年,针对于部分互联网公司自营触及杠杆上限后大量发行ABS出表的现象,整治办出台《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禁止通过表外ABS规避杠杆限制。此后,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通过联合贷、助贷模式进入互联网贷款市场,使联合贷、助贷成为主流运作模式,《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9号)等一系列新规也对互联网贷款行业作出进一步规范。
图1 互联网贷款与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轴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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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三、运行模式
互联网贷款运行模式主要包括自营贷款模式、ABS出表模式、联合贷款模式和助贷模式,其中,目前以后两者为主流模式。
联合贷款模式与助贷模式各有其特点和运作机制,它们在合作方式、风险分担、资金来源与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区分两者的关键点在于出资比例的构成,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全额出资的可判断为助贷模式,由参与贷款的所有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可判断为联合贷款模式,注意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表2 助贷模式与联合贷款模式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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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的四种运行模式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营贷款模式
自营贷款模式是传统银行和持牌金融机构较为常用的模式,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有较强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大型商业银行,通过其自有网络平台将传统线下业务线上化,自主进行贷款发放,它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或者传统金融机构通过线上渠道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贷款全流程在线上完成,简化了传统贷款的流程,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降低了成本。
自营贷款模式要求金融机构或平台自身拥有独立运营的金融能力,同时也要有充足的资本金基础来进行放贷操作,对金融机构或平台放款主体的要求较高,但也给了这类机构选择客户并进行信用评估的权力、更高的利润率,能够积累用户数据,更好地进行风险控制、优化风险管理模型、提高服务质量。此外,通过对用户数据的进一步分析,金融机构或平台也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估用户信用状况,调整授信额度,以此来降低逾期率和坏账率。
当然,如何平衡风险与收益、应对市场竞争、完善风控模型等挑战也是选择自营贷款模式的机构需要面临的挑战。
图2 自营贷款模式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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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BS出表模式
ABS出表模式允许金融机构将贷款资产打包成证券出售,能够将贷款资产从原始债权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移除,从而转移风险并获取流动性。
这是一种创新的金融服务模式,金融机构将其促成的贷款中的大部分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发放或者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转移到表外,一方面能够扩大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而不直接增加自身的负债,优化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流动性,给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然而2017年,部分互联网公司自营触及杠杆上限后,大量通过ABS出表模式规避杠杆限制,2017年12月1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中做出规定,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ABS出表模式已受到极大限制。
图3 ABS出表模式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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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合贷款模式
联合贷款模式由两个或多个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一笔贷款,并共享风险与收益,要求合作机构都具备放贷业务资质,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这部分业务属于银行表内业务,对其监管和风险管控更加清晰直接。
联合贷款模式具备诸多优势,它可以通过多个金融机构共同承担贷款来降低单个机构的风险暴露;能够使金融机构扩大贷款规模而不必大幅增加自身的资本占用;并且,可以将复杂的贷款流程拆解成多个板块,由合作主体自行分配进行专业分工,使得不同的金融机构能够发挥自己的专长,如风险评估、资产管理等;另外,小型或新兴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与大型机构的合作进入更广泛的市场。
图4 联合贷款模式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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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联合贷款合作机构之间的出资比例及风险承担的问题曾一度受到重点关注,在监管未对联合贷款出资比例做出规范要求之前,金融科技公司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联合贷款合作问题愈发严重,随着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其客户流量加大、合作金融机构增多,且凭借自身强大的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在合作中逐渐占据主动权与话语权,出资比例也愈发减少,甚至出现了1:99的比例,而在分润时金融科技公司或互联网平台又能够拿到多余自身出资比例的利润分配,这使得联合贷款的绝大部分风险向主要负责出资的合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转移,也容易导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过多依赖于金融科技公司的先进技术而弱化了自身的独立风险控制意识。截至2019年10月,联合贷款市场规模已经2万亿元左右,仅仅蚂蚁金服、微众银行、平安普惠三大巨头就占据了九成市场,而截至2020年6月,蚂蚁集团以362亿元的表内贷款和垫款促成了21536亿元的联合信贷投放,出资比仅占1.68%,这显然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后来监管明确“合作伙伴在单笔贷款中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规定,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整顿。
再者,联合贷款的信用管理的风险也较为突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金融科技公司、互联网平台等方式获客,实际上并未完全掌握客户的详细信息,对于出资放贷的贷款质量与不良贷款率预估难以把控,并且一旦提供客户数据信息的合作机构采取激进获客策略、出现数据泄露问题、初筛客户方式有误等现象发生,信息管理风险一触即发。自2019年,部分地区开始针对于联合贷款的科技合作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强化,如原北京银保监局在《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10号)中加强了合作机构的管理,提出五个“严禁”:严禁未经总行授权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开展合作。
此外,在协调成本、信息不对称、违约情况责任划分、多头共债、异地贷款、数据安全、法律合规等方面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合作伙伴的选择以及合作协议的制定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相关监管部门也在进一步完善监管法规,加大整治力度,自2019年起对联合贷款的金融监管加强以来,相关案件数量波动下降,纠纷解决效率提高,二审再审案件数量显著下降,到2023年已经获得显著成效。
图5 与联合贷款有关案例结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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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图6 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与联合贷款有关案例结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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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四)助贷模式
1、传统助贷模式
传统助贷模式是助贷机构为传统金融机构提供客户资源、风控技术以及贷后管理等服务,并可能涉及融资担保、信用保证保险等增信服务,帮助后者提升业务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是一种轻资产模式。而在这种模式中,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则负责对助贷机构推荐的借款人进行风险审查、授信审批、资金提供及贷后管理等服务,助贷机构无需放贷业务资质,不直接发放贷款,这也是助贷模式与联合贷款模式的本质区别。同样,助贷模式的运行也存在着责任划分、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合规问题等挑战,合作机构的选择需谨慎。
图7 传统助贷模式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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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来看,传统助贷模式又可分为“融资担保模式”“保证保险模式”“信托模式”及“分润模式”四种。
图8 传统助贷模式的四种细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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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助贷模式进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利用了助贷机构如互联网平台的流量、数据资源和技术优势,提高客户获取效率和风险评估的准确性;银行可利用互联网平台的前端服务,扩大贷款业务规模、降低运营成本;借款人也可享受到更快捷的贷款审批流程和更便捷的服务体验。
2、征信“断直连”引起助贷模式变革
自2021年2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发布以来,联合贷款模式受到限制,助贷模式开始大范围兴起,然而2021年4月29日,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腾讯、度小满金融、京东科技、字节跳动、美团金融、滴滴金融、陆金所、天星数科(小米)、360数科(奇富)、新浪金融(新浪数科)、苏宁金融(星图金融)、国美金融、携程金融等13家从事金融业务的头部网络平台,提出了包括但不限于严格通过持牌征信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规范个人信息采集使用等七大整改要求,同年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给上述企业下发通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引流、助贷、联合贷等业务合作中,不得将个人主动提交的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以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基础信息、个人画像评分信息等名义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是为实现征信“断直连”。“断直连”政策旨在加强金融监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同时也推动了助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2021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对于互联网平台开展助贷等相关业务大大加强了监管力度,提出“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等诸多限制,至2022年7月12日《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4号)发布,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共同形成对“断直连”的全面规范,三份文件均规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
“断直连”启动以来,互联网贷款的助贷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
于助贷机构而言,传统助贷模式中的初筛客户环节由于其不能在存储客户行为数据的同时又为信贷业务服务,助贷业务受到非常大的限制。“断直连”后主要有两条转型路径:一是本身无信贷业务的平台将完全作为一个引流平台存在,在借款人获取贷款产品信息并提出贷款申请时,直接将页面跳转至放贷机构,不参与放贷流程,收取引流费用;二是自身经营有信贷业务的平台可选择与持牌征信机构快速达成合作,形成“助贷机构-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助贷机构放弃自己的数据存储,将客户数据提供给合作征信机构,通过征信机构对金融机构提供信息。
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言,短期来看风控效率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传统助贷模式下助贷机构大多会引入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增信服务,也就是上文所提及的“融资担保模式”与“保证保险模式”,能够有效降低客户风险定价,而“断直连”后,助贷机构不再提供增信兜底服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也无法直接从助贷机构获取数据参与风险控制决策,客户数据的丰富度显著降低,金融机构需要加强自身的风控模型优化力度,实现自主风控。
图9 “断直连”后的助贷模式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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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1月,监管机构确认“13 1”家金融科技平台的金融业务整改工作已基本完成,目前只有少数问题有待解决。2021年被约谈的13家头部网络平台被接入全国仅有的两家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和朴道征信,蚂蚁集团也针对“断直连”政策做出了积极整改,将其主营的花呗、借呗业务转移至蚂蚁消费金融当中,接入央行征信,单列出信用购、信用贷业务由银行提供资金,而其持股35%的个人征信机构钱塘征信也即将作为全国第三家个人征信机构进入市场。

四、相关法规
互联网贷款行业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相互作用体现得十分到位,随着互联网贷款的逐步兴起,与其有关的金融法规也在逐步引入,这些法规的监管约束,有效规范了互联网贷款行业,提高了行业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也保护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目前,原银保监会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共发布了三部专项规定,包括《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9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以及《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4号)。互联网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当中,以进一步加强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
互联网贷款的相关法规文件总结梳理如下:
表3 关于互联网贷款的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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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与监管
(一)潜在风险
互联网贷款存在的潜在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信用风险方面,互联网贷款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机构往往缺乏足够的借款人信息,易使得金融机构的独立风险控制能力丧失,并且由于线上审核流程的局限性,可能会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获得贷款,增加违约风险;另外,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将影响到金融机构的资产实际分类,造成隐患。
操作风险方面,一方面,互联网贷款行业中,金融机构对于互联网平台的依赖度普遍较高,易促使互联网平台的垄断地位,进而产生如掠夺性定价等有损金融机构利益的重大问题;另一方面,互联网贷款行业依托系统的安全稳定展开具体业务,任何技术故障都将有可能对资金安全造成影响。
合规与法律风险方面,监管政策的不断修改出新,可能会对互联网贷款行业的运营以及盈利能力造成限制,且部分中小银行跨域经营展业冲动明显,有违规跨域经营的可能;于消费者而言,互联网贷款常常出现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甚至触及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法律红线,需要高度重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市场风险方面,利率变动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也为互联网贷款机构带来压力。
此外,互联网贷款行业还面临流动性风险、欺诈风险等传统贷款行业同样会面临的风险问题。
对于这些风险的管理,需要互联网贷款机构建立强大的风险管理框架,积极创新出先进的技术以提高互联网贷款审批的准确性,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精准评估等,并且要加强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业务操作符合要求,同时,也要监控市场动态以及制定应急计划以应对潜在的流动性问题。
(二)处罚分析
据法询智库统计,银行业监管领域的处罚分析中,2023年处罚领域事由罚单数排名前五分别为信贷业务违规、贷后管理、信贷资金流向违规、贷款授信三查、贷前调查,均与信贷业务紧密相关,甚至于罚单数事由前20项中就有16项指向信贷业务。而从处罚领域统计,信贷业务罚单总数更是遥遥领先。
图10 法询智库2023年处罚事由罚单数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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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2023年银行业监管罚单总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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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法询智库)
 再看罚单金额统计方面,2023年处罚领域事由罚单金额排名前20中亦有近半数是信贷业务领域,合计罚没金额中,信贷业务依旧位居首位,其次是大资管、消费者保护、柜台业务领域。
图12 法询智库2023年处罚事由罚没金额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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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2023年处罚事由罚没金额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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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法询智库)
 由于互联网贷款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提供的一种线上贷款服务,只是将信贷业务进行线上化,同样受信贷业务监管,商业银行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贷业务的处罚分析统计对互联网贷款领域加强内控合规管理、自纠自查具有重大参考意义。其中,信贷业务违规、贷后管理、信贷资金流向违规、贷款授信三查、贷前调查、信贷风险五级分类、信贷资金流向(贷款流入房市、以贷还贷、对公贷款资金被挪用等)、贷款发放及还款、授信审批、不良资产违规、流动资金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方面属监管重点,可对这些方面加严管理。

六、实例分析
(一)互联网银行产品
综合当前互联网银行的资产规模来看,截至2023年6月末,微众银行总资产5099亿元;截至2023年9月末,网商银行资产总额达4847.32亿元;其次为众邦银行、苏宁银行、新网银行等资产规模在千亿左右。显而易见,微众银行、网商银行为互联网银行的两大巨头,处于遥遥领先地位,它们主要采用的是联合贷款模式、助贷模式及自营贷款模式。
1. 微众银行
微众银行作为国内首家互联网性质的民营银行,没有实际网点,以科技为核心,依托腾讯等知名企业的庞大用户基础,为小微企业和普罗大众提供金融服务。
微众银行的核心产品有“微粒贷”“微业贷”“微车贷”等,其中,“微业贷”与“微车贷”主要采取的是自营贷款模式,“微粒贷”主要采取的是联合贷款模式。
(1)微粒贷
“微粒贷”是微众银行的核心支柱产品,采用联合贷款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微众银行利用其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方面的优势来支持风险控制,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分享业务,主要包含各地城商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这种模式对微众银行的表内资金占用较少,能助其实现业务的快速扩张,同时也为合作机构带来了新的客户和收入来源。
“微粒贷”的联合贷款模式是微众银行实现快速增长的关键因素之一,它不仅为微众银行带来了庞大的客户基础和贷款规模,也为合作的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业务机会。微众银行原副行长黄黎明曾介绍,“微粒贷”的放款资金除了前期的部分自有资金外,多数来源于与其合作的数十家银行。据报道,微众银行的合作机构数量已经达到50家,这些机构共同分享了微众银行75%的业务。
“微粒贷”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信贷产品,具有申请便捷、审批迅速、额度较低的优势,并且按日计息,借款次日起可随时还款,提前还款不收取任何违约金,能够满足借款人对于效率和便捷性的需求,给急需资金周转的借款人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方案,截至 2022 年末,“微粒贷”已累计服务超 6,000 万借款客户,年内日均发放贷款超 90 万笔;然而,传统信贷在大额借款以及企业融资方面仍然更具优势。
表4 “微粒贷”与传统信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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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微业贷
“微业贷”是微众银行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推出的全国首个线上化、无抵押、随借随用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截至2022年末已覆盖 3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作为微众银行的自营产品,“微业贷”还引入了多源数据进行信用评估,包括基于企业主个人的信用评估和企业信用的数据,以及政府支持的“银税互动”等措施,以提供更加精准和便捷的服务。
“微业贷”采用自营贷款模式,能够更好地控制贷款风险,同时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金融服务。同样,“微业贷”也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但额度、期限、利率、服务和还款方式等方面与传统企业贷款的区别仍然存在。
表5 “微业贷”与传统企业贷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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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微车贷
微众银行的“微车贷”,也称为车主贷,是一款面向符合条件的车主发放的循环额度贷款产品。这款产品的设计理念是为了满足广大车主的资金需求,优化资产配置,通过无抵押的方式提供灵活的借款和还款服务。
表6 “微车贷”与传统车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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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网商银行
网商银行是全国第一家将云计算运用于核心系统、将人工智能全面运用于小微风控、将卫星遥感运用于农村金融、将云计算运用于供应链金融的银行,与微众银行不同的是,网商银行客户画像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个人消费贷款已于2022年清零。其互联网贷款模式主要采用联合贷款模式,主要产品为“网商贷”,是针对于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是各种类型信贷的集合统称,具有放款速度快、申请门槛低、灵活借还款的特征。
在联合贷款模式下,网商银行与蚂蚁集团(蚂蚁花呗、借呗等金融产品)等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借款人可以通过支付宝APP或网商银行APP申请到网商贷,合作机构通常负责提供客户流量和前端服务,而网商银行则提供资金支持和风险控制等后端服务,能够结合各方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与互利共赢。在此模式下,双方出资比例一开始并没有特别规定,随时间发展逐渐衍生出了完全不出资、仅提供流量与技术的助贷模式,例如网商银行的房抵贷产品,曾于2020年3月与邮储银行合作发放,由邮储银行出资100%,网商银行在2020年蚂蚁集团暂缓上市后,曾寻找银行合作助贷业务,尝试作为助贷方进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计划以其自有产品“网商贷”作为合作产品,拓展新的资金来源渠道,即由合作银行出资100%,网商银行负责贷款服务中放款、还款等技术服务,向助贷模式转型。
然而,此类情形在2021年受到了监管的关注,原银保监会2021年2月19日颁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对若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情形的相关比例指标作出了明确规定:
表7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共同出资比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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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网商银行针对于助贷模式暂无后续报道,据此推测,现在“网商贷”仍是采取自营模式或与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联合贷款,网商银行也将业务重心放至普惠小微贷款服务、数字交易银行服务、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自主科技持续创新等方向。
(二)违规案例
互联网贷款的违规案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经营区域和授信额度不符合监管规定:如2023年9月6日,北京中关村银行因合作业务管控不到位、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区域和授信额度及期限不符合监管规定等问题,被罚款130万元(京金罚决字〔2023〕7号)。
2. 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如2021年5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报了平安贷款、平安消费金融、招贷、万达普惠等48款网络借贷类APP款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这些APP被责令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3. 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如2021年7月福建宁德柯某锋等人网络套路贷案,犯罪组织主要从事网络套路贷,利用“借贷宝”平台虚造流水、垒高债务,形成远超实际借贷金额的债务关系,涉案财产高达2亿元。
4. 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缺失:如中国银行、宁波银行、烟台银行等多家银行曾因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甚至严重缺失、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违规开展异地互联网贷款等问题被处罚。
5. 虚假宣传和违规营销金融产品:如一些网贷平台涉嫌虚假宣传、违规营销金融产品,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整治。同时,借款人也应增强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并在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
谈起近年来互联网贷款行业最大的罚单,就不得不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蚂蚁科技集团的处罚(金罚决字〔2023〕1号),罚没金额高达37.62亿元。蚂蚁集团通过对ABS出表模式及联合贷款模式的运用操作,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平台促成的消费信贷余额总计为17320亿元,其中98%的信贷余额均由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实际进行贷款发放,或已经完成证券化。2020年10月,蚂蚁集团IPO被叫停,马云等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被多个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约谈,责令其做出整改。2020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提出: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虽然征求意见稿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仍然给网络贷款业务敲响了警钟,蚂蚁集团也带头做出积极整改。到2023年7月7日罚单落地时,蚂蚁集团表示已完成相关整改事项,对处罚决定诚恳接受、坚决服从,并将进一步夯实合规治理水平。
总的来讲,这些违规案例都反映了互联网贷款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构成了威胁。因此,监管部门正在继续加大监管力度,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七、发展趋势
近几年来,互联网贷款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为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2023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助贷放款规模达到了15.6万亿。
与市场规模高速增长共同推进的是金融监管政策的明显收紧,尤其是自2020年底以来,监管部门对于助贷业务的关注度居高不下,“断直连”、联合贷款出资比例、银行互联网贷款规模限制等方面的法规要求推动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加速整改,当前,互联网贷款行业已逐步进入常态化监管新阶段,随着监管政策的进一步落地和执行,互联网贷款市场将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有望继续保持增长,在贷款模式方面,以银行为主、非银金融机构为辅的监管格局或将进一步完善,助贷模式极有可能得到新一轮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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