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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来自四川雅安,今年我带来的其中一条建议是「关于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的建议

 Loading69 2024-03-05 发布于四川
大家好,我是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来自四川雅安,今年我带来的其中一条建议是——「关于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的建议」
以下是建议正文:
近年来,我国发生犬只伤人案件的数量只增不减,对受害人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承担民事责任解决,鲜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裁判结果,这样的判决结果对于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来讲不免代价过小,惩戒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导致犬只伤人案件的数量完全没有减少的趋势。尽管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犬只伤人事件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依据实践情况,并不能完全排除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对此类案件的刑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会给司法者在追究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带来困扰。
一、我国目前犬只伤人案件在追责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法律层面,若要对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追责,只有在《民法典》第1246条中用侵权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犬只伤人这一类具体案件,在其他法律中并不能找到明确依据。
尽管近年来各省市相继颁布《养犬管理条例》,但其中也只是对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的收容、认定和领养、犬只的经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几乎都是以罚款的方式进行追责,对刑事责任规定相当模糊,绝大多数都是兜底条款。且各省市出台的《养犬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权威性不强,不足以对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产生震慑作用。
(二)对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归责难度大
犬只咬伤甚至咬死他人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产生了危害性结果。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刑事责任条款对此类案件中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只能根据案件中行为人的表现,判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是否是故意、过失还是不作为犯罪,进而判断其是否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
但实践中,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对犬只的管理是否存在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取证相当难,这样就导致责任界限极其模糊、司法标准不清晰,没有明确刑事责任方面的条文使法官难以追究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导致绝大多数犬只伤人案件只能以追究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的民事责任而终结,这样的判决结果违法成本过低,往往既不会给案件中的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带来足够的惩戒效果,也难以对其他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起到威慑、警戒作用,这也是近年来犬只伤人案件只增不减的重要原因。
二、建议
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为清晰司法责任的界限,使司法人员在追究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刑事责任的归责难度,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应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写入刑法修正案。如可规定:“公共场所,若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放任犬只失去控制产生危险,就是犯罪行为,处以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造成他人轻伤的,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若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造成死亡,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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