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方或双方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间借贷而言,“没有约定利息”和“对利息约定不明”的不同情形下,是否计算利息的规则是不同的。因此,在实践中,区分两种情形有着重要的意义。 实践中,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对一方或双方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 对于口头利息的约定,其效力如何认定?一方面,《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视作带有指引性质的管理性规定。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应认可其合法性。 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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