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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295号民事判决书

 沈志明律师 2024-03-08 发布于江苏
最高院司法观点汇总: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未举证证明损失的情况下其主张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不予支持
关键词:合同解除 守约方 违约金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周某、李某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29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合同解除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因此,在案涉《协议》已确认解除时,守约方未举证证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未支持其要求违约方按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周某等根据案涉《协议》第三条“若乙方逾期未能支付,按月2%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的约定,由高某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千多万元。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因此,在案涉《协议》已确认解除,周某等未举证证明高某等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未支持其要求高某等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高某等上诉提及的一审判决片面支持周某等的诉请,未解决其损失,导致结果不公的问题,因高某等在本案中一直主张《协议》不应解除,未就损失问题提出请求,一审判决在此种情况下已释明可就《协议》解除导致的损失问题另行主张,该处理并无不当。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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