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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成务研究】

 红尘炼心zhang 2017-06-29

违约金约定过高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作        者|刘书光

指导律师|戚    谦

刘书光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读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8条指出:“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针对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上述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依旧是乱象丛生,笔者通过检索最高法院和各地高院的司法判例,总结出三条裁判规则,以期为更好地预防诉讼风险服务。

裁判规则一  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根据此原则性的规定,守约方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相应地,违约方若认为违约金过高,需就违约金约定不合理、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1  黄飞林与深圳市国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005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因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5000万元违约金。”国野公司有权依照《项目合作合同》的约定,要求黄飞林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黄飞林主张《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的5000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并没有提供违约金过高的证据。违约金是对预期损失的约定,是合同双方合意的结果,真实有效。黄飞林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2  永利丰集团有限公司与台一江铜(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高院认为:首先,永利丰公司上诉称《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台一公司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调减,但对台一公司在本案中的实际损失却又不能举证证明,对此法院也无法依相关法律确认涉案违约金是否属于过分高于台一公司的实际损失。其次,因违约金兼具补偿、惩罚两种性质,本案双方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原审法院对永利丰公司要求调减违约金数额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二 适当减轻违约方的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第一条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违约方如认为违约金约定不合理、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自行就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事实上,要求违约方就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往往十分困难,基于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会适当减轻违约方的举证责任,只要求违约方提供初步的、能够引起裁判员对违约金过高的合理怀疑的证据或证明违约金是不合理的即可

案例3  玉门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段昱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一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

甘肃高院认为: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对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考虑到违约方不可能举出守约方损失的全部证据,那么其只要举出让法官对违约金约定公平性产生怀疑的证据即可。

本案中段昱君一审提出200万元违约金远远高于其欠付的购房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已经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而玉门商汇公司在一、二审中未举出因段昱君违约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充分证据,故一审判决以段昱君所欠购房款为基础,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为基准判定段昱君向玉门商汇公司承担违约金,符合《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二审予以维持。

案例4  雷某与梁某、XX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中院认为:考虑到现实中违约方证明守约方损失的困难性,本条规定的违约方证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举证责任应是指违约方证明违约金是不合理的即可,再由人民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予以衡量。

裁判规则三   举证责任转移

基于对上述两个裁判规则的阐述,一般情况下,若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依法应由违约方就违约金约定过高、超出守约方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考虑到违约方实际举证的困难,仅要求违约方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违约金不合理或能够引起裁判员对违约金过高的合理怀疑即可,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如何妥善解决纠纷,这一诉讼的根本目的并未实现。

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不仅要求违约方履行初步的举证义务,同时也要求守约方就自身的实际损失提供相应的证据,适度转移举证责任。

案例5 浙江××都住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森××公司)与陈××股权转让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商提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违约方对其提出的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举证责任依法应由违约方即森××公司承担。鉴于实践中违约方难以举出守约方损失的全部证据,但违约方至少应提供足以让人对违约金约定的公平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法院方可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守约方,由其证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

案例6  无锡市大力神轧钢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韵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再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高院认为:首先,大力神公司主张双方所定违约金过高,大力神公司应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大力神公司为证实双方所定违约金过高,提交了其他企业的相关《说明》以证明酸洗卷加工行业的利润水平,大力神公司提交的该宗证据不能证明华韵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利润水平,其并没有完成应尽的举证责任;其次,华韵公司提交了委托加工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及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视为华韵公司完成了其所受损失的初步举证义务;最后,从违约金的性质看,违约金除为保护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兼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合同的约定,参考华韵公司的实际损失,认定大力神公司向华韵公司支付850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小结】

在诉讼当中,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时,无论是违约方还是守约方,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通常都会认为举证责任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而忽略实践中违约方举证的难度。作为裁判机关,为妥善解决纠纷,增加裁判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依法要求违约方就违约金约定过高、超出守约方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外,也可能会要求守约方就自身实际损失举证证明,通过双方证据的对比和呼应程度,来确定违约金的合理数额。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从自身角度出发,积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作为违约方,虽然直接举证证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困难很大,但如从初步举证引起裁判员对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合理怀疑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应把握举证机会,积极举证,将举证责任适度转移。作为守约方,应就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违约金约定合理积极举证,进一步争取法院支持合同违约金的约定数额,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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