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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 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贾律师 2018-07-16


在合同中,为了防止一方违约给自己带来损失,一般双方当事人会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申请调整。那么,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呢?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调整违约金实务中经常遇到,但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却聚讼盈庭,莫衷一是。法院对此的处理也各有不同。


分歧的意见


案例1:(2015)漳民终字第1651号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毓东与漳浦金浦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意见节选:(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本案违约金计算标准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漳浦金浦医院应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原判以林毓东未举证证明其可得利益损失为由调整违约金,将举证责任倒置不当,应予纠正。林毓东关于原判调低违约金计算标准不当的上诉主张成立,予以采纳。


案例2:(2017)湘0104民初2320号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杨晃与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意见节选:(主张违约金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被告逾期交房所造成的损失情况,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每日按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提出该违约金过高,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房屋尚未实际交付及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4月8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9501元。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具体法律规定中的体现。据此,有观点认为,违约金过高应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案例1中法院采取的正是此种观点,若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由提出这一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并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违约金进行合理调整予以适当减少。相对应的,实务中也有不少裁判采取案例2的观点,该种观点是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对于违约方来说,守约方更清楚违约带来的损失情况,理应尽说明义务,故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更倾向于由守约方来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通常在实务中,一般提出认为违约金过高并要求调整都是违约方,究竟该如何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呢?最关键的标准莫过于违约所造成实际损失,但对此违约方往往很难掌握实际情况,而守约方显然对实际损失情况更为清楚,确如第二种观点之言,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由违约方承担违约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既不利于查明事实,亦有强人所难之嫌。那究竟该如何处理更为妥当呢?请再看接下来的案例。


解决之道


案例3:(2016)最高法民终20号

最高人民法院

西宁凯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险峰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意见节选:


一、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凯达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关于凯达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本院认为,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应体现预先确定性和效率原则。约定违约金降低了发生纠纷时合同主体的举证成本,使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违约后果,从而做到慎重订约、适当履约,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第二,凯达公司作为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应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陈险峰、陈渊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在凯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逾期办理交付土地使用权证造成损失的证明责任主体为守约方陈险峰、陈渊,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妥当。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相较于上述案例1以及案例2,将违约金过高举证责任简单分配给一方的做法,案例3中最高院则不仅要求违约方对违约金过高进行举证,也要求守约方对违约金合理性进行举证。实务中,法院对于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之所以没有统一的做法确因现实中案件千变万化。


但是,对于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实际上还是能梳理出清晰的处理原则:法院和仲裁庭对违约金是否进行调整首先还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合同的约定,对于违约金的调整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如果违约金确需调整,原则上还是由主张进行调整的一方进行举证。只有根据案情判断,违约方确实举证困难,守约方举证更为合理的情形下,由守约方举证抑或双方共同举证,再由裁判者综合判断。


总而言之,裁判者需要合理、灵活分配举证责任,在调整时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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