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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问答(一) 基础知识

 宜宾翠屏区 2024-03-09 发布于四川

1.什么是政府采购?

答:《政府采购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财政性资金指哪些?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都属于财政性资金。)

3.政府采购工程适用的采购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预算金额达到招标标准(4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组织实施。

4.如何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答:(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级30万元。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 400 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

文件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5.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是否可以公开招标?

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但不是强制要求。此类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中,选择适当的政府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6.政府采购有哪些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制定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集中采购的范围按照当地集中采购目录文件,分散采购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执行。

7.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义务配合答复询问和质疑吗?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8.供应商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答:供应商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9.哪些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以下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10.供应商的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答:以下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可否随意变更?

答:《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均应当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对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采购方式,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确定合同文本,并在合同中对实质性要件,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作出约定。合同一旦签订,原则上应按合同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约出现异常情况的,请咨询同级财政部门。

12.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集中采购项目?

答:省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不论金额大小,都属于集中采购项目。

13.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组织形式如何进行选择?

答:省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的项目选择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选择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年度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无需填报政府采购计

14.采购预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可否选择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答:采购预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可以选择非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和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核流程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执行。

15.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之间有何区别?

答: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1)适用情形不同。除了共同的适用情形外,竞争性谈判方式还适用:“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两种情形;竞争性磋商还适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评分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

3)响应时限不同。竞争性谈判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不得少于10日。

16.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还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吗?

答:对于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无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

17.政府采购七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一般情形)是什么?

答:七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分别为:

1)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2)邀请招标: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竞争性磋商: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5)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6)单一来源: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7)框架协议采购: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二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省将此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三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了方便服务对象选择,需要确定多家供应商的。

18.什么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什么是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并明确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强调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除经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则是由征集人先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条件,凡是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申请加入

19.框架协议的订立主体是谁?

答:框架协议主要由集中采购机构和主管预算单位订立。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其他预算单位,如医院、高校等,确有需要的,经其主管预算单位批准,也可以作为征集人组织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并按照《办法》关于主管预算单位的规定执行。

20.预算单位如何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机制?

答:预算单位应当按照《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文件要求,建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不断完善单位内控工作机制,健全防控约束措施,切实履行好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政策落实、合同履约验收、信息公开、质疑答复等法定职责,强化政府采购中的权利制约和责任约束,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高质高效的开展。

1)建立采购领导小组的集体决策机制。采购领导小组应当由使用部门以及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以及重大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履约验收报告审定等工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2)落实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责。单位内部应明确采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询问和质疑答复、结果评价以及与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的业务沟通和衔接等工作。

21.政府采购业务包括那些流程?

(1)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单位在省预算一体化平台完成政府采购预算编报。

(2)发布采购意向。预算单位经办人使用经办人账号在预算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发布采购意向。

(3)录入采购需求。预算单位经办人使用经办人账号在预算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录入采购需求。

(4)备案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单位经办人使用经办人账号在预算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录入(预)采购计划,预算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经办人、主管部门负责人、资金科室经办人、资金科室负责人、政府采购监管科经办人、政府采购监管科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备案完成。(具体审核流程以各地市财政部门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5)签订委托协议。预算单位经办人使用经办人账号在预算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签订委托协议,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核、代理机构负责人接收。

(6)项目立项。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使用经办人账号进行项目立项。

(7)项目分包。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使用经办人账号进行项目分包。

(8)发布采购公告。代理机构发布用户项目负责人的账号在省信息公开平台发布采购公告(使用第三方交易系统的,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完成采购公告之前操作)。

(9)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根据采购公告中约定的方式获取采购文件。

(10)抽取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省信息公开平台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或其他法定方式选定评审专家。

(11)开标、评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在交易系统进行开评标。

(12)确认中标人。评审委员会或采购人确认中标人。

(13)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14)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预算单位经办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登记采购合同,预算单位负责人复核采购合同。

(15)采购项目验收。预算单位经办人在预算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进行项目验收公开。

(16)合同支付。采购人在合同生效后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的预算执行模块进行合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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